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_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12: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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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客户名称: 签订时间: 承办律师: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粤 律常顾字第 号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乙方: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广场十楼1002室 邮编:510623 电话:020-22016666 传真:020-22016688 电邮: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决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协助其处理其如下日常法律事务,包括(根据约定在“[ ]”内打“√”或“X”;“√”为服务事项,“X”为非服务事项):

[ ] 应甲方请求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建议; [ ] 应甲方请求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 ] 应甲方请求协助草拟、审查、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 ] 应甲方请求参与甲方与第三人的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 ] 应甲方请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 ] 应甲方请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但每年不超过 小时; [ ] 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 ] 经甲方另行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相关法律文件;

[ ] [ ] 以下专项法律事务,经甲方另行委托并另行支付顾问费,乙方可予以代理,同时,乙方在收取律师费时可给予甲方八折优惠:

[ ] 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 ] 甲方控股、参股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 ] 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税务、刑事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 ] 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服务事项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合法、明确、及时的要求,并应当给予相应的办案时间;

3、甲方应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5、甲方指定 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6、甲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 律师作为甲

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该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指派的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服务事项;

3、乙方律师应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服务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

第四条 顾问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

1、甲方应当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1)金额: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角 分(¥)整。

(2)支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支付。

2、甲方应按如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根据约定在“[ ]”内打“√”或“X”;“√”为选择方式,“X”为非选择方式):

[ ]实报实销:选择该方式的,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报销申请之日起 日内据实报销;

[ ]包干:选择该方式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角 分(¥)整,并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

3、支付方式:甲方可采用现金、转帐或者支票方式支付顾问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工作费用。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当在乙方办公地点将款项直接交付给乙方财会人员;采用支票支付方式的,收款人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采用转帐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当将款项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帐号:

乙方户名: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乙方开户行:广州市工行黄埔大道支行 乙方账号:***3875 顾问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及其他工作费用应当直接支付给乙方。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不予承认。

4、甲方逾期支付顾问费或办案差旅费/交通费的,除仍须按约定金额支付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当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3)乙方律师违反第三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乙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仍未纠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4)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顾问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任何理由之一拒绝支付或者要求乙方退费: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单方面另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本合同生效后,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违反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三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顾问费、办案差旅费/交通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违反约定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的规定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顾问费、未支付/未报销的办案差旅费/交通费、其他工作费用以及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诉请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存卷。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及续签

本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5

合同期满又未续签合同,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须延续进行的,视同自动续签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一方变更送达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变更送达方式的一方承担。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的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当以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双方没有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的,双方仍应当严格按本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特别约定:

1、2、(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人: 承办律师: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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