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法律入门知识汇总_法律知识试题汇总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30: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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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来源:http://xuancheng.offcn.com/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法律入门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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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部分十分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考查,虽然近两年法律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颁布法律知识点的测查。基于这种命题趋势,考生在进行备考时,要提高复习的针对性: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还要关注新颁布的法律。

法律内容的众多让许多考生在复习时感到头疼,尤其是非法律专业的考试,其实法律不像科技、人文等知识那样琐碎和无边无涯,它是多而不乱,有一定之规的。只要掌握好的复习方法,一定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下面中公教育专家总结了一些重要的、基础性的、入门性质的法律知识,供大家记忆分享:

(一)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三)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四)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更多信息查看:宣城人事考试网、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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