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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解决信用卡恶意透支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由于信用卡携带方便、使用简单,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可解燃眉之急。近些年信用卡发展迅速,但是随之而来的透支过度严重扰乱了信用卡市场,对于我国信用体系的健全完善产生负面影响。将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规定为犯罪,研究这种犯罪,对于正确理解、适用刑法,完善立法规定都是有意义的。与此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也是十分必要的,是解决这一现象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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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帐户无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从发卡银行获取短期、小额贷款用于消费的行为。银行对持卡人提供适度的信贷或透支功能,既可方便持卡人的使用,促进和刺激消费的增长,也有利于增加银行的利息收入。然布,透支过度和失控,也将产生负面作用。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诈骗银行资金,更具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各发卡银行均规定了透支的限额和期限。在信用卡学说上和实践中,一般将在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内的透支,称为善意透支,而将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限期,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称为恶意透支。
由于信用卡的恶意透支造成的严重危害,早在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196条中就将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出于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
《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信用卡是一种支付工具,有转帐结算、消费信贷、汇兑、透支、储蓄存款等功能,在犯罪的标准形态上,信用卡恶意透支侵害了银行财产所有权,这种损害是可以确定的、是有形的结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犯罪既遂的决定因素。从刑法理论上讲,恶意透支犯罪存在着未遂的可能性,但立法上以“催收不还”为条件进行处罚,在事实上难以处罚未遂犯,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种形式,源于普通诈骗罪,行为人为了套取银行的资金,采取相关的手段或方法进行恶意透支,方法或手段与目的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定罪处罚。[1]当然,除了法律上严厉打击恶意透支者外,从制度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才是根本的解决方法。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信用恶化,个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备,无法满足有效的信用需求。主要有以下表现: 个人信用制度尚为空白。随着买方市场的全面形成和社会收入的个人化分配倾向,有效消费需求不足成为我国内需不足的主要原因。当前,信用消费发展为最强劲的金融需求,但由于缺乏成熟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无法对个人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进行有效把握,消费信用雷大雨小,营而不销,严重束缚了银行业务的有效拓展。去年我国的消费信用仅为710亿元,占GDP不到1%,而美国的同比为55%,香港为23%。[2] 对于这种现象,我们急需建立个人信用及社会担保制度,广泛链接信用需求。首先,要迅速建立社会化的个人信用制度,满足消费信用需求。个人信用制度是通过构建社会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以信用记录生成个人信用级别,作为个人在获得社会信用援助的资格证。在信用制度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消费贷款占到全部贷款的40%,而我国不到1%。由于个人信用制度缺乏,庞大的消费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已成为畅通信用循环的必然选择。要通过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个人信用担保制度,为银行深入拓展个人信用消费业务提供依据和保障。其次,要加强依德治信。道德是约束人们行为最原始、最广泛的社会规范,是铸造信用自律的根本力量。从主观层面,信用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是源于人们内心的观念和意识,故信用仅靠制度保障还不够,还必须加强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让“诚实守信”的观念深入人心。一是要加强信用教育,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和社会道德。二是要加强舆论的正确引导,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使信用成为衡量一个人道德素养的重要标尺,重信履信成为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相信通过立法、制度、道德方面的努力,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个人信用的重要性,由于信用缺失所造成的危害将会显得愈加突出,恶意透支信用卡所带来的高成本代价将让人们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个人信用意识的提高必将给全社会的信用制度完善带来强进的推力,而这一切的最终结果就是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广大群众将会分享到全社会信用指数提高所带来的丰厚回报。
[1] 秦满意.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DB/OL] . , [ 06-11-05 10:23:00 ]
[2] 未知.试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迫切性[DB/OL] . ,[ 06-08-21 17:2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