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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宗法制度和礼
一、宗法制度
西周的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并与国家政权组织密切结合的维护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政治制度。
所谓宗法,简单地说就是尊祖敬宗之法。其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在家族内部以嫡长子继承制和以亲疏定尊卑的制度。
宗法制的经济基础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王(国)有制。
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从周天子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小宗对大宗有事宗之道,向大宗贡纳和服有关义务。
二、礼
(一)礼的产生与发展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生活中由于长期的风俗习惯而形成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和各种礼节仪式的总称。
礼最早产生于原始氏族社会人们祭祀祖先神和上帝神的仪式。
礼在西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西周初期形成了包括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活动等方面系统的典章制度,以及人们日常生活各方面的行为规则。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西周的礼“有本有文”:本是指抽象的精神原则,文是指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从。所谓“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作为礼仪形式,《周礼》一书概括为五个方面,即“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所谓五礼,据郑玄注说有:“吉、凶、宾、军、嘉”。吉礼是祭祀之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军礼是行兵仗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二)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相对应的一个范畴。《礼记〃坊记》篇云:“礼以坊德,刑以坊淫。”
凡是礼所禁止,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三)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
关于“礼不下庶人”,如果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庶人不受礼的约束,或说礼对庶人不适用。西周的庶人是指无爵位的平民百姓。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之礼,诸侯有诸侯之礼,卿大夫有卿大夫之礼,庶人也有庶人之礼。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说贵族之礼不适用于庶人。而庶人也不能用贵族之礼,否则就是僭越。
关于“刑不上大夫”,总的来说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在法律上享有特权。
第四节 刑事立法
一、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商朝立法是以神权思想为指导的,商朝的被推翻,给神权思想带来危机。周统治者感到光靠神权所谓“恭行天之罚”,一味镇压并不能长久地维持其统治。
后人把上述思想归纳为“以德配天”和“敬德保民”。西周统治者正是从这一思想出发,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所谓“明德”,就是尚德,提倡德教,对犯罪者要施以宽缓的政策;所谓“慎罚”,就是对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
二、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一)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礼记〃曲礼上》记载:“耄与悼,虽有罪不加刑焉。”耄,“八十、九十曰耄”。悼,“七年曰悼。”
(二)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三)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四)罪疑从轻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五)“刑罚世轻世重”
西周统治者即采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所谓“三国三典”原则。
三、刑名
西周的刑名,基本上沿用商朝五刑,但在流刑、徒刑、赎刑等方面,比商朝规定得较为具体。
(一)死刑
西周时死刑通称“大辟”。孔颖达《疏》引《正义》曰:“辟,罪也,死乃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西周死刑条目有二百条之多,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公族施用的;一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的。
公族是掌握政权的奴隶主阶级的上层,他们如果犯罪处死,只用绞,也叫磬,以全其尸。
对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民犯罪处死,有斩(腰斩)、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轘(车裂,使头与四肢各部位分裂)、磔(剖断肢体)、膊(去衣磔之)、焚(用火烧死)等。
(二)肉刑
西周肉刑仍沿用商朝的墨、劓、剕、宫,而且条目达二千条之多。
(三)流刑
流,也叫“放”或“流放”。
(四)徒刑
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到监狱里执行。
(五)拘役
《周礼〃秋官〃大司寇》:“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六)赎刑
西周法律根据不同的罪行,规定了赎金的多少。
(七)没为官奴婢
凡因犯罪而没为奴婢者,“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稾”
第四节 刑事立法
四、罪名
(一)违抗王命罪
(二)不孝不友罪
(三)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
(四)群饮罪
第五节 民事立法
一、所有权
(一)土地所有权
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
(二)其他财物所有权
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予,或用以赔偿抵债和继承。
二、契约关系
(一)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叫“质剂”。《地官〃质人》记载:“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玄注:“质剂,谓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今之书券也。”
(二)债务契约
(三)损害赔偿
(四)租赁契约
第六节 婚姻家庭立法和继承立法
一、婚姻立法
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
(一)婚姻关系的缔结
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按照周礼规定,同姓之间不许通婚,“娶妻不娶同姓。”
关于结婚年龄,《周礼》记载: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
(二)婚姻关系的解除
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所以叫“七出”、“七去”。
“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故称“三不去”,也叫“三不出”。
二、家庭立法
(一)父权家长制的统治
父权家长制产生于原始氏族社会。
(二)男尊女卑,夫妻不平等
《礼记〃郊特牲》记载:“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三、继承立法
西周自成王以后,开始实行嫡长继承制。西周奴隶主贵族实行一妻多妾制,即除一个正妻之外,还大量蓄妾。
第七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1、大司寇
中央设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
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他的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二)地方司法机关
1、士师
2、乡士
3、遂士
二、诉讼与审判
(一)诉讼
诉,指告诉,告劾。讼,指民事诉讼。狱,指刑事诉讼。
(二)起诉
无论民事或刑事案件,大抵都要由原告提起诉讼,一般来说轻微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比较重大的案件,则要交文字书状。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
(三)审理
当事人起诉并交纳诉讼费3日之后开庭审理,要把当事人双方都传唤或拘提到庭,“两造具备”才能审理。
(四)判决
判决要依据法律,没有法律,则依据判例。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办案成例,它可作判案时参考。
(五)上诉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根据地区的远近,西周法律规定不同的上诉期限。
三、西周法律的特点
1、依理制法,理刑互补。
2、国法与宗法具有一致性。
3、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4、重公权,轻私权,突出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