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试行)的通知_吉林市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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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卫发〔2007〕137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8年—2012年)》(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

为保证城市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发挥医疗机构整体效能,省卫生厅制订了《吉林省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8年—2012年)》(试行),请结合本地实行,制订当地的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于2007年10月30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吉林省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8年—2012年)(试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 1 —

主题词:医疗机构

规划

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7年8月8日印发 校对:邢程

份数:50份

— 2 — 附件:

吉林省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08年—2012年)

(试 行)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在分析全省现有医疗资源的拥有量及利用情况的基础上,从城乡居民对医疗保健的实际需求出发,制定《吉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以此作为审批设置医疗机构的依据,作为医疗资源发展的规划目标,合理调整医疗机构的布局,发挥医疗机构的整体效能,以保证城市居民能够得到及时的、公平的基本医疗服务,为我省经济和社会蓬勃发展服务。

一、规划背景

吉林省位于东北平原中部,东邻俄罗斯,东南邻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全省总面积18.74万平方公里,2006年全省总人口为2723万人,平均人口密度145.3人/平方公里,人均期望寿命73.9岁,人口自然增长率为 2.67‰。预测到2012年,全省人口将达2800万人以内,较2006年增加77万人,而且老年人口比例会大幅度上升,负担系数随之增大。2006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为4249.23亿元,地方财政收入为507.8亿元,财政支出为718.4亿元,其中用于全省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投入19.39亿元,— 3 — 占财政支出的2.7%。

1.1医疗服务体系

1.1.1 2006年底全省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9499所,医院

590所,其中县以上医院129所,各种专科医院12所,各类门诊部、所5461个,妇幼保健机构72所。全省各级各类城市医疗机构已经基本形成整体网络,为全省居民提供了必需的基本医疗服务。

1.1.2 2006年全省病床总数90919张,平均每千人口拥有病床3.34张。各类医院病床总数为72849张,其中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医院病床8581张。

1.1.3 2006年全省工作人员总数为161438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28471人,平均每千人口4.72人。在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医师50039人;执业助理医师9021人;注册护士40269人,平均每千人口有医生2.17人,平均每千人口有护士1.48人;药剂人员8507人;检验人员5561人;管理人员11444人,工勤人员14694人。

1.2医疗服务需求和利用

1.2.1 2006年全省医疗单位总诊疗人数4057.38万人次,门诊3539.09万人次,健康检查136.66万人次,入院171.18万人次,平均每千人口年住院62.86人次。

l.2.2 2006年县以上综合医院病床工作日231.02天,平均住院日17.22天,全年病床周转次数13.30次,病床使用率68.82%。卫生部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平均每位医生承担诊疗907.58人次,— 4 — 住院837.17人次。

1.3主要问题及影响因素

1.3.1卫生管理体制不完善,卫生法制不健全。由于我国现行医院的条块分割,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致使医疗机构设置宏观调控能力受限,使得某些城市居民区设置了不同部门所有的同一类型的医疗机构,功能重复,造成医疗资源浪费。有些地方,医疗服务供过于求,一些医疗机构盲目采购精、高、尖、大、重复的医疗设备,造成医疗资源浪费。

1.3.2卫生资源短缺,卫生投入不足。全省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呈下降趋势(1999年占3.16%,到2005年占2.52 %);医疗收费标准长期偏低,补偿机制尚未理顺,医疗保健事业发展缓慢;卫生投入结构不合理,城乡比例失调。

1.3.3医疗资源配置和结构不尽合理。从资源的分配上看,卫生资源明显地向大中城市、医疗和少部分特定人群倾斜,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资源分配上缺乏有效的政策手段。由于我省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较大,虽然三级医疗保健网依然存在,但是由于设备、技术条件限制,有相当数量的基层医疗机构没有发挥应有功能,服务不到位。

1.3.4急救医疗网不健全,各地急救中心(站)尚未形成真正的医疗急救指挥、协调中心,只是有救护车的转运站。急诊科(室)轮转人员大大超出专职人员,急诊队伍不稳定。急诊设备缺乏,通信联络方式落后,院前救护和监护治疗未全面开展。

1.3.5 “滥办医”、“办医乱”问题。主要表现是:无证或超范

— 5 — 围行医严重,个体诊所分布不合理;大量非法医疗广告干扰医疗正常秩序;一些新技术未经审核,随意应用于临床;生活美容院、养老院等非医疗机构开展临床技术项目,对群众构成威胁。

二、规划的指导原则

2.1公平性原则:从我省医疗资源城乡分布现状出发,在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基础上,适当控制城市医疗机构数量和医院规模,重点加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配套建设,大力培养农村适宜的医疗人才,配置合理的技术、设备,提高其诊疗技术水平,使全省人口尤其是农村人口也能公平,合理地人人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

2.2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的设置要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的规划要求,要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要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

2.3发展、调整原则:对一些当前短缺的专科医院和一些基层医疗机构,以及综合医院的重点专科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发展;对床位闲置较多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要调整规模和结构。

