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电力有限公司女职工权益_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17: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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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公司在本企业制定的《集体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本合同作为公司集体合同的补充附件进行签约。

第一条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反对性别歧视,提高女职工民主参与能力,享有同等政治地位。

第二条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公司鼓励女职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全面提升女职工素质,进行职业教育、技术培训,为女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开展特色活动创造条件。

第四条在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五条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六条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间的安全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并严格执行公司安全健康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女职工享有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享有产假,其享受范围和具体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

定执行。女职工在法定休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等假期间享受有薪待遇。

第八条公司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确保女职工劳动身体健康。不定期对女职工举办妇女保健知识讲座。

第九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不安排从事放射性、有毒有害的作业。怀孕满7个月,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2小时。

第十条公司根据女职工生理特殊条件,实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对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每月给予1至2天的带薪假期,不影响原有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公司积极推行女职工互助保障和生育保险。

笫十二条公司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对落实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给予优待和奖励。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由行政、工会代表组成的女职工集体合同条款检查小组,定期检查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年。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各一份备案。

公司代表签字(盖章)工会代表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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