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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 字第 号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合同
书
广东OOO律师事务所
聘请方(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聘方(乙方):广东OOOO略律师事务所 地址: 80 电话:0 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七)就甲方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八)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但每年不超过 小时;
(九)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十)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十二)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五)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六)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以及支付方式 见双方特别约定。
(一)、甲方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如以现金方式,则必须直接向乙方财务部交纳并收取发票。
乙方户名: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分行; 帐号:744302-01-826-00123929。
法律顾问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不予承认。
(二)、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城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并实报实销。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4、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全部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正本,副本壹份存卷。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到20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又未续签合同,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须延续进行的,视同续签合同。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约定
1、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
元整(¥
元),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的,由双方根据本合同有效期内施行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另行签订相关《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按该《办法》所确定的收费标准(见本合同附件)的80%计取。该收费标准仅适用于乙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非为乙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时,按该《办法》所确定的收费标准的100%计取。合同有效期内《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所确定的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以签订相关《委托代理合同》时有效的为准。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受甲方委托处理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的,由双方另行签订相关《非诉讼法律服务合同》,专项法律顾问费由双方协商计取。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
乙方: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签约代表: 签约律师: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粤价[2006]298号)2006年12月25日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四、收费说明:
1、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
2、上述二、三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3、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