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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警防范和动态监督机制
一个是“防范”监测系统;另一个是“治理”预警系统。防范监测,就是结合我市安全现状,通过提前通报、检查、监督等方式手段,增强各有关机构及职能部门的情报搜集监测能力,拓展信息通道,准确迅速地掌握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动向,并确定符合城市总体安全要求的防范标准和参数,有效地控制住不安全苗头。比如,日前我市公安机关通过传媒发布“警情通报”,就是值得借鉴研究的好形式。
治理预警,主要突出对重点违法犯罪打击的预警能力。前提是综合考虑不安全事态的“临界值”,在我市“严打”和“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将“大案”、“要案”以及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非安全因素,作为预警、控制的重点,双管齐下,力求取得打击和震慑的双重效益。
(一)建立立案情况备案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刑事案件的发案、报案、受案、立案、破案、撤案等信息报备给同级检察机关,以此保证立案监督的及时性。当前我国司法机关都在推动信息化建设,相关技术条件已有很大改善,可以尝试建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备案制度的实现。
(二)完善立案监督的调查审核机制。有必要强调建立积极的立案监督调查审核机制,结合前述备案机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审查公安机关立案情况,并确立立案监督审查的期限和内部审查程序,积极行使调查权,对其中有瑕疵的案件及时审查。
(三)强化立案监督权中的检察建议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立案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可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这是检察建议权的体现。立法上有必要明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法律后果,给以刚性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纠正文书后应当及时将纠正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应当保持全程监督,对应当立案的从立案开始到侦查终结应保持监督的连续性,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应及时关注公安机关是否撤案、赔偿或者采取其他相应处理措施的情况。
(四)完善当事人控告申诉制度。立案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因此立案与否关系着相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在立案环节得到及时救济则可避免后续刑事程序继续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立案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恢复性司法思潮在我国法律界盛行,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就体现为强化司法的社会性,尊重司法领域的公民参与,而立案环节当事人的请求权恰恰是私权的表现,因此立案监督机制中应当格外尊重当事人权利,对其请求权应当依法律程序及时处理。
涉案人员伤病察问和紧急救助机制 执法安全教育培训机制 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制度
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快速处理机制
公安机关通常所指的非正常死亡是指除正常死亡和他杀死亡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死亡,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尤以“八类非正常死亡”(高坠、中毒、缢死、溺死、烧死、割脉、电击、注射)的尸体勘验更为重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理稍有不当,就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群众的质疑、家属情绪的强烈对抗及抬尸不断上访等。新形势下,非正常死亡事件已经形成了影响的广泛性、亲属的易聚集性、上访的长期性、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性等特点,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事)件时,应集中体现出“快”、“准”、“细”的特点,以期达到处置快速、群众满意、社会和谐的效果。笔者现结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及我县的实际工作,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事)件的做法及经验作一初步总结。
一、“快”是正确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前提
事发地的派出所或侦查人员、刑事技术人员在接到报警后,一定要快速到达事发现场,设置警戒线,禁止死者的关系人、无关人员进出现场,防止原始现场受到破坏。侦查员、刑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简单了解情况之后,就必须各司其责;侦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切记要两人以上办案、记录要规范,为死者及有关人保密的原则。
技术人员首先要对现场的外围及现场进行全程摄像,严格依照命案现场的勘查,注意发现现场中“有无他人介入”的证据,如现场是否有打斗痕迹、财物是否翻动、尸体摆放的位置是否第一现场、门窗是否完好、室内物品摆放是否凌乱、错位等现象,且摄像过程中还一定要多拍照固定。
法医在技术人员完成现场的初步勘查后,可先就地对尸体进行一番大概的检验,条件具备的地方,尽可能移至殡仪馆,再对尸体进行细致、全面、系统的检验。检验尸体时,注意发现死者身上是否有他人加害的痕迹,如掐、勒痕迹、窒息征象、体表的抵抗伤,注意发现中毒迹象,应用医学、生物学等知识对死亡原因做出科学的判断或推断,而且一定要结合现场勘查、调查材料,最忌法医单凭对尸体的检验就轻易对死者家属下结论。
二、“准”在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时处于核心地位
