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资、减资处理三步走_撤资减资的税务处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35: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撤资、减资处理三步走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撤资减资的税务处理”。

撤资、减资处理三步走

8月12日,金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对子公司上海巨凤自行车有限公司减资约9757万元。类似的撤资和减资行为在资本市场中屡见不鲜。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收入中是否包含属于已税所得的被投资单位的留存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明确了这一问题。

三步走,税务处理不相同

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从34号公告规定看,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可分为三步,第一,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第二,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第三,剩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例如,A公司以注册资本1000万元投资B公司,注册资本占比20%。2011年,经股东会

决议,A公司撤回投资,分得资金2000万元,截至2010年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3000万元。因此A公司分得的2000万元分为三部分:1000万元为投资收回;股息所得600万元(3000×20%);投资资产转让所得400万元(2000-1000-

600)。

需要注意的是,股息所得只能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而不是公司章程约定的分红比例来计算。

此外,34号公告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少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也就是说,投资资产持有期间,不论被投资企业盈亏与否,只要不分配,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

可见,34号公告要求将撤回、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价值,分解为投资收回、股息所得和资产转让所得三部分,其中投资收回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指的是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如果企业取得该项股权时是以支付货币性资产为对价的,则以支付的包括相关税费在内的全部货币性资产价值为计税基础;如果取得的投资是以支付非货币性资产为对价的,应以支付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为取得的股权计税基础。

之所以区分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是因为在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所得是征税的。

应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

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与投资撤回或减少的区别在于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而投资撤回或减少应确认股息性所得。也就是说,虽然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一般为免税收入,但如果不进行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所以,股权转让与撤资、减资的税务计算是不一样的。

任何情况下,先确认投资收回

A公司于2009年7月向一服装公司投资500万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由于服装公司连续两年经营状况不佳,今年7月,A公司决定将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进行撤资。撤资时服装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累计盈余公积为600万元,A公司实际分回现金800万元。请问,A公司这笔业务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A公司分回的800万元现金中,500万元属于投资收回,根据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为(1000+600)×10%=160万元,剩余的140万元(800-500-160)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A公司取得的160万元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的140万元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0×25%=35万元。

当然,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

企业投资撤回或减少投资,在任何情况下,因资本不为税,因此,首先要确认投资收回。如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不佳,出现内亏,即留存收益小于0,其撤回的投资额可能低于投入时的计税基础,在这种情形下,视留存收益为0,只确认投资损失;如被投资企业累积留存收益小于0,而投资撤回收到的资产大于投入时的计税基础,在这种情形下,也视留存收益为0,只确认投资转让所得。

在投资完全收回的前提下,再确认留存收益,收回的资产减除投入时的计税基础和所拥有的留存收益后尚有余额的,才是投资转让所得,如上例。但如果余额小于0的,则为投资损失,应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作为所有者权益的资本公积中,除资本溢价外的其他资本公积,为按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该部分应为投资者所共有,一般为税后形成,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比照留存收益确认份额,并作相应的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与撤资、减资税务处理有差别

股权转让与投资撤回或减少投资,同样是收回所投资的资产,但由于交易对象的不同,税务处理具有明显的区别。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实际上是把投资者拥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能按规定免税的股息性所得留存收益也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企业投资者可以通过改变交易策略来规避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如可先从被投资企业作投资撤回或减少投资,再由被投资企业通过定向增发等形式,接受受让的投资者入股。

在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先分配、后转让的方式。但采取先分配后转让的方式,可能受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资金实力、分配政策等的限制,而通过被投资企业进行出让、受让运作,只是手续问题,不影响被投资企业的运营和计税基础。

例如,A公司由甲、乙两个法人股东(均为居民企业)于2008年初出资1000万元设立,甲的出资比例为32%,乙为68%。今年6月30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8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1200万元、未分配利润5800万元。7月1日,甲企业与丙(个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A公司3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协议约定:甲、丙按该股权的公允价值2800万元转让。在股权转让环节,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1000×32%=248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2480×25%=620万元。

如果甲、乙企业达成协议,甲先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撤出32%的出资1000万元,从A

公司获得2800万元补偿,再由丙与A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丙出资2800万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32%,则上述股权变动的两种形式虽然最终结果一样,但税务处理方却大不一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甲企业因撤资收回的2800万元补偿收入,其中320万元(初始投资1000×32%)属于投资收回,不缴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32%计算的应享有A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5800+1200)×32%=2240万元,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2800-320-2240=240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而丙的出资行为除增资应交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

可见,A公司通过变“股权转让”为“先撤资再增资”,节约税收620-60=560万元。从立法者的角度看,该条款是有缺陷的。假设甲、丙为关联方,上例中甲的股权转让协议价及甲撤资补偿和丙的出资,均按甲持有A公司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2560万元确定。那么,甲因撤资从A公司得到的补偿,应全部确认为投资收回和股息所得,其中属于投资收回320万元,股息所得2240万元,因无应税所得,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从完善立法的角度看,该条款应增加反避税内容,限制从形式到实质上的关联方之间的股权增减变动行为,且要排除撤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又增资的行为。

两种核算方法下如何处理?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的处理。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撤回、减少时的账务处理按实际收到的款项(指收入款项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下同),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撤回、减少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已确认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撤回、减少的投资已提减值准备,也应同时结转;如果收到的为存货、设备等实物资产有进项税额且能够抵扣的,分录借方科目还需要作相应的增加。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处理。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撤回或减少时的账务处理为: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投资的调整账户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 —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科目,按该项投资的账

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科目,按已确认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撤回或减少投资前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有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还应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相关投资撤回或减少前已提减值准备,或者收到的资产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分录借方科目还需要作相应的增加。

如果权益法下按规定已确认递延所得税,确认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应予转回,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或者借记“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中国会计报

程辉

下载撤资、减资处理三步走word格式文档
下载撤资、减资处理三步走.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