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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要]:农民工是中国非凡时期出现的一个非凡群体,他们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但是现实情况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相当严重,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手段单一,执法不到位等等。本文从法治的角度,结合本职工作,针对欠薪的原因,提出了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机制等等,并且较具体地提出解决的办法。只有依法治理农民工工资,才能从源头上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才能实现和谐社会,达到依法治国的 [关键词]:欠薪 合法权益 立法
2007年以来,少数建筑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了群体性讨薪事件,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人民币1000亿元左右.据《北京周刊的一份调查,在近1亿民工中,今年有73%的人被雇主拖欠工资.据新华社的一项调查统计,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有72.5%的受访对象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其中28.8%的人反映,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拖欠工资的有70 ~80%是建筑业的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直接原因就是拖欠工程款.而导致这些现象迟迟无法解决的原因有:
一是一些农民工未签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不齐全。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为了急于进城找到一份工作,以便能挣钱养家糊口,很多农民工在老乡、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建设工地,一方面对雇主的情况一无所知,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接受某些建筑公司、劳务单位或包工头的苛刻条例,建设、劳务单位或包工头说不签合同,就不敢争取签合同。有些雇主也正好利用了农民工这一心理,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仅凭口头承诺,农民工就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农民工一方就非常被动。首先,依靠法律解决问题需要相应的证据,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这就为确认劳动关系带来困难。其次,即便确定了劳动用工的事实,也无法确定工资的标准和拖欠工资数额。因此,不论是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还是法院,都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这些相关规定在建筑行业都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建筑业的民工一般每月只能得到100多元生活费,一年的工资要到年底才能结清。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事实上与用人单位处于不平等地位,再加上他们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不敢、也不能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老板说年底发工资,他们就只好等到年底。可是,等到年底时,积少成多,用工单位一下子要拿出一大笔钱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年底又恰好是花钱的高峰,资金处于紧张时期,其中一个环节出问题,就会导致农民工春节拿不到工资。
三是层层转包的承包方式也增加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难度。虽然在《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章里,明令禁止转包,但实践中还是大量存在层层转包现象。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逃避转包的责任,施工过程中包括招用农民工等一切经营活动都以承包人的名义进行,实际上农民工都是接受转包的单位招用的。在工程完工后,农民工只知道向承包人索要工资,而该承包人只会将责任推向转包方,由于多了一个环节,导致互相推诿,无形中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有的工程甚至在接受转包后,又再次被整体私下转包,层层转包的目的是在每个环节牟取利润,其结果只有降低农民工工资,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一种手段。
解决办法:
一、从立法角度明确农民工工资的给付主体。
按劳动法和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人)单位就是工资给付主体。用工单位把工程层层转包,由此产生的一切用工责任均应由具有法定用工单位资格的单位(企业)来承担,但现行法律对此却无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利用法律对这种违法行为缺少明文规定和强制手段的漏洞,采用转包合同把劳动者的利益和自己应负的用工责任,转嫁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而且几乎没有什么违法成本,所以违法转包的现象不断出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对不具备用工单位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资给付主体责任。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知的规定法律效力太低,属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指导行政机关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劳动争议纠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对法院来讲不是办案的依据,缺少约束力,只是法院办案时参照的依据。建议将此规定升格为行政法规(如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规章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内容。这样就从立法角度解决了现行法律、法规漏洞,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建筑工程的行为。即使其要转包工程,在签订合同(包括“黑白”合同)和给付工程款时,也要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尽可能把工资直接兑付到农民工手中。同时,也为法院处理案件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统一。
二、完善劳动合同制,全面落实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要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工学会用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养成签订劳动合同的习惯。同时,要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中设立工会组织(因建筑工程的用工周期不长,也许叫临时工会组织更为恰当),让工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依法维权服务,减少农民工维权活动中的过激行为。充分发挥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帮助、指导、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规定三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首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其次,对老帐未付清,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单位不予审批。
五、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有工程款拖欠的,农民朋友能及时向政府反映。
总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加强监督、建立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维护,对促进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是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实行)
2、《劳动法》(1994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通过)
3、《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
3、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