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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暂行办法》
稿的起草说明
市政府:
现就《清远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稿起草的有关情况,做简要说明如下:
一、起草情况
近几年,民办福利机构的发展刚刚起步,全市登记在册的只有四所(清城区颐养院、清新星光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清城区东城幸福养老院、清新县白湾阳光儿童村,床位共650张),整体来说民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缓慢。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财力,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投入远远不够,迫切需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制定扶持政策,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各类福利服务设施,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需求,同时也可以解决政府在建设社会福利机构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关于申请资助资格的规定。《办法》第二章明确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资格。申请资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2.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3.开立
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4.取得《消防许可证》;5.机构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6.从事本机构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7.年度检查合格(新建福利机构除外);8.民办福利机构中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限期在8年以上;9.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占总入住率50%以上;
10.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服务对象满意率达80%以上;11.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12.全日制福利机构床位30张以上。日间照料服务机构10张床位以上;13.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14.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二)关于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的规定。《办法》规定资助项目:新增床位资助和床位运营资助两种。《办法》资助标准:按照新增实有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分两期付款;运营资助按照特级、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元。一次性付款。
三、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对市财政局提出“在各县(市、区)成立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建议由各县(市、区)财政对床位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市财政不予配套”,我局没有采纳,没有采纳的理由是省政府通过的《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73号)提出:“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
准、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新建、改扩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珠三角地区按每张新增床位不低于5000元、其他地区每张新增床位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又考虑到各县(市、区)财政比较困难,为调动各地对发展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积极性,建议按照《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差异化配套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43号)给予配套。对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第十条第一点建议修改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款可适当降低。征收集体土地建设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在申报用地审批时,可以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市级部分征地管理费”的建议给予采纳;对清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的第一条“入住率达到50%后付清余额,应明确计算入住率达50%的时间要求,是按一年计算还是某一时间段内入住率达到50%就付清余额”的建议给予采纳,提出的第三条“分级资助操作难度较大,应根据床位运营利用情况进行年度资助”和第四条“床位运营资助资金最好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的建议不予采纳;提出的第二条:“床位建设资助方面,市级财政对我区资金资助比例相对偏低,应加大资助力度,资金资助比例应不少于50%”的建议及连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在连州市的,清远市财政按70%的比例资助”的建议不予采纳,新增床位资助资金参照《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差异化配套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43号)执行。
四、需要提请讨论的问题
(一)新增床位资助金额问题。至2015年末,每千名老人实现拥有养老床位数30张,我市要拥有养老床位16000张,除开公办养老机构现有的床位和计划新增床位9500张外,民办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约6500张,《办法》规定新增床位资助标准为每张资助5000元,按照清府办《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差异化配套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43号)规定配套计算,市本级平均每张床位需资助1435元,如果从今年起,平均每年资助2166张床位,每年需资助资金310万元,也就是说,至2015年6500张床位全部建成,共需配套资金约933万元。《办法》规定运营资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负担,目的是鼓励各地丰富养老服务内容,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增加入住率,减轻公办养老机构的压力。
(二)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扶持和优惠政策问题。《办法》规定,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扶持和优惠政策,如《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规定,用地、用水、用电、用燃气、税收、医疗、康复等优惠政策涉及到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以上两个问题,请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汇报完毕,请审议。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