山西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山西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山西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华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
水力、风力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及其他类型发电机组可按照相应技术验收规程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山西电监办具体负责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和各发电企业应在每年1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山西电监办报送下年度新建发电机组投产计划。
一、并网调试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机组首次并网前,发电企业应将建设和调试进度情况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通报,同时抄报山西电监办。电力调度机构应向发电企业提供相应的电力系统数据、设备及系统图。
第七条 新建发电机组应于首次并网调试前60日,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并网调试运行申请,同时抄报山西电监办。申请应附相关文件资料:电源项目核准文件、电网接入系统审查意见、发电业务许可证预受理有效证明材料、项目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备案情况等。
第八条 电网企业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新建机组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新建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原因和具体时间安排,并抄报山西电监办备案。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于机组启动试运前7日内,召开首次并网前整体启动委员会议,向山西电监办书面报告机组启动相关事宜。发电企业或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启动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十一条 发电机组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电监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间应当完成以下工作:火力发电机组要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要求完成单台机组调试启动试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
二、商业运营进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新建机组应在满足第十二条要求后90日内完成进入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并取得进入商业运营的意见书。具体条件及程序:
(一)经并网调试运行满足下列条件后,向山西电监办提交进入商业运营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
1、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2、电力调度机构在完成并网运行必须的试验项目并收到正式试验报告、审查合格后3日内,出具新建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臵)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的认定文件,抄报山西电监办。
3、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
4、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或大用户直接交易合同),并报山西电监办备案。
5、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6、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
同时,发电企业应提交调试期电量、差额资金及结算的情况。
(二)山西电监办受理发电企业进入商业运营的申请及相关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意见书(以下简称商转意见书),并通知相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照商转意见书确定的时点,共同做好调试期起止关口电量数据的统计与结算。
(三)有关各方应在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十二条要求后90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取得商转意见。
发电企业非自身原因未能在90日内取得商转意见书的,应在90日期满后5日内向山西电监办书面提出豁免申请,理由正当的,山西电监办在下达商转意见书时,应当予以考虑。
第十四条
新建水电、火电机组自并网调试运行满足第十二条要求时点起纳入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范畴,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
第三章 调试期上网电量的结算
第十五条 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十二条要求后90日内取得商转意见书的,调试运行期自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起至满 足第十二条要求的时点止。
(一)调试期间水电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50%执行,火电(包括煤层气发电)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标杆上网电价,则调价时点后的调试电价按照调整后价格的相应比例执行。
(二)新建水电、火电发电机组在调试运行期结束至取得商转意见书期间,暂按调试电价结算电费,待取得商转意见书后,按调试电价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差追溯结算差额电费,与次月电费一并结算。
第十六条 新建发电机组因自身原因满足第十二条要求后90日内未取得商转意见书的,调试运行期自机组首次并网的时点起,至批准的商转之日的24点止。相关电网企业按照调试电价和期间电量进行电费结算,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第四章 差额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是指由于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价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价差而形成的盈余部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调试电价)×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第十八条 差额资金的50%计入电网企业收入,其余50%纳入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专项资金。地调机组按此执行,所形成的差额资金由省级电网企业统一汇总统计,单独记账,专门管理,按照监管机构的方案专项使用。
第十九条 差额资金的用途:
1、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
2、为新机调试运行提供辅助服务的机组补偿;
3、并网运行考核奖励(紧急事故支援、超发超供等)。
第二十条 差额资金使用方案,由山西电监办商电力企业统一下达。省级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山西电监办下发的资金使用方案,及时拨付。未经山西电监办批准,电网企业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一条 新建机组调试期电量、电价及结算情况实行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双报备制度。
(一)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在满足第十二条要求后10日内,应分别向山西电监办报送调试期电量电费确认情况。
(二)新建机组取得商转意见书后,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于次月电费结清后10日内,分别向山西电监办报送调试期电费及差额电费追溯结算情况。
(三)相关电网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山西电监办报送差额资金的构成明细与使用情况。
(四)省级电网企业应当在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电费结算、两个细则考核的季度报告中,应当专述新建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报送数据不一致的,由山西电监办核实确定。
第六章 商业运营退出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役发电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到期未续期、或被认定存在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隐患(如未能按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或复评)等其他合理事由,山西电监办将出具书面意见,暂停机组商业运营资格。待完成续期注册或满足并网安全条件后,再恢复其商业运营资格。暂停商业运营资格期间,按调试期对待,执行相应电价。
第二十四条 在役发电机组因故需中止商业运行时,可向山西电监办提出申请退出,须完成以下工作并提交相关资料:
1、与相关电网企业解除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书面证明。
2、山西电监办出具的发电业务许可证注销证明。
3、上网电费、两个细则考核资金等清算工作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五条 山西电监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系统运行情况以及发电企业状况等,做出同意退出商业运营的决定。未经山西电监办同意,不得擅自退出。第二十六条 在役发电机组取得山西电监办同意退出商业运营的批复后,不再进行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 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再次进入商业运营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程序重新申请办理。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
新建水电、火电机组在未取得山西电监办出具的商转意见书前,相关电网企业不得提前按商运电价进行电费结算。在本细则下发前已经结算的,应在下发后的当月电费结算中追溯调整。
对于电网企业擅自提前结算且未能追溯扣减的,由电网企业自行承担应扣减电费,纳入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 新建风电机组满足第十二条要求后90日内未取得商转意见书、且未提出豁免申请的,按照《华北区域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向山西电监办报送有关信息的,按照国家电监会信息报送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山西电监办按有关规定协调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山西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西电监办根据情况及时修订。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