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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学习培训
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规范公务员培训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工作条例(试行)》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积分计算,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学习培训,包括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安排的集中培训和网络自主学习;公务员所在单位或系统(条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业务培训和为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进行的在职培训;公务员经批准参加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其他方面组织的公务员集中学习培训。
第四条公务员学习培训积分制,是通过量化考核办法,实施对公务员年度学习培训情况的综合评价和管理。评价结果作为公务员评先评优、晋升职务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公务员学习培训积分管理贯彻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公务员每年参加学习培训的总积分应不少于72学分,其中参加本单位或本系统组织的学习培训积分不少于18学分。
第七条公务员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凭当年度参加学习有效证明,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视为完成当年学分42分(入学半年按21分计算)。
第八条公务员除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外,其他培训原则上按参训时间确定分值,每参训1小时定为1学分,参训1天按6小时计算。对有考试、考核要求的,须按规定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长病假、赴外地挂职及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当年度学习培训积分可酌情考核。
第十条实行学分申报制度。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培训,由施教机构负责申报学分设置。本单位组织的培训班和培训项目,需要设置学分的,须在年初培训计划中申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生效。各单位派员参加系统(条线)或其他方面组织的学习培训,不能事先申报的,可凭培训通知或其他有关资料,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记载学分。
第十一条实行学分登记制度。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通过“常州市人事管理软件(公务员版)”进行计算机登记和统计管理,登记内容主要为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及所取得的学分。具体登记办法如下: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由施教机构负责登记学分。
单位或系统(条线)组织的培训,以及公务员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由公务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学分。
公务员参加“常州公务员学习网”的网上学习,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每年年底登记学分。公务员参加本市其他方面组织的集中培训,由相关部门通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学分登记。
第十二条公务员每年学满72学分,即视为完成当年学习任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达到年度学习培训要求的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由于所在单位不组织专门业务培训或在职培训,影响公务员完成学习培训积分的,单位当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十三条负责学分登记的单位和相关培训机构应认真做好学分登记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载公务员参加学习培训情况,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对公务员学习培训积分情况定期统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本单位公务员完成学习培训的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督促整改意见,确保公务员完成年度学习培训积分任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