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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的制作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以下简称“审批书”)是指有权人根据授责权限向授信业务经营机构签发的授信业务书面审批文件。
第三条 根据授信业务的最终审批结果,审批书分为“同意”、“不同意”、“续议”三种类型。
“同意”是指有权人同意经营机构按审批书所同意的方案叙做授信业务。“不同意”是指有权人不同意经营机构叙做所申报的授信业务。
“续议”是指有权人对经营机构申请叙做的授信业务暂不表达“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而要求进一步补充相关信息或落实相关条件后再作出决策。
第四条 根据审批内容的不同,审批书分为授信项目审批书和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审批书。
授信项目审批书适用于对完整授信方案的审批。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审批书适用于对已审批授信方案进行变更的审批和对授信执行过程中某些事项的审批。
第五条 所有的授信业务均应按规定申报,并取得有权人签发审批书同意后方可按所同意的方案叙做。“同意”型审批书是经营机构叙做授信业务的授权文件和执行依据。
第二章 行文规范
第六条 审批书行文应遵循“用语专业、层次清晰、观点明确、要素完整、数据准确、条件可行”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基本格式
授信项目审批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文件名(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编号;申报机构名称;授信申请编号;授信申请人名称;授信申请人客户号;申请品种;申请金额;终审日期;终审意见类型;终审意见具体内容;终审人签字;终审机构签章;终审签发日期。
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审批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文件名(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审批通知书);编号;申报机构名称;业务编号;授信申请人名称;原授信申请编号;原授信方案审批书编号;终审日期;终审意见类型;终审意见具体内容;终审人签字;终审机构签章;终审签发日期。
第八条 同意型授信项目审批书“同意”型授信项目审批书应明确表述同意意见和所同意的授信方案。授信方案由以下要素组成:
1、受信人;
2、授信品种;
3、敞口类型;
4、循环类型;
5、授信金额;
6、授信币种;
7、授信币种选择;
8、授信利率、费率;
9、授信期限;
10、偿还方式;
11、还款安排;
12、额度分割;
13、授信用途;
14、与历史授信关系;
15、担保方式;
16、授信方案补充;
17、授信启用条件;
18、放款前提条件;
19、授信期内需执行条件;20、关键操作设定;
21、其他特别要求;
22、提请关注事项。
授信方案补充是指对无法生成电子数据的或以电子数据表述不充分的授信方案要素采用文字方式补充说明并简述授信方案,授信方案补充是完整授信方案的一部分。
授信启用条件是指目前尚未具备或达到、在签订授信合同时必须具备或达到的条件,如取得政府许可、获得授权、完成增资等。授信启用条件未达到时,经营机构不得对外签订授信合同。
放款前提条件是指发放具体授信时必须具备或达到的条件,如担保措施落实、资本金到位、符合特定抵质押率等。放款前提条件未达到时,经营机构不得发放具体授信。
授信期内需执行条件是指授信期内需执行的条件,如资金监管、抵押率控制、追加担保等。授信期内需执行条件属时点性的应明确条件落实的时限,属时期性的应明确达到条件的时期,未明确的,时点性条件默认为贷款到期前完成,时期性条件默认为整个授信存续期均必须达到。授信期内需执行条件未达到要求的,经营机构在获得新批准前应停止发放新具体授信并进入预警。
关键流程设定是指对授信业务叙做过程中的关键操作流程进行设定。关键操作流程设定的内容可以是授信启用和放款前的,也可以是授信期内的,分别作为授信启用条件、放款前提条件和授信期内需执行条件的一部分。经营机构应严格按关键流程设定的要求叙做授信业务。
其他特别要求。无法归入授信启用条件、放款前提条件、授信期内需执行条件的其他条件归入“其他特别要求”。经营机构在叙做授信业务时,须满足“其他特别要求”提出的要求。
提请关注事项。对不属于必须执行但需提请经营机构关注的事项,归入“提请关注事项”。“提请关注事项”对经营机构没有强制执行力,不影响授信业务的叙做。
在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电子生成审批书的情况下,1-15项应在系统中生成电子数据,无法生成电子数据的或以电子数据表述不充分的,归入“授信方案补充”在其他补充意见栏中采用文字表述;16-21项在其他补充意见栏中采用文字表述。其他补充意见栏的内容与电子数据的内容不得冲突。
在手工制作审批书的情况下,应采用文字和表格方式清楚表述授信方案的各项要素。
第九条 同意型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审批书
“同意”型授信项目审批书应明确表述同意意见和所同意的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内容。
第十条 “不同意”型审批书
“不同意”型终审意见具体内容应明确表述不同意意见和不同意的主要理由。
第十一条 “续议型”审批书
“续议”型终审意见具体内容应明确表示续议的意见和续议的要求。第十二条 有权人同意的授信方案和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应具有可操作性。
一、有权人发现对其授信决策具有约束力的前手意见存在可操作性疑问的,应要求前手重新明确。
二、有权人对拟批准方案可操作性存在疑问或拟批准方案与原申报方案差异较大的,应与申报机构沟通,不得通过设定不可操作条件实质否定项目。
三、有权人发现有重大事项未调查落实影响授信决策的,应在补充调查落实后进行决策,不得将落实贷前调查中应落实事项作为授信审批条件。
四、有权人不得在“同意型”审批书中阐述与授信执行无关的事项。第十三条 有权人同意叙做非标准授信品种时,应详细表述区别于标准授信品种的个性化授信要求。
第十四条 有权人对于符合默认规则的事宜,无需在审批书中予以表述。审批书的默认规则如下:
一、审批书未提出特别要求的,其他授信叙做和管理的各项事宜均应按我行制度执行。
