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_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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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1〕30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予以公布。

一、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内的上述有关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的界定

(一)饭馆: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

(二)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

(三)理发店: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四)美容店: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五)游泳场(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六)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对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各类公共场所,未对其概念及涵盖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的,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省卫生厅将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及各地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的范围适时作出调整。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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