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公积金详解_许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20: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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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二、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有哪些?

答: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哪些权利? 答: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四、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谁所有?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

五、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有何规定?

答: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六、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有何规定?

答: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七、新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三十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工资表到市直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填报《许昌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登记表》、《许昌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八、单位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一并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内,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发生变更时怎么办理?

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市直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十、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是如何计息的?

答:按照规定,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一年度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十一、职工在本省辖市行政区域调动工作或者户口迁移时,其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答:职工在本省辖市行政区域调动工作或者户口迁移的,应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十二、职工死亡后,其生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如何处理? 答: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委托单位经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直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办理提取转帐手续,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三、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过程中,困难企业可否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答:连续三个月未发工资、停产半年以上的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补缴。未经单位职代会或工会同意,不予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十四、单位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十五、单位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答: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职工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什么情况下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住房”);

(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退休的或工作调出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本行政区域城镇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

(八)在职期间被判刑的(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因患重大疾病(医保九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

十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证明怎样处理?

答: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提取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职工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九、职工在装修住房时,可否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就是满足职工个人解决自住住房基本需求问题。装修属于享受型支出,标准和尺度无法界定,依照规定,中修、小修、装饰、装修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二十:职工从未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退休后住房公积金怎样处理?

答:职工从未提取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退休后,单位不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全额返还职工本人。

二十一:职工如何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信息?

答:

1、通过业务窗口查询。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在业务窗口查询;

2、网上查询。职工登陆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网(www.daodoc.com)即可查询;

3、通过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可在联名卡所属银行的营业网点、自助终端等设备查询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服务指引

一、单位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要件: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许昌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登记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市直服务大厅或管理部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新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缴存或转移登记。办理要件:

1、职工工资表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3、《许昌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市直服务大厅或管理部审核―→开设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办理要件:《许昌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市直服务大厅或管理部审核―→计入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核定,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月份原则为当年7月。办理要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市直服务大厅或管理部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缴存比例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有条件或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和个人须执行同一比例。办理要件:提高缴存比例的申请文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市直服务大厅或管理部审核―→办理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需要恢复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办理要件:《许昌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市直服务大厅或管理部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七、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办理要件:

1、《许昌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2、异地转移函

3、转移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提供要件材料1―→市直服务大厅或管理部审核―→办理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出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八、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要件: 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职工信息变更登记:

1、《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表》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市直服务大厅或管理部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九、个人账户合并

同一职工在公积金系统中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账户的,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以确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办理要件:《合户申请》

办理流程:职工个人或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市直服务大厅或管理部审核―→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十、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要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市直服务大厅或管理部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十一、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市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报告;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市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授权市管理中心审批、备案―→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工作日。

以上业务办理场所:市直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以职工及其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时发放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按规定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购买、建修普通自住住房时,均可向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借款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答: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具有稳定收入,有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能力;

2、具有购买、建修自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

3、具有购买、建修自住房且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4、能提供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5、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

答:单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新建商品自住房最高贷款限额40万元; 二手自住房最高限额30万元; 建造自住房不超过10万元。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能贷多少年?

答: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购买商品住房,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住房,最长贷款期限2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自建自住房最长贷款年限不得超过10年。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是多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了怎么办?

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1-5年(含)4.0%,5年以上4.5%。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调整日次年1月1日起,按原档次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方式是什么?

答:借款人与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确定还款方式,还款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之一,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八、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有何区别?

答: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其中归还的本金和利息的配给比例是逐月变化的,利息逐月递减,本金逐月递增。等额本息每月还款固定,适用于在整个贷款期内家庭收入有稳定来源的借款人。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的偿还额逐月减少,开始还款的压力较大,后期压力较小,较适合于已经有一定的积蓄,但预期收入可能逐渐减少的借款人。

九、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能不能提前还款?

