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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漳州市规范会计行为、修订各项开支标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3/12/24 【实施日期】2003/12/2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政府文件
【文号】漳政办〔2003〕152号
【题注】录自 【正文】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专院校,市直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漳州市规范会计行为、修订各项开支标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规范会计行为、修订各项开支标准的若干意见(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为加强财政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严格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经研究,现就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行为及修订各项开支标准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规范会计行为方面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 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经单位领导批准,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8.原始凭证 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二)严格使用合法票据的要求
1.报销办公用品,必须凭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并注明具体用品名称、价格。发票上无法注明的,供应商须附所购具体用品清单。
2.公务车辆的维修,都要到政府采购办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汽车定点维修厂维修。维修发票(附维修标准、维修工时、结算清单)应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并加盖审核专用章方可报销。
3.公务接待开支,应严格按标准规定并填列公务接待报销单,同时出具正式发票方可报支接待经费。
4.党政机关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在当地政府宾馆、招待所,提倡利用机关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召开会议,会议费结算凭当地宾馆、招待所开具的正式发票方可报支。
5.凡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均应实行集中采购,公开招标,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方可报支。
6.凡经批准或凭上级主管部门文件通知到外地参观、考察等,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差旅费标准开支的规定。严禁使用旅行社团机构开具的发票,报支赴外参观、考察(含交通、住宿)等费用。
7.党政机关举办各种培训班、训练班收取费用,必须遵守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
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利用现有技术、设备、场地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如:电脑打字、材料复印、汽车出租等等,应报经物价部门核准,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
二、经费开支标准方面
(一)差旅费
1.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一般地区
北京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
辖区内
辖区外
市、厦门市(不含同安区)、海南省
副 省 级
200
220
310
市政府正、副市长、以及相
120
140
220
当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高
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
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生、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
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
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
相关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市直机关正副局长、以及相当 100
120
180
职务的人员
其余人员
120
180
2.交通费开支标准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按辖区内每人每天6元,辖区外每人每天12元,凭票据按实报销;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各种会议和各种训练学习班的,在出发与返回的头尾两天,其市内交通费可掌握在24元标准内凭票据按实报销(二天合计额)。
3.伙食补助费标准
⑴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辖区内10元,辖区外20元,特殊地区3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
到市郊区(含毗邻地区)出差,里程在五公里以内的不补助,五公里以上十公里以内,又确实需在外就餐的,按10元的标准减半发给。
⑵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辖内5元、省辖外7元、特殊地区10元。
⑶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选派干部到农村任党支部书记、科技特派员、企业经理助理的人员,驻村工作期间生活补贴每月补助200元并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500元生活安置费,用于购买生活用品;派出单位每月负责报销下派干部从单位到任职村的往返路费各2趟(凭车票按实报销)。
⑷行政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出差的差旅费,除统一按照工作人员出差的标准和办法执行外,可再按每次出车的往返直达里程(不包括到达目的地后的临时市内出车)每公里0.01元的行车补贴,为照顾市内短途及安全行车,每月另发固定补贴30元。每年发给每位驾驶员一次性劳保补贴80元。
4.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需瞻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2)夫妇双方都是 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 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3)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5.职工探亲规定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均可享受职工探亲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望配偶和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邮电费
1.公费无线移动电话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厅级领导干部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秘书长使用移动电话,按平均每部每月400元分别确定话费限额。市直党政机关各单位,按平均每部每月200元分别确定话费限额。
话费限额执行市清理通信工具协调小组的核定数。
2.公费住宅电话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可以安装公费住宅电话。公费住宅电话话费的报销标准为:在职厅级干部和厅级离退休(含享受)及未担任厅级干部的军队师级转业干部每月100元,在职处级干部和离退休处级干部(含享受)及未担任处级干部的军队团级转业干部每月80元。
(三)会议费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召开的各类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分别为:一类会议(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委会等)伙食补助每人每天60元;二类会议(劳模会、先代会、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召开的代表大会、市五套班子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0元;三类会议(市直各部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等)伙食补助每人每天40元。会议住宿费要严格按差旅费标准执行。在漳州市召开的会议,除一类会议外,驻地出席人员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四)接待费
1.接待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
工作餐
陪餐每批(次)一般只安排一次陪餐、备 注
人/天
不超过客人数的20%(人/餐)
省部级 80
司厅级 60
县处级 50
2.报支要求
各行政事业单位报支公务接待经费,必须填列公务接待费报销单(见样式),并提供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接 待 费 报 销 单
单位:
****年**月**日
附单据
张
日
期
来宾单位
人数
事
由
用餐标准
元/人、餐
用餐金额
陪同人数
报销金额(大写)
¥:
经费渠道 预算内_____________ 预算外__________ 专项经费____________
负责人: 财务主官: 报帐人: 经办人: 核算中心:
(五)福利费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提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主要用于解决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和工作人员特殊困难。开支包括:工作人员本人和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以及完全依靠工作人员生活的其他亲属的生活困难、患病医药费和死亡丧葬费用的困难补助。以及慰问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开支等等。
(六)节假日工作、夜间加班及夏季防暑降温等补贴标准
1.节假日工作补贴
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夜间加班补贴
凡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在夜间加班,夜餐补贴标准为:工作到深夜12点,每人每班补贴5元;工作到凌晨3点,每人每班补贴8元;通霄加班,每人每班补贴10元。平时机关、单位值夜班能够睡眠的,不发夜餐费,出差人员夜间加班已享受出差补贴的,不再享受夜餐费。
3.夏季防暑降温补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每年五至九月五个月期间,每人每月补助防暑降温费二十元。专职采购员、通讯员、锅炉工增发50%。
(七)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费用报销标准及参加专修科、培训班、进修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标准。
1.参加学历教育费用报销标准
干部在职参加高等院校、党校、科研机构举办的学历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学习(含参加自考、函授、电大业大、远程教育等)必须由干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干部,书籍费和旅差费由本人自理;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持经批准同意入学的《申报表》、学位证书、毕(结)业证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大专专业证书班持结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单位负担不超过50%的比例回原单位报销。
2.参加专修科、培训班、进修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标准
(1)干部、职工经单位批准,参加省内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党校、干校、不含中央党校)进修班、培训班脱产学习,学习时间在二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以下,没有承认学历,学习期间在学校住宿、就餐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3元。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毕业后承认学历的,不享受伙食补助,但如当地省(市)财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学习期间同样情况可以享受伙食补助的,在取得有效证明后,原工作单位可以参照办理。
(2)干部、职工凡参加省外和本省省级主管部门举办的短期业务培训班、学习班学习,学习期间在半个月以上至二个月(含二个月)以下,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按出差伙食补助费的50%发给;学习时间在半个月以内的,可视同出差,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补助。
(3)经批准到中央党校学习的人员,学习时间在二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以下,学习期间在学校住宿、就餐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5元。
(4)在漳州市区举办短期培训班,工作在本市区的学员原则上不发伙食补助;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要求全体学员在培训班食宿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培训班时间在二个月以内的,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3元。
(八)其他费用的报销问题
市级会计核算中心在日常账务处理过程中,遇到无明确政策、制度规定,又不易把握的其他费用的报销问题,由财政局相关财务主管科室负责审定。今后国家出台提高经费开支标准,财政部门将另下文通知执行。【标题】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7/06/27 【实施日期】2007/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从OA系统导入法规数据 【文号】闽财行〔2007〕25号
【题注】根据2007/11/0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审计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行[2007]59号)“有关出差到设区市的住宿费标准暂时按照厅级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上限300元,处级每人每天上限2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上限100元的规定,于2007年10月30日停止执行。” 【正文】 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1:
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福州市以外地区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
┃ 交通工具 ┃ 火 车 ┃ 轮 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 级 别 ┃ ┃(不包括旅游船)┃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 副省级职务人员 ┃ 软 席 ┃ 一 等 舱 ┃ 头 等 舱 ┃ 凭 据 报 销 ┃
┃ ┃(软座、软卧)┃ ┃ ┃ ┃
┣━━━━━━━━━━━━╋━━━━━━━━╋━━━━━━━━╋━━━━━━━━╋━━━━━━━━━━┫
┃厅级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 ┃ ┃ ┃ ┃
┃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 ┃ ┃ ┃ ┃
┃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 ┃ ┃ ┃ ┃
┃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 软 席 ┃ 二 等 舱 ┃ 普 通 舱 ┃ 凭 据 报 销 ┃
┃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软座、软卧)┃ ┃(经济舱)┃ ┃
┃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 ┃ ┃ ┃ ┃
┃高级会计师,副教授,艺术┃ ┃ ┃ ┃ ┃
┃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 ┃ ┃ ┃ ┃
┃术职务人员 ┃ ┃ ┃ ┃ ┃
┣━━━━━━━━━━━━╋━━━━━━━━╋━━━━━━━━╋━━━━━━━━╋━━━━━━━━━━┫
┃ 其 余 人 员 ┃ 硬 席 ┃ 三 等 舱 ┃ 普 通 舱 ┃ 凭 据 报 销 ┃
┃ ┃(硬座、硬卧)┃ ┃(经济舱)┃ ┃
┗━━━━━━━━━━━━┻━━━━━━━━┻━━━━━━━━┻━━━━━━━━┻━━━━━━━━━━┛
(二)副省级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公务出国乘坐飞机按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l]73号)规定乘坐舱位。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外出差应到财政部或出差地财政部门确认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标准:副省级职务人员住套间;厅级人员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条 省内出差到设区市应入住省财政厅确认的定点饭店。陪同中央机关出差人员时,可入住财政部确认的定点饭店。住宿标准:厅级以上人员住套间,处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出差到县(市)实行限额内凭据报销。
1.副省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按实报销。
2.厅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300元。
3.处级职务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200元。
4.其余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上限为100元。该档人员出差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1人按上一档限额内报销住宿费。定点饭店名单公布之前,出差到设区市的住宿费暂按上述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单位,出差人员可入住内部宾馆、招待所,住宿费在规定限额的80%内凭票报销。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可参照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具体规定由本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包干额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通讯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主办单位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参会人员也不得回单位报销会议期间的任何费用。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抽调到北京中央部门工作期间半年以上的(不含由中央部门抽调到外省工作以及省政府和部门的驻京机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公杂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过去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