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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酒店开办费的纳税筹划(陈增辉)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还存在合理避税的空间,如能在酒店开业筹备期谙熟财经法规、长于纳税筹划,那么就可以为业主合理减低税负。
开业筹备期除了企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有策划空间外,对地方政府为促进就业,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而出台的优惠政策,也应特别予以关注。
本文主要探讨酒店开办费所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酒店开办费纳税筹划的依据
开办费是指酒店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用、培训费用、差旅费、注册登记费、开业典礼费、市场开拓费以及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处理要求: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新所得税法对开办费的处理要求: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但在2009年对此事项又进行了补充,(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按企业所得税法称,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上述政策的出台也就意味着酒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税务处理方法,即直接费用化与列入长期待摊费用,为酒店开办费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二、酒店筹建期的界定
关于筹建期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国税函[2003]1239号”的相关规定: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那么酒店筹建期的结束之日到底如何确认?笔者认为:不同行业的筹建期有不同的特点,而税法关注是取得第一笔收入,酒店行业选择以第一笔收入为开业之日更符合其惯例和特征。
三、案例分析
我们通过模块按10年期比较开办费按直接费用化与列入长期待摊费用二者的纳税差异:
1、先亏后赢比较差异法:
推动滑杆至目标值,模块按酒店开业后利润增长幅度、开办费金额、弥补亏损的年限,自动得出结论:采用分三年长期待摊法可节税110万。
2、连续盈利比较差异法:
结论:采用分三年长期待摊法可节税67万。
3、享用优惠政策法:
当获悉业主在当地的某公司可享有免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时,经过用模块重新计算后,建议成立酒店分公司,挂靠在某公司下,酒店名称作为分公司副冠名,则可为业主提供更大的减低税负的空间。
按此方案,酒店在开业前拿到了酒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除了让酒店享受到优惠政策外,也提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500万(开办费),使母公司的现金流更趋于平稳。
四、结 语
综上所述,在开办费纳税筹划上要根据酒店行业的特征,既先亏后赢,重点在于运用酒店获利与未弥补资源的配比关系,掌控五年亏损弥补年限来适当延长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你可别让合理的避税资源与效益流失哦。
上海锦江饭店 陈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