2.4划区分级原则: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区域,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划区分级医疗体系。医疗机构的设置布局合理,交通便利,服务半径适宜,易于为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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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有制主导原则:医疗机构应坚持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办为补充的原则,积极鼓励民营资金注入医疗市场,举办医疗机构。

2.6实事求是原则:要从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分析,严密论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使医疗机构的设置及布局合理,又切实可行。

2.7前瞻性原则:按照医学模式的转变和疾病谱的变化,对一些未来可能迅速发展供不应求的专业,要重点考虑发展;对某些需求量不大,难以维持的专业,要考虑调整并转。

2.8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三、规划的总体目标

3.1城市医疗机构设置目标

3.1.1 所有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含专科)健全,开展业务工作的条件得到改善,技术力量配套,能够全面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各项业务。

3.1.2各市、州中心城市形成医疗、预防、教学、科研配套,技术比较先进的卫生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县与中心城市之间形成以中心城市为依托,向农村、向基层辐射的技术服务网络。

3.1.3实行分层次、按功能、就近就医、逐级转诊的医院分级管理体系。2012年,城市居民在社区可获得基本医疗或转诊服务。全省三级综合医院要从现有14所逐步调整为20所,达到每个市、— 7 — 州都有三级综合医院。二级综合医院数量原则上不再发展,着重发展综合医院的专科和短缺急需的专科医院,以及中医预防保健专科机构。二级、一级医院具体规划由各市、州和县(区)制订。

3.1.4发展重点专科,提高专科技术水平

各市、州要统一规划各级医院重点专科的发展建设。到2012年,二级甲等医院每院建立2个以上重点专科(含已有的一个),达到省内同级的先进水平;长春市内三级甲等医院每院要建立4个以上重点专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其它地区三级甲等医院每院要建立2个以上重点专科,达到国内同级的先进水平。

到2012年,全省三级医院建起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重点专科15—20个,建起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重点专科40—50个。

3.1.5大力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和设施(包括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家庭病床、护理站、护理院、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的作用,合理分流病人,以促进急性病医院(或院内急性病部)的发展。

3.2病床总数和病床使用率的发展规划

3.2.1到2012年,全省每千人口占有病床数由2006年的3.34张增加到3.8张。据此测算,全省病床总数将达到103440张。这些增加的床位主要用于某些短线的专科医疗机构,如急救医疗机构、康复医疗机构等,还要注重向农村基层倾斜。

各市、州、县(市、区)在确定必需床位总数时,可按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中的有关公式进行计算。

3.2.2到2012年全省平均病床使用率由2006年的56.97%提— 8 — 高到65%; 患者平均住院日由2006年的12.04天下降到11天以下。平均病床周转次数由2006年的15.38次/年,提高到17次/年以上。

3.3医师(士)数发展规划

3.3.1到2012年,平均每千入口医师数将由2006年的2.17人增加到2.5人,届时全省医师总数将达到70000人,较现在增加10940人左右。要注意培养某些短线专业和前沿技术专业的人才。

四、具体规划设置

4.1综合医院的设置

4.1.1三级综合医院:全省现有三级综合医院14所,分布在长春市8所,吉林市5所,延吉市1所。到2012年创造条件争取在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各调整设置l所三级综合医院,住院床位总数在500—700张。新调整的三级医院要按部颁三级医院标准基本达标,并设计安排急性病部、慢性病部和康复医疗部。

4.1.2二级综合医院:由各市、州自行规划,报省卫生厅核准。工矿企业和其它部门需具备下列条件可设二级综合医院:(1)2公里半径范围内无二级综合医院;(2)服务半径内人口总数超过5万人;(3)本企业现有职工数超过l万人。

4.1.3一级综合医院:由各市州自行规划,报省卫生厅核准。工矿企业和其它部门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设置一级综合医院:(1)l公里半径范围内无一级综合医院;(2)服务半径内人口总数超过l

— 9 — 万人;(3)本企业职工人数超过3000人。

4.2专科医院的设置

4.2.l口腔医院:在长春市设置三级口腔医院l所,各市、州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突破千人口床位数和千人口医师数的前提下,自行调整设置二级口腔医院。

4.2.2肿瘤医院:在长春市设置三级肿瘤医院1所,并合设吉林省肿瘤研究所,成为我省肿瘤研究中心。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l所二级肿瘤医院,成为我省肿瘤研究的分中心。开设专科肿瘤医院有困难者,可委托当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肿瘤科,承担本区域内肿瘤防治研究任务并参照卫生部颁发的《综合性医院肿瘤科标准》执行。目前我省不设一级肿瘤医院。

4.2.3儿童医院:在长春市设三级儿童医院l所,各市、州可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是否设置二级儿童医院。目前我省不设一级儿童医院。

4.2.4精神病医院:我省目前已有精神病医院1 0所,其中省三级精神病医院l所,成为我省精神病防治研究中心。对各市、州和其他系统现有的精神病医院按部颁标准加强管理。2012年前,原则上不再新设精神病医院。

