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及治理出路_煤矿事故整治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05: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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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1.政府对煤矿安全的规制失效

煤矿非法生产的大量存在,直接说明政府煤矿安全规制流于形式或者无效。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之争、政府工作人员私人利益与国家之间的利益之争、政府长短期之间的利益 之争。

依据制度演化理论,在制度演化过程中,当客观环境发生巨大变动时,即使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目标一致,地 方政府也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以使得效果不变;在目标不完全一致时,二者原有平衡的利益格局必将打破,地方政府也 必将在原有的制度基础上进行创新。在地方政府单方面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必然要选择使自身利益最大的策略。

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创新的环境主要是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具体包括财政税收权限和国有 业管理权限。就财政 税收权限而言,在煤炭企业交纳的资源税、增值税等主要税种中,资源税作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荚负责征收,其具 体税收归属地点基本明确,①但资源税按产量计征,既没有与企业的长远利益挂钩,叉凶税收负扣率偏低而导致资源 品价格过低,使得资源税政策调整滞后于经济发展变化形势。增值税作为共享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当总机 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时,增值税的归属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投资于本地煤炭行业的 总机构在外地的企业、当地政府三方面的影响,导致地方政府采取保护主义政策,从而放松对煤矿的规制甚至使规制 流于形式。就国有企业管理权限而言,中央于1998年将中央直属矿务局全部下放到地方,将中央直属企业F放为省属国有企业并归各省国有资产委员会管辖,相应地,各大矿务局出现了兼并、资产重组等新的变化,企业同前的盈利归地方企业所有。这一变化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在亏损时期,企业尚能保证安全l投入,但在盈利时期,安全投入问题 却被企业长久忽视。

一 般而言,政府规制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多数公众的利益。但实际情况却足,规制者是否切实履行其职责却越来越 引发人们的怀疑,一些规制的提供正适应产业对规制的需求而且规制机构也逐渐被产业所控制。规制俘虏理论能够解释我国一些煤矿安全规制机构工作人员经常涉及煤矿腐败行为的原因。在产业利润而不是社会福利的驱动下,煤矿安全规制机关以及其他政府工作人员常常入股办矿、自己办矿、权钱交易,地方政府出于财政收入以及个人利益的考虑,经常庇护非法行为和瞒报事故、庇护事故责任者。以南丹矿为例:南丹号称 “广两首富县”,南丹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开矿的税收,占了70%的幅度;而发生透水事故的龙泉矿冶总厂总经理黎东明及其他儿个矿主上交的政财税收,约占了该县财政收入的1/3,这成为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置上级规定于不顾、顶风偷干、事后隐瞒不报的直接原因之~。

2.煤矿企业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安全制度不符合规定,说明煤矿企业制度存在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表现在煤炭产量与价格、人力资源管理、企业考评制度、安全设备投入等方面存在问题

(1)煤矿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劳动力市场上,煤矿_T人处于弱势地位,其工资和劳保投入由煤矿企业决定。方面,矿丁劳动强度大,劳动环境恶劣;另一方面,矿工人均工资水平不高,劳保福利差,待遇低,长期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同时由于煤矿矿 [供给大于需求,在煤矿规制缺失的条件下,煤矿企业侵犯矿工权益的事情不断发生,或者以低f所在地区最低_T:资标准雇佣员工,或者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执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规定,或者降低伤亡赔偿支付标,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极其不健全。

(2)煤矿企业安全设备投入不充分

我国部分煤矿企业产权制度不明确,在产权界定不清、利益朝不保夕的情况F,企业常常靠收买官员等短期行为来保护自己的产权,而不会为煤矿的生产和安全没备进行长期投资。

国务院曾以国发 [1979]100号文规定了企业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费用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后来,我国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取消_r 这项规定,导致不少企业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直接影响到瓦斯抽放系统的建设、使用及更新改造。这一情况在煤矿承包经营中尤为显著。在煤矿承包经营中,出包者通常采取一次性收缴承包费和保证金的经营管理办法,对矿LJJ的开采从生产到经营完全放任不管;承包者为了在有限期限内获得最大效益且其投入受承包期限限制,对设备技术投入很少,导致企业安全设备投入不足。

