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19: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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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质量、速度和效益,全面构建和谐工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土地、环保、安全、节能、市场准入等政策;

(二)能够有效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

(三)能够促进经济社会谐调发展,改善民生;

(四)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能够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谐调发展;

(六)能够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利于可持续性发展。

第六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初,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有关单位就所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形象进度和外部建设环境等方面,向省政府递交《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责任书》。省大项目办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对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选择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省辖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单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所辖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加强投资主体履约行为的监督;积极鼓励、引导、支持非政府资金进入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域。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积极推行“代建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主体应依法及时成立项目法人,注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法人代表和项目建设负责人名单报省大项目办备案。项目法人必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和廉政建设等方面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管理和审批权限,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不得随意简化或增加。

第十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通过招标确定。需邀请招标或有特殊情形不适宜招标的,报省政府批准。

理。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未经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确需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到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建成、试生产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上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省行业主管单位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大项目办或报请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省政府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应进行后评价,由项目法人委托咨询单位提出评价报告,并分别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行业主管单位和省大项目办备案。

第十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报省大项目办审查、存档。建立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库,由省大项目办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省大项目办建立全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渠道,全面掌握省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为省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省行业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实行专人负责,加强信息管理,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信息。

家省市标准足额兑付征地拆迁补偿款。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省大项目办负责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省大项目办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或联合有关方面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经常性、全方位督导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稽察制度。重点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察,对项目建设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察结果报省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效能监察制度。省监察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加强对有关省辖市政府和省有关单位落实省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效能监察,严厉查处各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管理、使用以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对被挪用、截留的项目建设资金,由省审计、监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追还。

第三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建设的宣传,对项目建设情况以及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及时宣传报导,对影响项目建设的现象及时曝光。省重点项目建设应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并追回已享有的各项优惠条件: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建设目标;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服从本办法所规定条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由省大项目办负责管理。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项目,由省辖市政府或省行业主管单位推荐进入储备库。入库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可享受与省重点建设项目同等的优惠条件。但自入库之日起2年内不能开工的,从储备库中除名,并不得再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储备相关情况按要求向省政府汇报。

第三十五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项目开工时按有关规定储备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管理,用于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省大项目办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政„1993‟63号)同时废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机构,负责组织稽察,并指导全省稽察工作。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机构。

第五条 稽察机构履行职责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稽察人员由国家公务员担任,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派出。

第八条 稽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不得在执行公务中泄漏国家机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稽察人员进行稽察时,与被稽察单位和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严重失职、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稽察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稽察工作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八条 稽察机构有权对违反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或建议相关部门、地方进行处理,相关部门或地方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反馈稽察机构。

第十九条 稽察机构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稽察机构依据省政府确定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监管重点,制定年度稽察计划,在开展稽察前制定具体的稽察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稽察机构稽察前一般应当通知被稽察单位,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事先告知。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稽察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稽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审核。

第二十三条 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介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

(二)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对设备、材料和工程的数量、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三)根据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项目建设、参建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省政府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应移交其他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理。

第三十条 被稽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各省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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