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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征用中公共利益的认定
姓 名
(xx大学 x学院,学校所在省、市 邮编)
[摘 要]公共利益是行政征用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然而,在我国,公共利益概念并没有得到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解释。从学理上说,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我们可以综合共同利益论、公众利益论和公共理性论等多种解释,通过确立某种法定的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来认定公共利益,从而为行政征用设置有效的限制。
[关键词]行政征用;私有财产;公共利益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被视为是现代国家的最重要使命,但私有财产权并不是绝对的,许多国家的宪法在规定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性的同时,往往附加一个有条件的规定 [1]2: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取得或征用私有财产①,也就是说,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人利益将丧失自身的绝对性,公共利益成为个人权利的限制性条件;另一方面,公共利益也成为行政权追求的目标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缺乏公共利益支持的行政行为被视为权力的滥用。公共利益既给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划定了范围
[2]9,也为行政权与个人权利之间的紧张提供了平衡点,所以,公共利益是公共行政和公共领域的支撑性概念,并成为行政学和公法研究的经典问题[1]6。
但在中国,只是在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引发了一系列有争议的社会问题之后,人们才意识到,公共利益不再是简单的道德说辞和空洞的口号,而是作为具体行政决策法律依据,并直接影响当事人财产关系,因而不得不从学理上进行解释的概念了[3]。尤其是自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通过以来,公共利益成为国内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②修改后的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这些宪法条款[4],“公共利益”是土地和财产征用的合法性前提,是我们判断任何行政征用是否合法的尺度[5]。
然而,如此重要的概念并没有通过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得到明确而具体的解释,而只是以一种抽象原则的形式出现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文本中,对公共利益的解释和适用就成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了[6]。由于缺乏关于公共利益的法定解释以及该概念学理解释本身的困难导致对行政征用的公共利益限制形同虚设[7]。行政机关几乎可以将任何征用都解释成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2]9,甚至那些为开发商强行征地和为了政府自身的利益而征用的行政行为也能与公共利益建立某种联系,因为为商家征地最终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扩大居民就业[8];而政府既然是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者和维护者,保障政府的需要即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看来,公共利益概念在学理上的混乱和在立法上的缺失,使公共权力的边界彻底瓦解了。本文试图探讨的是:公共利益是一种可以明确界定的概念吗?我们如何确立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从而为行政征用设置有效的法定限制?
注 释:
① 《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七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② 台湾学者陈新民在其《德国公法学家基础理论》中(第182页)指出,公益内容的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公益概念的特征,该观点已经被众多学者广泛引用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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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吉林大学博士后研究基金项目(JL001)
[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x省x县、市),职务或职称,学历(硕士以上),从事xx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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