(3)煤炭生产和消费价格扭曲导致煤炭安全成本过低

在煤矿生产中,存在矿藏资源价格过低和煤矿生产支付的安全成本过低的现象。由于K期以来的矿产价格形成机制,煤矿的价格常常仅相当于面积相当的基本农田的价格,煤炭价格显著偏低。由于煤矿生产规模大、安全设施滞后,煤矿生产中的安全成本一般大大低于消费环节。这就相当于,煤矿开采中的安全要求低,因而安全成本低,而消费环节却受到体系完整、标准严格的安全规制,因而安全成本高。这样,造成了煤矿生产中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问存在价格差,煤炭安全成本过低。

(4)煤矿企业考评制度不完善

国家对煤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考评制度多种多样。从考核与否看,国家对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考核,对部分企业却不予考核;从考核内容看,即使把安全生产纳入考核范围,也通常未考虑煤炭行业的特殊性;从考核方式看,不同地区考核方式不同。不同的考评制度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要求与约束大不相同。例如,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晋国资考核 [2005]106号对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中就考虑到安全问题,其中规定基本分100分,其中安全指标完成情况为6分,这项规定对企业管理人员对安全防范的激励效果估计不大。

鉴于煤矿企业制度安排存在上述问题,政府对企业安全相关制度的规制是必要的。由于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对企业制度进行直接规制的成本必然高、难度必然大。企业安全制度建设单独依靠业主或政府都不可能真正完成,必须寻找新的出路。

二、治理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根本出路

治理中国煤矿安全事故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政府政策的引导和惩戒,实施高效、独立的煤矿安全规制,引导煤矿企业将安全生产视为利润的重要来源,最终形成政府和煤矿企业共同治理的一种互动格局。

1.重塑煤矿安全规制机制,解决政府间利益分享问题

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制,保证规制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减少地方政府、煤矿安全规制机构和人员与煤矿业主利益的分享和勾结,从制度上治理国家公务人员的腐败行为,确保煤矿安全规制效果。可以考虑将大型国有煤炭企业集团的管理权限由地方收归中央;规范增值税纳税地点,明确收入归属,解决内在制度演进中的违规行为;对于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或者规定由煤炭企业集团分支机构分别向当地国税机关交纳,或者是由企业总机构在提供相应会计资料时汇总交纳后,由国税机关将属于地方税的部分分别划人各地政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投入,切实改善煤炭安全生产状况。

2.改革财政税收制度,解决资源品价格过低问题

改革资源税制度,提高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提高煤炭市场价格;调整煤炭资源税的征税依据,使得对企业产量的外在约束内在化,解决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矛盾问题;定期分析评定煤炭资源等级,分析资源税税负水平,确保煤矿资源税保持相对稳定的税负率,调节煤矿级差收入,建立调整煤炭资源税的长效机制。

3.加强劳动力市场规制,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继续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保证煤矿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加强对煤矿人力资源管理、安全设备投入、安全培训的直接规制,避免更多的伤亡事故,从而减少

事后对伤亡家庭的转移支付,减少社会负担。

4.完善煤炭企业考评制度,解决考评制度混乱问题

继续完善国家对煤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考评制度,将安全问题纳入煤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考评范围;进一步研究不同评价方法的效果,完善各省对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的相关制度。

5.增加企业安全设备投入,解决煤矿生产安全问题

对于煤矿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其外购固定资产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利于煤矿企业积极更新设备,提高装备标准和装备水平;改革企业所得税折旧制度办法,允许煤矿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断增强其自我发展资金的积累能力;鉴于煤矿瓦斯抽放及利用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应将煤矿瓦斯视同新型洁净能源对待,对其免征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设备进口关税等税收,保护和调动企业和社会开发利用煤矿瓦斯的积极性;对于安全技术的研发,提供财政补贴和低息贷款政策,鼓励民间贤金和吸纳国外资金投资煤矿安全技术研究。

6.强化企业内部约束,解决规制信息不对称问题

运用各种手段,如建立举报制度,对于非法生产、违法违规生产、隐瞒事故等行为的举报人员予以奖励,并免征其资金的个人所得税,发挥社会和媒体对安全牛产的监督作用,实现由多个主体对煤矿生产规制,减少规制机构与煤矿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使约束机制由政府外部约束向企业内部约束转变,从而减少规制成本,增强规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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