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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发〔2008〕27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2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榆林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榆林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用于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以及上级单位拨款、社会募捐、赞助等其它合法收入。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本级预算,保证专项资金储备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支出产生差额部分在下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补充。处置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等项目,所需经费超出资金总额时,由市财政适时调整追加。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建设,改善公共安全生产条件及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具体使用范围:
(一)重特大公共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治理;
(二)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的一般性装备建设;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及演练等;
(四)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推广;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六)安全生产奖励等管理工作;
(七)其他用于安全生产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榆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立项和资金的年度预算申报、收缴、拨付管理和使用审批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评审,对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安全生产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按照“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并根据项目测算的资金数额进行预拨,年底按项目结算,参与项目评审,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用途进行审核,对票据使用实施日常监督,对专用设备和材料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条 对于工程类安全隐患治理等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一般情况均采取差额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第八条 符合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条 安全生产项目资金拨付计划下达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资金使用的责任,并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要按照企业、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并由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将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收回财政专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十五条 建立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检查制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对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对资金预算执行全过程及其结果每年进行审计监督。对资金形成的全部公共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招标前工程概算、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工程项目无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不得验收;对不进行开工前申报审计、招投标过程违法和不遵守基建财务制度等行为,以及资金管理使用财政收入核算中不执行预算、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款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协调解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