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生育女职工解约的相关规定_女职工生育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18: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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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如解除需支付的赔偿金

1、三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的赔偿;由于公司已申请生育保险,故怀孕期和生育期的不需赔偿,但社保需继续缴交至医保中心拨款至公司账号。哺乳期是小孩一周岁内每天一小时的假期补偿;

2、由于未能提供严重违反制度的证据,故此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需按工龄补偿双倍的违约金。

建议提前通知其解约,待社保中心拨款后再停交其社保,并双方沟通协商补偿金,否则违约金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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