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推荐)_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17: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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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长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一、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与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湖北省及宜昌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工作在各岗位上的女职工。

三、公司相关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监督管理,抓好贯彻落实。

四、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在招工、招干时,不得随意提高招用条件或拒绝招收女职工。

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将女职工辞退、解聘或转为待聘人员,也不得以女职工享受国家有关婚姻、生育等法定休假为由任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五、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六、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反映不适的可给予休假1~2天。

七、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执行以下规定:

1、不得安排其从事孕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3、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直接操作机床及从事超过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生产劳动。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劳动时间。

5、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待遇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休息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八、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九、女职工产假期按下列情况执行:

1、正常生育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

2、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增加产假天数。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产或婴儿死亡,其产假仍分别按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确定。

十、女职工产假期间,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十一、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前,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往返路途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 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周岁后,经医务部门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二、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标准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上夜班。

十三、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请假期,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延长休假需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经批准的哺乳期休假其待遇按本人标准工资 的75%发给。

十四、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及实际情况,暂时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

十五、公司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并及时通知患者治疗。

十六、公司在改善生产劳动条件的同时,应按规定设置妇女卫生设施。

十七、女职工保护经费的支出

1、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费4元。

2、妇科病检查费、孕期及分娩所发生费用,按公司有关规定及生育保险政策执行。

十八、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对违反本规定本细则的,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公司有权提出批评,责令改正,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按照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处理。

二十一、本细则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制定,公司原有规定与本细则相悖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二十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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