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现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女职工劳动保护”。
、南平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现状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是女职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南平市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历来十分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三项机制,有效地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建立劳动保护机制,从源头上维护女职工权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契机,不断探索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新路子,促进了维护女职工权益工作的全面开展。立足于源头维护,立足于建章立制,把工作做在前头。全市有3230个女职工委员会参与了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有21750个企业把女职工权益条款纳入集体合同文本中。大多数企业都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制定了女职工生育假期的有关规定,确保女职工“五期”健康保护以及与之相关的工作、工资、奖金、假期、福利待遇等方面得到落实。
2、建立健康和生育保障机制,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坚持定期对全市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普查预防与治疗工作,实现了女职工身体素质年年有提高、女职工发病率年年有下降的目标。同时,每年都举办各种类型的女职工保健知识讲座,请知名专家来授课,提高了女职工的自我保健知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深受广大女职工欢迎。组织开展女职工生育保险,努力促进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落实到位,让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经济收入。
3、建立检查落实机制,促进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到位。坚持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达标活动,各级工会都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活动方案,层层组织实施。活动重在宣传和普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强化行政监察和群众监督,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长效机制,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
1、女职的劳动就业权利受到影响和歧视。一是女职工下岗比例较高且就业难。近年来企业为了生存、竞争和发展,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而在这一系列的改革中,利益受到冲击的首先是女职工。由于过去传统思想的影响,女性在受教育方面普遍比男性差,再加上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上的原因,在企业改革中总体呈弱势状态,下岗的比例比男职工高。我市女职工近12万人,其中下岗、失业女职工近几3万人。女职工下岗失业后,受年龄、知识结构、操作技能等制约,重新上岗的竞争力比男职工弱,劳动就业难以得到保障。女职工下岗和再就业问题仍比较突出,加上就业观念落后及再就业劳动市场不够健全等因素。二是重男轻女现象严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
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然而,在市场经济中,女职工刚过40岁就下岗,不少企业在招聘时,不愿接受女性或随意提高录用女职工标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男工,甚至在一些妇女能够从事的行业和工种也拒绝招收女工,在招工中歧视女性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一些饮食、宾馆、旅游行业,招收女工对年龄、身材、相貌等条件要求过高,使用女工“黄金”年龄段,合同期一般1—3年,合同期满后企业一般不再与她们续订合同,这样就避开了女工的婚、孕、育期。
2、劳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保护设施不规范。许多企业因仓促上马,劳动保护设施缺乏。一些企业劳动卫生条件差,职工安全无保障,企业设备陈旧、厂房狭窄、作业环境差,事故隐患多,导致生产一线女工直接遭受粉尘、噪音,甚至有毒气体的危害,有的甚至危及生命。
3、非公企业女职工的“五期”保护难以落实。一是用工制度不规范。一些非公企业为了逃避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随意处罚、开除职工,削减职工的工资,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使大批职工就业无保障,失业无保险。据调查,一些企业虽然形式上签了劳动合同,但未报劳动部门见证,合同部份条款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所签合同不具法律效力,一旦发生劳资争议,女工投诉无据。还有一些企业未签订集体合同,更谈不上有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二是女职工经期得不到重视。一些企业在女职工经期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三是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低。由于女职工生育保险未纳入征收管理,又缺乏强制性,所以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覆盖面比较窄。四是加班加点现象严重。有些私营企业到了生产旺季或为赶订单,要求女职工加班加点,虽然多数企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但也存在着严重违法现象,不少企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劳动法》规定节假日上班发给双倍或三倍工资。有些企业女职工连续加班3、4个月,没有休息日,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大大超出了女职工承受能力,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五是妇科检查得不到完全落实。一些企业由于对性别健康认识不足及企业经济效益等原因,使妇科检查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落实。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十分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出台了许多相关法律和政策,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这些都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际中,女职工劳动保护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究其根源,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5个方面:
1、法律宣传和监督不到位。一些私营企业的经营者法律观念淡薄,甚至不学法、不懂法。还有少数企业经营者急功近利,不愿在劳动保护上投入财力,个别企业经营者趁目前一些制度和监督机制尚未健全时有“乘机捞一把”、“一走了之”的打算,根本不顾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致使部分不执行有关法规的经营者得不到纠正和制裁。
2、女职工自身素质偏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许多女职工来自农村,因文化水平低,缺乏对社会生活及法律知识的了解,在工作中,即使遇到不公正的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也多数是忍气吞声,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
3、女性参政议政的比例偏低。因决策机构中女性的缺席,往往导致女性群体利益容易边缘化,女性群体的要求和声音在决策层无法表达出来,使得女性群体的合法利益有时会被遗忘、被忽视。
4、部分国有和国有转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呈滑波趋势。国企改革工作机制不完善,给侵权行为留下空间,有的企业在改革中出现了许多以改革的名义,牺牲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在企业改制清算核资时,有意识将利益天平向既定经营者倾斜,压低评估价格,挤占女职工的劳动者积累,使女职工在新的劳动关系中被置于弱者地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被取消或改作它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能得到及时改善,女职工生育费用难以落实,产假工资等费用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5、《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部分已不适应时代要求。法规建设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可操作性差,是导致维权工作的重要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用工、分配、社会保险、医疗等各项制度的进一步深化,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和范围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内容和措施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在执行中有一定难度。
四、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建议
1、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制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氛围。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法律观念。另一方面要让女职工了解和掌握以上法律法规,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自我保护能力,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真正落到实处。
2、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保障。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使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加大执法监督和检查的工作力度,保证劳动保护相关法规的贯彻实施。虽然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在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致使有关法律法规不能落到实处,主要是缺乏规范的法律监督。为此应建立由人大、劳动、工会、安全卫生、妇联等有关部门参加执法检查,对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和企业可进行经常性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4、抓好女职工素质工程,强化依法维权意识,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
结合实际,搞好女职工教育培训的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加强对女职工的培训,发挥好职工学校、女职工周末学校的阵地作用,加强对女职工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使她们学法、知法、懂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加大生育保险力度。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一并纳入由税收部门统一征收,并且实行全省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