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1号_机关节能工作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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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泰公节能办〔2011〕1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各市(区)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现将《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特制定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

一、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1、公共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列入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

2、各公共机构应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3、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建筑节能、技术节能、办公节能(水、电、气、油等),以及能源审计、统计培训等方面。

4、考核采取年终统一考评和平时随机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年终统一考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用量化评分办法,按百分制考核。平时随机检查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实施。

5、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检查监督,主要包括:年度节能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节能管理建章立制,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及能源审计,能源消耗定额执行;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二、节能管理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节能行为规范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发挥机关干部节能表率作用,积极宣传引导家人和朋友养成爱惜资源、节约能源的良好习惯。

2、节约用水。及时关闭水龙头,杜绝长流水现象。

3、节约用电。杜绝长明灯、电器长时间待机现象;严格执行室内空调温度夏天不低于26℃,冬天不高于20℃的规定;上下楼楼层差三层以内不乘电梯;严禁在办公室内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4、节约办公用品。双面使用纸张,提倡无纸化办公,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实行公文报送网上传输。尽量减少一次性纸杯的使用。

5、提倡机关工作人员步行、骑自行车或乘坐公交车上下班。

6、机关工作人员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作出调查处理。

(二)能源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职责

1、熟悉设备设施的性能、操作规范、节能管理要求和安全要求,做到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及会排除一般故障。

2、精心操作,按规定要求开启和关闭设备设施,准确记录设备运行情况。

3、按照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要求,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常规保养作业。

4、出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并积极组织人员维修。

5、认真做好交接班,对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要交代清楚,做好记录。

6、熟练掌握能耗统计口径及统计的方式方法。(三)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1、重点用能系统、设备主要指:空调、电梯、照明系统以及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区域的设备。

2、重点用能系统、设备应指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

3、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用能情况应当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4、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运行管理,加强维护保养。

5、合理设置电梯的开启数量、时间以及停靠楼层,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6、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施分户计量和按用热量收费。

7、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用电。

8、其它用能系统、设备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公务用车节能管理规定

1、各公共机构应严格按照车辆定编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2、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轮胎定点修补等制度。

3、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帐制度,定期统计并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用油定额管理制度。

4、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三、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规定

1、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2、对在现行条件下无法实施能源消耗分户计量的公共机构,应合理确定人均能源消耗量,按人数计量到各部门(单位)。

四、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报告、公示制度

1、各公共机构必须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能源消费统计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具体组织落实能源统计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渠道畅通、数据准确。

2、各公共机构的能源统计人员,必须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的原始数据,建立并规范能源统计台账。

3、各级公共机构应分别于当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能源消费统计表和上年下半年能源消费统计表,同时要报送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

4、各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源消费情况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

1、各公共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结合往年分项计量统计的结果,科学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2、能源定额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综合考核。各公共机构要在核定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过定额的,必须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说明。

六、节能产品、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1、各公共机构要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能效标识2级以上、有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2、加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管理,健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不断扩大实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范围,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促进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

七、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1、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2、公共机构既有建筑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由部门(单位)申请,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计划,落实改造资金,并组织实施。

八、能源审计制度

1、各级公共机构要对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审计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2、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公共机构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能源审计的内容:

(1)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2)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3)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4)指出节能潜力的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5)检查能源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6)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7)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本制度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主题词:公共机构 节能 制度 通知

泰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2月14日印发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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