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_残联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05: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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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我部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研究起草了《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5章3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适用本办法(第二条)。

二、关于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工作(第四条)。

三、关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提供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生产装配机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七条)。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评估流程和规则,并对辅助器具配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平、公开和方便工伤职工的原则,对申请承担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生产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择优确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四、关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程序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辅助器具配置程序:一是工伤职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申请(第六条)。二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专家组现场配置确认建议等,作出确认意见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第七条至第十条)。三是工伤职工持辅助器具配置意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支付标准(第十一条)。四是工伤职工选择配置机构后按标准进行辅助器具配置(第十二条)。五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后按规定与配置机构结算配置费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五、关于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管理,征求意见稿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专家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应当配备辅助器具配置专家,专家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第八条、第十六条)。二是协议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服务协议对其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第十八条)。三是档案管理。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建立配置人员服务档案,并留存备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对配置档案进行抽查,并作为核付费用的依据(第二十条)。四是质量管理。配置辅助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建立回访制度对辅助器具装配的质量和服务进行跟踪检查(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五是目录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省级配置目录,由省级人社部门自主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第二十二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主体以及单位、个人骗取基金支出和骗取待遇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权益救济途径(第二十四条)以及未依法缴费单位的工伤职工权益保障(第三十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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