4.2.5传染病医院:各市、州所在地应规划设置二级传染病医院,或指定一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传染病科,承担全市、州的传染病病人治疗任务。县及县级市一般不设传染病医院,但二级综合医院必须开设传染病科。

4.2.6心血管病医院:根据疾病谱的改变,拟于2012年前设— 10 — 置1所三级心血管病医院。

4.2.7血液病医院:拟于2012年前采取挂靠或争取外援等形式1所三级血液病医院或血液研究所。

4.2.8康复医院:省、各市、州及各县(市、区)都应积极开展医疗服务,创造条件设置各类康复医疗机构。到2012年有50%慢性病、老年病、功能障碍患者可获得康复医疗服务。

4.2.9疗养院(所)的设置:目前在我省设置的各级各类疗养院(所),已有30所,住院床位总数5094张,能基本上满足全省人民的疗养需求,不准备新建疗养院。对已设置的疗养院应分别按部颁标准加强管理。

4.3妇幼保健院的设置:在长春市设置省三级妇幼保健院l所,成为我省妇幼保健中心。各市、州可规划设置二级妇幼保健院,有条件的市、州可设立三级妇幼保健院,具备条件的县也可设立二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县(市、区)可规划设置一级妇幼保健院。

4.4各类门诊部的设置:由各市、州或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进行规划,报省卫生厅核准。要本着整体效益和公有制主导的原则划定半径范围。原则上门诊部之间以及距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0.3公里以上(含0.3公里)。

4.5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保健所设置: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规划,报市州卫生局核准。但要严格限定设置的地域和半径范围。既要方便群众就医,又要合理布局。诊所之间以及距离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求在0.3公里

— 11 — 以上(含0.3公里),并且原则上不设个体产科诊所。

4.6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的设置

4.6.1口腔疾病防治所

在长春市设三级口腔疾病防治所l所。可合设在三级口腔医院,承担全省口腔病防治任务。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统一规划设置二级口腔病防治所。亦可合设在二级口腔医院中,承担本区域的口腔病防治任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规划设置一级口腔病防治所,或合设在县(市、区)医院的口腔科,承担本县(市、区)的口腔病防治任务。

4.6.2职业病防治院(所)的设置

在长春市设置1所省级职业病防治院。成为我省职业病研防中心。各市、州可根据区域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划设置职业病防治所。厂矿医院可根据实际,设置职业病防治科。

4.7急救中心(站)的设置

2012年底前,建立省急救指挥中心,挂靠在长春急救中心,承担急救培训、学术交流和重大灾害、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各市、州都要逐步建起院前急救、院内抢救、加强监护治疗等急救医疗体系。要按卫生部颁发的基本标准,建起市、州急救中心或急救站,开通急救120专线电话,县(市)急救站一般可挂靠在县(市)医院。

4.8临床检验中心的设置,省设置临床检验中心。各市、州有条件者可独立设置市、州临床检验中心;无条件者可挂靠在市、州中心医院或者其他二、三级综合医院,开展临床检验监测和资— 12 — 源共享等工作。

4.9血站和中心血站的设置:省建立血液中心(暂挂靠在长春市中心血站)。各市、州应建立市、州级中心血站。个别县(市)由于地域、人口因素特殊,为保证供血,经省卫生厅批准同意可暂时设县级血站,但必须与市(州)级血站实行垂直管理。

4.10护理院、护理站的设置:省及各市、州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规划设置护理院或护理站。

五、实施规划的策略和措施

5.1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评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规文件,实施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这是当前和今后对医疗机构管理的核心任务和基本模式。

5.2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资源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医疗事业的领导,要把各地医疗服务概略规划(含设置规划)纳入当地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以保证其实施落实。要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其占国民经济支出比例。努力使规划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达到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投入,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适当调整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逐步达到按成本收费,以推动医疗保健事业的发展。

5.3理顺管理体制,调整资源结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赋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的行业归口管理

— 13 — 权。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医疗机构都必须符合设置规划要求,并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注册,按标准评审,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对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进或实行关、停、并、转,以逐步建立起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新体系。同时,大型仪器设备亦按区域规划合理配置,新引进的核磁共振诊断仪、CT诊断仪、直线加速器等贵重高档设备,要经市、州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以避免设备重复引进,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最佳效益。

5.4加强队伍建设,坚持科技兴医。建设一支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良好业务素质、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医疗专业队伍,是医疗事业发展的基本保证。要调整医疗队伍比例失衡的结构,加强各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提高不同等级医院的专科技术水平,要搞好医疗管理人才的培养。坚持科技兴院,各级医疗机构要增强科技投资,积极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5.5强化执法意识,完善规划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加度,协调有关部门自觉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我省制定的《吉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制定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省卫生厅审核,报送当地政府审批,并下发各县(市、区),作为所辖县(市、区)制定规划的基础和依据。

注:中医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另行制订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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