二、审批书未提出特别要求的,所有担保措施必须在放款前依法办妥手续。
三、为落实授信审批条件需要使用非标准法律文本的,该文本使用前必须经我行法律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章 签署和生效
第十五条 审批书由有权人根据受责权限和行内相关规定采用纸质手工签字的方式签署后生效。审批规则规定需要其他人员共同签字或加盖审批机构印章方可生效的,应由其他人员签字或盖章。第十六条 在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电子生成审批书的情况下,有权人应先在系统中完成电子审批书的签发,然后打印出纸质审批书并按第十五条规则尽快完成签署。
纸质审批书可以是电子审批书的简化版,但必须记载电子审批书的基本要素。纸质审批书与电子审批书内容矛盾或冲突的,审批无效。
第十七条 有权人签署审批书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有权人应在其授责范围内签署审批书,并遵循我行授信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有权人同意的授信方案在授信产品、金额、期限、利率、还款安排、担保条件等方面不得宽泛于经营机构、下级审批机构、本级贷审会决议提出的条件。
三、有权人同意的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不得宽泛于经营机构申报方案和下级审批机构同意的内容。
四、有权人同意的授信方案和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授信条件不得宽泛于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贷审会决议所同意的授信方案和已审批授信方案调整内容。
第十八条 审批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在该有效期内,经营机构可以依据审批书的要求对外签订授信合同启用授信,授信启用后,审批书一直有效至授信结清终止。审批书对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审批书意见执行,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执行
第十九条 纸质审批书原件及其电子扫描数据由最终审批机构下发给经营机构,再由经营机构逐级下发。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在没有接到纸质审批书原件(或扫描件)之前,不得根据系统中已生成的审批书擅自叙做授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经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审批书,审批书未明确事宜,按本办法确定的默认规则和我行相关制度执行,不得以审批书没有明确而擅自变形操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经营机构对审批书存在疑问的,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有权解释的人员或机构予以书面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构和有关人员发现审批书违反我行管理制度的,应当停止执行,并向我行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章 修改第二十四条 各级经营机构在执行审批书时,发现审批书存在错误的,应报原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更正。
第二十五条 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维护机构负责审批书电子文件修改工作,并建立专人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修改审批书须填写“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数据修改申请单”,并经终审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审批书修改工作结束后,由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维护机构负责通知终审人,并由原审批人或有权审批人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签署审批书纸质文件。
第二十八条 审批书修改生效按本办法的审批书生效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审批书修改生效的同时原审批书作废,原纸质审批书原件交回最终审批机构。最终审批机构将审批书原件收回后,加盖“已作废”印章,同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存档。
第六章 存档
第三十条 纸质审批书原件作为经营机构信贷业务重要档案,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存档保管。最终审批机构应制作纸质审批书的复印件和电子扫描数据存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 “授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系统数据修改申请单”及作废的纸质审批书原件作为修改后的审批书的附件,一并存档保管。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授信评审部负责审批书的日常检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文质量、差错率、授信条件可执行性、档案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授信评审部应将审批书的质量纳入对有权人的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非终审的各级审批意见和审查意见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生银行公司类授信业务,其他类授信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评审部解释,审批书由签发人或签发机构依据本办法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