答: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以万为倍数整万归还)。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按照剩余本金重新计算月还款额,还款期数不变。

2、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十、在什么情形下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发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答:

1、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抵押物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未按要求确立新抵押物的;

3、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4、未经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将设定抵押的房产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拒绝或阻挠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

6、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的。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十一、借款人能否贷款用于买房外的其它用途?

答: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只能用于买房合同和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严禁挪作他用。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要配合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如借款挪做他用,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服务指引

一、贷款申请条件

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的我市在职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均可向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要件:

(一)个人要件:

1、《许昌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材料》2份;

2、借款人及配偶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家庭《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

(二)购房要件:

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

1、20%以上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2份;

2、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

3、市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购买二手自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前后)原件和复印件2份;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3、《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首付款收据(银行盖章转账凭证)和过户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2份;

5、售房人及配偶婚姻证明、身份证、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2份;

6、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1份;

7、产权交易确认表原件和复印件2份;

8、市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自建自住住房:

1、宅基地使用证,城建、土地、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建房合同及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3、50%的建房自筹资金支付费用凭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4、市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业务办理场所:市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

办理流程:职工贷款申请→市管理中心审核资格→签订合同→办理抵押→贷款发放。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办妥抵押登记,贷款资金核审后,放款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贷款偿还

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2、借款人可以每月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同时也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办理场所:市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

办理要件:

1、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2份;

2、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的,提供支取还贷申请表原件、复印件2份;

3、市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提取公积金还贷:借款人申请、提供要件→市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审批→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

1、证明材料齐全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结;

2、证明材料需核实的,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

三、贷款额度、年限和利率

贷款额度:不超过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商品自住房最高贷款限额40万,二手自住房最高限额30万,建造自住房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10万。

贷款期限: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可延长5年,商品自住房最长不得超过30年,二手自住房最长年限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自建住房最长年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引

一、提 取 范 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住房”);

(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退休的或工作调出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本行政区域城镇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

(八)在职期间被判刑的(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因患重大疾病(医保九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办 理 场 所

市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

三、办 理 要 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需提供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本人的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属于夫妻关系的应出具结婚证或户口薄;职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的,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 提供一年内的购房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一套住房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购买二手自住房 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产权转让表或一年内的房屋交易完税证或一年内过户后的房产证(任选其一);

(三)建造自住房

1、农村自建房的提供农业户口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筑许可证》或者其他证明;

2、城镇自建房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城建、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翻建自住房 提供城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五)大修自住房 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和房屋预算证明;

(六)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取方式为逐月提取还贷或提前部分(或全部)两种;

2、偿还商业自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提取方式为提前部分还贷或一次性结清还贷两种,每年度允许提取一次;

(七)退休的或工作调出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 分别提供退休手续或调动手续或户口迁移证明;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劳动(或医疗)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九)非本行政区域城镇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居民户口薄》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文件等证明;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 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文件等证明;

(十一)出国出境定居 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十二)在职期间被判刑 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

(十四)患重大疾病 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药费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十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并经市中心研究认可。

四、办 理 流 程

职工提出提取申请―→单位核实,出具提取证明―→市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审批―→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

五、办 理 期 限

(一)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二)对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业务办理地址、电话:

市直服务大厅 地 址: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财政综合楼四层

电 话:2676161(缴存、提取)、2676153(信贷)

魏都区管理部 地 址:八一路东段金色茂源1号

电 话:2667558 许昌县管理部 地 址:许由西路780号(瑞东花园南门西邻)

电 话:5161359 禹州管理部 地 址:禹王大道与柏山路交叉口南200米名亨商务二楼

电 话:8195020 长葛市管理部 地 址:钟繇大道中段(东转盘北300米路东)

电 话:6189733 鄢陵县管理部 地 址:鄢陵县人民路2079号(花样年华)

电 话:7185998 襄城县管理部 地 址:烟城东路92号(县土地局对面)

电 话:3585571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daodoc.com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邮箱:xcgjj@126.com 监督投诉电话:2676151 267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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