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道德问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务员道德”。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公务员是政府的代言人,是社会各种复杂利益关系的调解者,其道德操守和职业行为影响着行政管理的效能,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也影响着社会道德风尚。
公务员道德是指公务员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时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也指公务员在职业实践中表现出来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它包括公务员的政治品德“忠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我国公务员的道德现状: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日益加强,公务员道德的主流呈现出良好的态势。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在公务员道德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公务员道德失范现象还比较严重。
主要问题有:公务员的道德建设水平总体较低,社会公众对公务员道德评价普遍不高;公务员对公务员道德规范较为熟悉,但不能完全将道德认识转化为实际行动。⋯”具体表现在:一些公务员不修政治品德,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价值取向扭曲,个人私欲膨胀;一些公务员不讲职业道德,官僚作风严重,经常弄虚作假,工作敷衍了事,大搞权钱交易;一些公务员不顾社会公德,大耍特权,铺张浪费,言行失范,情趣低俗。以上问题的存在,不但影响了公务员自身的形象,而且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甚至影响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公务员道德缺失原因分析:
导致公务员道德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现实层面来看,主要表现为道德约束力的匮乏,即内在约束力的弱化和外在约束机制的缺位。所谓道德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内在的道德约束力即个体的自我反省、自我控制、自我监督,称为自律;外在的道德约束力即社会对个体行为的监督和约束,称为他律。它往往以家规戒律、社会舆论、善恶评价等方式,对人们的心理与行为形成强大的外部压力,从而对人们的道德实践产生无形的威慑力。
在现实中,道德对公务员的外在约束力量却十分有限,主要是由于外在约束机制的缺位所致。一是道德的制度化建设不到位,缺乏全面系统的、提升到法律层面的对公务员道德操守的规定和要求,从而导致了无规可依、无矩可循。二是道德评价机制不到位,往往只注重公务员系统的内部评价,突出了对公务员个人工作业绩的考核,缺乏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公务员的个人品行和职业行为进行评判的外部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三是道德监督机制不到位,只注重公务员系统的内部监督(包括专门监督),缺乏行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如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四是道德赏罚机制不到位,只注重对德性高尚者(如道德楷模)的精神层面的奖赏以及对德性低下者(如贪腐分子)的惩罚,缺乏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激励性的奖赏机制和警示性的惩罚机制以及与个人利益有密切关联(如选拔干部、职务升迁、工资福利、退休待遇等)的赏罚机制。健全和完善公务员道德调控机制:
1、加强道德教育,深化内在过程,不断提高公务员自律能力。
2、注重制度建设,构建合理机制,充分发挥外在约束力的作用。(1)加强和完善道德立法,加紧制定专门的行政道德法典及法律实施细则,如《反腐败法》《国家公务员道德法》《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登记法》。(2)完善道德评价机制。(3)强化道德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监督主体对公务员监督的作用,使监督主客体分开,大力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4)构建合理的赏罚机制。将公务员的道德责任赏罚纳入到公务员的绩效考核、任免、升降、福利等环节。
美国公务员制度的示范:
关于反对行贿受贿的制度,关于财产公开的制度,关于回避制度,关于滥用政府财物的规定,在政府财产方面,偷盗、挪用国家财产的,将会受到罚款和10年以下徒刑的惩罚。另外,为了防止政府官员运用政府财产开展院外活动,任何与国会相关的财产都不能脱离国会的监控。而任何向外国政府泄漏国家机密的工作人员都会受到判处10年以下徒刑的惩罚。
在道德规范建设的观念基础方面,由于社会文化的特点,美国公务员道德规范的人性基础是人性本“恶”的观点,在立法过程中也体现了这种人性观的权力制约思想。因为在他们看来“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使人腐化”(阿克顿语)。我国深受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性本“善”,把教化作为指导人们行为的主要方式,基于这种方式我们倡导公务员的道德修养,鼓励他们尽可能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而为公务员描绘出一个理想的人格目标,这种正面引导的积极意义是非常明显的,目前涌现出了孔繁森、牛玉儒、任长霞等一大批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好干部。与此同时我们不可忽视的是,有些干部在金钱与利益面前抵制不住诱惑,出现了贪污腐化、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等不道德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及政府形象。美国作为法制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尽管与我们在文化有很大差异,但是在建设法治政府的今天,其公务员道德规范的逻辑起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建立法治政府的今天,我们不仅仅需要道德上的说教,更需要制度上的保障。邓小平曾说过:“好的制度可以把坏人变成好人,坏的制度可以把好人变成坏人”。改革开放使我国传统道德受到西方一些不良思想的腐蚀,有些公务员在思想和道德方面出现了问题,其行为严重违背党纪国法,给党和政府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奥地利生态行为学家洛仑兹说过,对于人的行为,道德只是一种非常有限的补偿机制。因此为了保障公务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能够做到公正合法,必须将道德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以此来制约公务员的行为,并对违背法律者进行惩处,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起到预防和打击作用。
在具体技术层面,尽管由于社会制度的差异我国公务员制度与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具体内容存在本质区别,但是美国在公务员道德规范建构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比如美国公务员道德规范建设中关于行贿受贿惩处标准的具体规定,不仅明确罚金数额,还规定严厉的刑期,这对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会起到良好的作用。因此我国在公务员道德立法过程中,应尽量量化收受礼品数额及行贿受贿后增加经济处罚力度的规定。
公务员道德应该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作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公务员道德进行管理。根据我国现实,可将其与公务员管理机构相互补充,把主要任务放在公务员道德堵训、预防犯罪以及财产审查等方面。另外,如果能制定相应的公务员道德法,专门机构组织学习法律内容将成为促进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更好方式,因为具体化的法律将更能够加深公务员对“公务员道德”这个抽象问题的认识,比宽泛的公务员义务的规定更易接受。同时,现在国家正在开展“八荣八耻”的全民道德教育,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形象,更应该将“八荣八耻”加以深化,形成符合公务员身份的道德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