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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劳社厅发[2006]29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步伐,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依据《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和《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实现“平等协商、友好合作、促进发展、共享成果”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山西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内容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及其相关内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男女同工同酬,平等享受休息休假和福利待遇。
(2)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的“四期”保护,特别是孕、产、哺乳期的保护;一年一次的妇科病普查普治;女职工卫生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
(3)保障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实施女职工素质工程,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女职工素质。
(4)其它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的内容。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合力推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日益复杂,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利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有利于推动《妇女权益
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有利于深化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从2006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在80%以上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中,开展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2、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要在集体合同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按照“充实完善、拓展提高”的思路,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可结合企业实际和女职工的需求,适当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待遇。效益不好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可按照“实事求是、先易后难”的思路,集中解决女职工权益维护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小型分散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进行覆盖。
3、严格程序、把好四关。
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必须严格程序,把好四关:
一是合同起草关。工会或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女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起草《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女职工和企业各方代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是平等协商关。以工会主席为首席代表(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担任首席代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协商代表,与企业行政方协商代表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具体条款进行平等协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要参与协商全过程。
三是合同签订关。在平等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要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讨论通过后,由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会主席或由工会主席授权的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分别代表行政方和女职工方签约。签约后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报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并办理登记手续。生效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向职工公布。
四是履约兑现关。为确保集体合同的履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加强督查,定期不定期地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
作进行督促检查,并要把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作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选条件,作为工会集体合同工作评比考核、模范职工之家的评比考核条件,促进和推动企业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落到实处。
4、理顺关系、同步推进。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游离于集体合同之外。各级工会组织在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中,要与集体合同工作做到三个同步:即同步协商、同步签订、同步检查。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单独协商、单独签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和登记工作,并加强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顺利推进。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积极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宣传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重大意义,督促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切实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总工会山西省企业联合会/山西省企业家协会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