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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立案难”问题的一些思考
任培培(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0)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新矛盾、新问题纷纷呈现,法院的审判工作压力在日趋增大。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困扰,存在有案而不立的诸多现状,特别是在法院立案实践中,加强了立案的审查标准,使得立案成了难题阻碍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进而阻却了人民法院对社会纷争进行终局裁判的司法功能,降低了审判机关对社会的司法影响力与控制力。文章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民事案件“立案难”问题,结合新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思考,分析“立案难”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形成原因,尝试提出一些解决措施。关键词:“立案难”;新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原因分析
立案程序是纠纷进入法院的首要门槛,是当事人诉权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其制度设计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权益和实体权益的实现。解决起诉难问题,对于社会纠纷的有序解决、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立案难”问题普遍存在,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也降低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立案难”有哪些表现形式?由哪些因素造成的?如何解决法院的“立案难”问题?笔者就此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通过分析研究“立案难”的表现形式及造成的原因,以期找寻一些可行性的解决方法。
一、“立案难”的表现形式
(一)法律指引不明、不当而无法立案。法律虽然明确,但当法定权利只是纸面权利,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话,除了撩拨社会大众和当事人的一片法治热情外,剩下的就是对司法机关的无尽埋怨和指责。比如,现在新民诉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在新的司法解释对诉讼主体资格进行明确之前,如有人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如立案?因法律指引不明确、不当甚至相互打架的情形下,完全要求法院只进行形式审查予以立案,没有现实可行性。
(二)审查过严,对起诉条件要求过高。如立案时坚持从严审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或组织机构代码、本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据的原件等,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则以材料不全而不予立案。
(三)法官缺乏耐心,诉讼指引工作不到位。对于一些诉状格式不符、诉讼请求不明确、缺乏起诉要件的案件,法官给当事人释明不够,不耐心指导当事人限期补正、修改。而是简单的拒绝、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而无法立案,从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四)敏感案件,不立不裁。对于一些敏感的群体性案件,由于年限跨越大、利益调整难度大、法律调整缺失和政策依据空白或者标准的不统一而难以建立一致裁判规则、裁判不具有可执行性等系列客观原因,害怕引起集体上访和群体事件,立案法官不愿接当事人诉状,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既不立案,也不下书面裁定,致使当事人无法上诉。
(五)从程序审查变实体审查,对证据材料要求过严。对一些缺乏基本证据、诉讼主体不合、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案件,立案法官严把立案关,不仅对起诉条件作程序审查,更对案件结果作实体审查,过多考虑当事人的胜诉权,部分案件因没有充足的证据而得不到受理。
(六)不及时立案,导致案件长期搁置。为追求结案率,对一些当事人下落不明、诉讼文书难以送达、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审查期间以各种理由拖延立案,仍无法处理的,就将案件材料长期搁置。
二、“立案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办案部门主导高标准立案体现部门利益
尽管法院案件的主要由立案部门负责审查,但按照大部分法院的内部规定和惯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初审往往交给办案部门进行。一是立案部门信任并依赖业务部门的审查能力。二是业务部门为了方便案件后续审理乐于参与审查,并有意识提高受案标准。业务部门直接参与案件的立案审理,其可取之处在于能较为专业地进行立案阶段的诉讼指导,便于审判法官的方便办案,其弊端就会明显提高受案标准。
(二)因两个以上法院具有管辖权而发生推诿导致的“立案难”
在诸多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一般就近选择方便其诉讼的法院起诉,但大部分法院都以被告在外地等原因,而劝说原告到外地法院起诉。这种解决方法不仅违背当事人意愿,也会给本来应当得到立案受理的原告带来不便,增加各种费用,即诉讼成本,造成更大的经济负担后,导致造成当事人的一些合理怀疑,影响案件今后的审理。同时,由于法院之间的推诿使得本应当能够正常立案受理的案件得不到立案受理,也会给法院造成人为的立案难积怨。
