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产税优惠政策_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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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产税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或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国务院国发[1986]90号 1986年9月15日]

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本用的房产。[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 1987年8月12日]

经批准全部关闭或停产在一年以上的企业,经关停企业申请,县、区地方税务局认定,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对其在关停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一[1996]年182号 1996年7月30日]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 1987年8月12日]

三、《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的减税项目

(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省政府辽政发[1987]97号 1987年8月12日]

四、关于利用地下人防设施税收优惠问题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986年9月25日]

五、关于危房的税收优惠问题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986年9月25日]

六、关于微利和亏损企业的房产税优惠问题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986年9月25日]

七、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税收优惠问题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986年9月25日]

八、关于房屋在修理期间税收优惠问题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986年9月25日]

九、关于免税单位无偿占用纳税单位的房产税收优惠问题

免税单位无偿占用纳税单位的房产,如果纳税单位在账面上能划分清楚的,其被占用的房产)已属于办公或公务用房的,可视同免税单位的自有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辽宁省税务局(1986)辽税政四字第584号 1986年11月5日]

十、关于铁路系统占用房产税收优惠问题

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广自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8号 1997年4月]

十一、关于校办企业房产税收优惠问题

高等学校、中小学举办的核力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省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4)54号 1994年8月21日]

十二、关于国家房管部门经祖的居民住房税收优惠问题

国家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即包含房产税金的租金,下同)前,暂缓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87)财税地第030号 1987年12月1日]

十三、关于国家机关等行政事业单位的家属宿舍税收优惠问题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宿舍(包括家属宿舍、独身宿舍,下同)用房,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前,暂缓征收房产税。[省税务局(1987)辽税政四字第117号 1987年3月17日]

十四、关于企业职工家属宿舍税收优惠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用房,其价值在帐面上单独反映或能与其它房屋划分清楚的,暂减半征收房产税。[省税务局(1987)辽税政四字第334号 1987年7月14日]

十五、关于文化事业单位占用房产税收优惠问题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省、市、县文化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省政府辽政发(1997)号 1997年4月13日]

十六、关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免税问题

对公园、名胜古迹单位出租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和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对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照像部、小卖部、餐饮店,以及设在公园内部的在收取门票之外另行收费的各种经营场所的房产及用地(包括各种收费的保龄球、赛车、高尔夫球、游泳、游艺、展览、影视等场馆),均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省地税局辽地税财(1997)88号 1997年4月18日]

十七、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问题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字第68号 1986年9月26日]

十八、关于血站免税问题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64号 1999年10月15日]

十九、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

(一)需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认定、审批的业务:

1.经有关部阿鉴定,危险和损毁不堪、停止使用的房产;

2.基建工地在施工期间使用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3.国家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即包含房产税金的租金,下同)前的房产;

4.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减免税业务;

5.企业职工宿舍用房、按规定应减税的房产;

6.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给职工居住的宿舍(包括家属宿舍、独身宿舍),在租金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前的房产。

(二)需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审批的业务:

1.年减免房产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业务;

2.国家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的减免税业务;

3.经批准全部关闭或停产在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关停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的减免税业务;

4.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校办企业自用的房产的减免税业务;

5.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6.其他经省授权需报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业务。

(三)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审批的业务:

1.我省境内某一地区或行业房产税的减免税业务;

2.年减免房产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业务;

3.沈阳、大连两个直属分局管理的省直企业发生的减免税审批业务;

4.其他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省地税局辽地税财(1998)420号 199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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