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的相关规定_矿业权与矿业权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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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的相关规定

2012-10-23 14:53:00 来源:矿秘书网点击数:22次 评论(0)

问:为什么要进行矿业权评估?到哪里去评估?

答:随着我国矿业市场化的不断推进,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价值正在体现出来。矿业权也是一种经济资源,所有者可以随时取得处置价值。

但是,矿业权的价值如何判定呢?和其他财产的价值评估一样,矿业权的评估,国家的管理部门有着严格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规定明确了国家对矿业权进行强制评估的范围,即“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也明确了进行评估的单位,必须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怎样判断呢?简单一点就是看这个评估单位有没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也可以到国土资源部的网站上检索到评估单位的授权情况。

新企业设立时,使用矿业权出资作价的,工商部门需要矿业权的评估报告。企业在出租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需要进行强制评估。企业将矿业权进行转让、抵押、信贷等处置时,需要进行矿业权评估。另外,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在进行转让作价时,也需要对其公允的价值进行一个判断。评估可以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基础的价格依据。

问:什么条件下,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

答:《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规定: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两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 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问:采矿权评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委托人需提供的资料:

(一)委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采矿权评估委托及承诺函;

(三)采矿许可证;

(四)评估对象的《储量核实报告》;

(五)评估对象的《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六)评估对象的《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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