(三)因诉讼标的难以执行而不予立案或拖延立案导致的“立案难”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立案法官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即便当事人胜诉也恐难实现其诉求,以至出于“好心”劝导当事人不起诉,甚至要求当事人先了解被告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后再来立案而不予立案受理,或担心立案审理后可能因执行兑现不了诉讼标的,影响执行结案率而拖延不予受理。
(四)因矛盾纠纷可能引起群体事件的风险较大而不予立案导致的“立案难”
在当前社会转型矛盾处于突显期的情况下,群体性民事纠纷大幅度上升,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在目前我国的现有体制下,司法不是万能的,人民法院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矛盾和纠纷;法院考虑到一旦把关不严,就很有可能将人民法院解决不了的矛盾和纠纷引进来,而一旦解决不了矛盾纠纷则可能出现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加之当前对发生群体性事件后的追责方法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等因素,这样导致因担心群体性事件发生,而对涉及群体性的纠纷在立案上慎之又慎,加大了“立案难”的积累。
(五)因受信访追责机制的影响而导致的“立案难”
在我国当前信访机制的影响下,部分当事人认为法律并非解决纠纷的最后渠道,在通过法律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后,将上访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因此,有的案件不管是否立案,都会面临当事人上访的风险;而一旦发生上访,不仅是责任倒查,更是承办人直接包案息访。在这种情况下,即有可能会产生立案后不服裁判导致的上访重于因不立案导致的上访的思维,在这种“信访担责风险评估”的思维下,当然就有可能选择承担信访风险小的不予或者拖延立案的处理方式。而事实上,这样的选择,封闭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渠道,切断了通过正常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更是加大了“立案难”。
(六)因难以送达、怕影响结案率导致的“立案难”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人们对外的日常生活、经济往来日益频繁,人口流动性更大,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变换,无法联系。同时,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是,如当事人常年在外打工,或离婚案件被告方不愿意应诉,或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人为逃避债务避而不见等情况,更使法院难以送达诉讼材料和裁判文书,以致无法在审限内结案,只有中止审理,从而影响结案率。为不影响结案,在实务中存在有的法院及其法官建议当事人在找到对方当事人后再来起诉。
(七)因各职能部门推诿责任导致的“立案难”
一些纠纷本应属于相关部门依职权解决的问题,但相关部门却不解决、不作为,却告知当事人走诉讼途径,导致一些当事人不理解,认为是法院在推脱立案。如土地所有权不明的确权纠纷、非法扣押营运车辆、未经工伤认定、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的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造成一种立案难的现象。
三、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建议措施
(一)禁止业务部门参与立案审查。因为业务部门审查立案的视角与利益不同,更加倾向于实质审查,但可以在固定时间阶段性的召开立案、审判部门联席会议,征询业务部门的意见,商讨解决立案过程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二)年终结案率不作为考核硬性指标,只作为参考依据。结案率应更加注重均衡结案率和审限内结案率,如果要加强结案考核,增设的考核指标只考虑超基本审限案件的指标率。
(三)加强立案法官的业务、导诉和接待沟通能力。对于完全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应该有能力释明法律依据,最好是相应的法律条款。属于立案范围的,立案法官对瑕疵材料要做到一次性提示,尽量让当事人少走弯路,以免徒增怨言。
(四)充分给予当事人不予受理的救济权利。为了减轻上级法院的上诉案件的压力,基层法院往往对不予立案决定只进行法律释明,理直气壮地不出具裁定书,置显性违法于不顾。这样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地位与权威,难以服人。应该下定决心,将立案处理纳入法治渠道,该下裁定书要下裁定书,法院要有适用法律的自信。
(五)加强因客观原因立案受限的宣传引导。对于虚假诉讼嫌疑和滥用诉权的立案工作,应该明确宣传、告知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流程,指出这样做法合理性和必要性。加大更大平台的宣传报道,寻得社会大众对法院的限制立案的理解支持。参考文献:
[1]张永进.基层法院“立案难”:一个法律文本的解读[J].廉政文化研究.2010.(4).[2]薛永慧.浅析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J].法学,2003.(3).[3]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14.[4] [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85.[5]田幸.立案审判改革与探索[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6]储陈城,王安轻.民事立案难的症结与解决路径[J].大庆社会科学,2011.(1).作者联系方式:*** 邮箱 44134709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