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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加强煤矿企业环保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煤管办,各煤矿企业:
为促进我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我县大多数煤矿对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部分煤矿业主认识不到位,社会责任不到位,投入不到位,治理不彻底,没有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进行治理。为切实加强我县煤矿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的和意义
长期以来我县煤矿一直采取粗放式开采,矿井废水任意直排,污染溪沟、河流、农田和饮用水源,煤矸石乱堆乱放,渗滤液不仅污染土壤、农田,遇到山洪暴发,还毁坏农田、抬高河床,造成更大的次生灾害,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环境,并严重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因煤矿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众纠纷、上访、投诉和社会矛盾时有发生。加强煤矿环境保护,加快煤矿污染治理,不仅仅是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也是全县人民特别是矿区人民的强烈愿望,更是法律规定各煤矿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各煤矿务必要充分认识到治理污染是各煤矿法定的应尽之责,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煤矿污染治理整治工作,认真落实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把煤矿污染治理工作作为化解群
众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环境安全、构建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落实。
二、治理标准
一是煤矿矿井废水的治理必须按照国家《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执行,实行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二是煤矸石的治理应实行资源化综合利用,煤矸石的堆置场地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和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三是堆置场应构筑堤、坝、挡土墙、防渗处理、粉尘污染防治等设施,防止煤矸石和渗滤液流失,周边应设置导流渠,防止雨水径流进入堆置场,避免渗滤液增加和滑坡。对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燃。同时,应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2)的规范在煤矸石堆置场边设置醒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三、法律责任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08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对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仍在生产的煤矿,根据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矿井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的,根据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煤矿,我局将依法责令停产治理或关闭。
煤矸石堆置场地未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该法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等,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我局将责令其停止生产和建设活动。
四、措施要求
各煤矿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责任人,加大污染治理投入,迅速完善、落实、实施污染治理方案,选择最佳治理技术,通过修建沉淀池,安装过滤设备,添加净化剂等措施,使矿井废水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对矸石要采取采空区充填、铺路、销售至砖厂等多种措施进行治理,修建规范的煤矿废渣堆放场,做到防扬散、流失,防渗漏,防无限期储存,防发酵和自燃,防放射性污染的“五防”要求;停止乱砍滥伐,减轻水土流失,逐步植树种草,恢复矿区植被。生产矿井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达标;建设矿井要纳入三同时进行管理,详见附表四。
为切实加强煤矿环保治理工作,在经济发展中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促进我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统一,各煤矿绝不能因为没有显性经济效益而消极对待、等待观望,对环保治理工
作落实不力的煤矿,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严肃处理,我局并将根据有关规定向环保局、有关金融机构和工商等部门通报其环境违法信息,落实限批、限贷等措施。希望各煤矿企业加强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工作,为建设和谐巫山、生态巫山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
1、《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2);
4、巫山县煤矿企业煤矸石处置任务分解表。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