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当中,“准”既指调查材料的扎实、现场勘验的完美、法医尸检初步结论的科学性,也包括在办理此类案(事)件过程中调查清楚“想借机滋事者”,对于此类人员的出现,公安机关一定要广布信息员,迅速查清事件的幕后操纵者。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事)件中,不管是基于公安机关结案的需要,还是对死者家属进行死因的告知,最具说服力的还是扎实的材料,因此调查材料一定要及时、规范、客观公正。
现场勘验过程中,该提取或扣押的物证、书证一定要提取或扣押,并请见证人签字确认。法医在尸检过程中,必须要全程摄像,多拍照固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以尸体为资料,作出分析和鉴定;对死因确定困难的尸体,明确告知死者家属,一定要常规解剖检验尸体,尤其是高度腐败的尸体,法医一定要有“不查明死因不罢休”的坚定信念,应用一切可使用的先进检验手段,如毒化检验、病理检验等,科学排除死者家属的种种猜想,进而给出一个精确的鉴定意见,打消他们的疑虑。当法医检验与调查材料、现场勘验有出入时,侦查人员、技术人员、法医三方一定要坐到一起,探讨、研究、查找问题的原因,协同解决矛盾。事后卷宗材料一定要完善,资料保存一定要规范,避免死者家属再次纠缠此事时,因材料不全而给公安机关带来被动。
法医检验时,必须安排一个或两个死者家属在尸检现场,切记不能检验到哪就说到哪,看见什么异常现象就说什么,尤其是在检验过程,不能和死者家属讨论和争议,不能随意评说不经确认的尸体现象和不确定的结论。
死者死因的告知必须严肃、规范。在刑事案件中有《鉴定结论通知书》,其中仅告知鉴定的结论即可,而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办理,迄今为止,尚没有正式的书面告知形式。我们可以尝试着自制《某某死亡原因告知笔录》,内容涵盖接处警情况、材料调查、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甚至尸体系统解剖、毒化、病理检验等内容,最后给予有关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用已查证的事实和科学的分析使死者家属从内心里信服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和鉴定结论,从而签字予以确认,单在尸体检验记录本中家属一栏内写上诸如“对死因无疑议,不需要尸体解剖”等,一旦反复,被动的还是公安机关。
三、“细”是妥善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保证
公安机关办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过程中,自始至终要贯穿一个严格、文明、依法、规范办案、慎言多思的原则,每一名办案民警的思想要统一,站在维护大局稳定和谐的高度上,以自觉严谨务实作风,吃苦耐劳的精神做好每一步工作,增强民警对当事人上访的预见性,对于可能聚集闹事的,一定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于想利用此事而滋事的不法人员,一定要果断处置,迅速带离聚集现场,保证事态平稳。对于尸体的处理,在未经检验前不可交给家属料理,在《某某死亡原因告知笔录》上签字认可的,如家属仍对其中的某些无关问题纠结不放,并想以尸体为道具的,要坚决将尸体移到殡仪馆,并告知死者家属在规定时间内安葬尸体并自行承担一切费用。
四、处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是办案民警一定要有大局观念,要有集体荣誉感、责任心,对死者家属一定要充满关爱之情,同情之心,面对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或群众,一定要保持克制,多进行换位思考,不该说的过激话坚决不说,民警不能以牙还牙,如此极易导致双方处于对立状态,从而导致死者家属或群众加深对公安机关的误解。
二是尽力避免因民警办案方式简单粗暴、现场勘验或尸体检验过程不认真细致、证据收集不扎实而引发的死者家属与办案人员之间的纠葛。
三是在办理非正常死亡案(事)件时,一定要尊重死者当地的风俗习惯,注意对死者的隐私予以保护。
四是公安机关在力所能及情况下,要尽可能给予死者家属善后处理一定的帮助,也更利于化解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增强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
舆情监控应对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舆情网络信息工作,近日,淳安县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淳安县纪检监察网络舆情应对处置意见》,规范了从收集、核查、应对、处置等一整套运作程序。一是建立实时监控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每天网络舆情的收集、整理,收集的内容主要是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涉及当地反腐倡廉建设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舆情信息;当地涉腐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舆情信息。重要舆情信息第一时间报送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网络信息部门。
二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发现的纪检监察职能范围内舆情线索,在第一时间受理处置,填写网络舆情处置办理单,报送县纪委监察局相关领导审签,及时转县纪委有关职能室进行核查或督办。核查督办后,经分管领导审批,报领导小组和主要领导审定,在第一时间通过重点新闻网站发布权威信息,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确保舆情平稳平息。对恶意攻击、散布谣言、严重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有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四是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县纪委监察局加强与县委宣传部、县府办信息中心、传媒中心(千岛湖新闻网)、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重点新闻网站)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五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授权,不得以单位或职务名义接受媒体采访。对于违规发布重大事件信息,导致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重大事件信息,严重影响事件处置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