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校招20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电校招20101号”。
电校招〔2008〕20号
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招生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学院、八一学院、总参学院、西藏学院、残疾人教育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结论的通知》(教高厅函〔2008〕58号),开放教育已经成为广播电视大学的常规办学形式。为进一步强化内涵建设,促进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和中央电大招生相关规定,结合开放教育招生工作实际,经广泛征求各地电大意见和多次研讨,中央电大研究制定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招生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招生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试行。
《招生工作规程》的出台,对于指导电大系统规范有序地开展开放教育招生工作,提升开放教育的社会声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省级电大可根据本规程制定配套的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电大。
联 系 人:黄传慧、谢盛勇 地
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010)66413062、66490567 传
真:(010)66490051 E-mail: zhaoshb@crtvu.edu.cn
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招生工作规程(试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电大
开放教育
招生
规程
通知 抄送:行业(部委)合作办学单位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2月2日印发附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招生工作规程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以下简称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或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及中央电大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开放教育是经教育部批准,由中央电大组织实施、全国电大系统共同参与、主要面向在职成人的一种新型教育形式。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系指根据教育部要求,中央电大、各省级电大(含中央电大直属学院、八一学院、总参学院、西藏学院、残疾人教育学院,下同)及所属教学点(含中央电大学习中心,下同)开展的主要面向在职成人,以“培养大批高质量的、适应基层需要的应用性高等专门人才”为目标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开放教育招生工作要根据社会及学习者的实际需求,高度重视社会需求调研分析,注重招生过程问题研讨及招生工作经验的总结与推广,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和水平。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招生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尊重和保护学习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开放教育招生部门应及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反馈招生信息,学校应将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重点,并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开放教育招生工作。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展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的各级电大及所属教学点。
第二章
教学点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教学点是指符合中央电大开放教育办学条件要求,经中央电大批准,设立在各级电大及合作办学单位的具体教学实施单位。教学点包括省级电大、地市级电大直属教学点,县级电大教学点,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以及中央电大学习中心和各学院教学点等。
第八条
教学点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中央电大、省级电大有关规定和部署开展招生工作。
(二)按照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对于教学点办学条件的要求,完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学习场所、学习资源、网络环境及其他学习辅助设施服务。
(三)按照中央电大教学实施方案和省级电大教学实施细则的要求,具体落实教学过程的组织与实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导学、助学和必要的面授辅导,以及其他学习支持服务。
(四)负责形成性考核具体实施工作;经中央电大批准设置考点的教学点,按照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考务工作。
(五)落实实践教学基地和指导教师,完成规定的实验、实践环节教学及考核具体实施工作。
(六)按照中央电大、省级电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承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其他学生工作。
(七)负责开放教育在当地品牌的维护和推广工作,协助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查处发生在当地的有损开放教育品牌和声誉的行为。
第九条
教学点的设立
(一)工作流程 1.教学点申报单位
(1)对照相关规定,自查办学资质和条件是否符合申报条件。(2)撰写申请报告,填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教学点申报表》,一式三份。
(3)将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报当地省级电大,并与省级电大联系审核考察事宜。
2.省级电大
(1)组织实地考察申报单位,确认其是否符合开放教育教学点设置的相关条件。
(2)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教学点申报表》“省级电大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省级电大公章。
(3)撰写新增教学点申请报告。
(4)在“教学点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中填报拟新增教学点基本情况。
(5)将相关材料报中央电大审批。3.中央电大
(1)收取省级电大申报材料,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合格。(2)对教学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设置开放教育教学点的基本条件要求,实地抽查部分教学点。
(3)汇总初审和实地抽查情况,形成教学点审核意见。(4)以文件方式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省级电大,并在“教学点管理系统”中进行批复操作。
(二)基本要求
1.拟申请设立开放教育教学点的单位,应按要求配置软硬件设施设备和相关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详见电校教〔2004〕74号文件。
2.新增教学点原则上只能申报专科教学点,开设专科专业,且首次申请开设专业数量不超过2个。
3.合作办学单位申请设立教学点,由合作办学单位主管部门向省级电大申报,同时抄报中央电大。
(三)注意事项
1.新增教学点申报工作原则上在每年4月、10月进行,中央电大接到省级电大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省级电大。
2.已批准设立的教学点应及时在“教学点管理系统”(教学点版)中更新其实践教学条件、硬件设施、师资等办学条件相关变化情况。
第十条
教学点新增专业
(一)工作流程 1.教学点
(1)新增教学点须在相关申请报告和表格中注明拟申报专业及相关专业办学条件(含专业师资、实践教学条件、硬件设施等)情况。
(2)已批准设立的教学点在“教学点管理系统”(教学点版)中填报新增专业的师资条件等情况。
(3)撰写新增专业申请报告,从“教学点管理系统”(教学点版)中打印《开放教育教学点新增专业教师配置情况表》作为申请报告附件,签字盖章后报省级电大。
2.省级电大
(1)考察教学点新增专业办学条件。
(2)撰写所属教学点新增专业申请报告并将教学点新增专业申报材料作为附件报中央电大。
(3)在“教学点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中填写省级电大对所属教学点新增专业的审核意见。
(4)通过“教学点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将同意教学点新增专业有关资料提交中央电大。
3.中央电大(1)收取省级电大申报材料,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合格。(2)对教学点新增专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教学点是否符合新增专业开设条件。
(3)汇总初审情况并拟定教学点新增专业审核意见。(4)以文件方式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省级电大,并在“教学点管理系统”中进行批复操作。
(二)基本要求
(1)教学点应对照拟新增招生专业自查专业办学条件是否合格,并进行必要的补充或完善。
(2)县级电大新增专业原则上本科、专科均不超过2个;地市级电大新增专业原则上本科、专科均不超过3个。
(3)专科教学点原则上开展开放教育相关专业两年后方可申报开设本科专业。
(三)注意事项
1.教学点要强化办学条件意识,按要求配备相应专业办学条件(包括专业教师配置、教学资源配置、实验实习场地设施条件等),办学条件要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省级电大应切实把好新增专业的质量和数量关。
2.省级电大新增专业需单独进行申报,申报的材料包括:新增专业申请报告,新增专业教师情况统计表,新增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专业规则)、专业教学实施方案。
3.省级电大新增专业,须保证专业教师队伍、软硬件条件、实践性环节教学基地等办学条件符合要求,实施性教学计划(专业规则)、专业教学实施方案完整。
4.开设护理学、药学专业须征得当地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教学点管理
(一)基本要求
1.中央电大统筹规划全国教学点的建设与管理,建立和完善教学点建设与管理的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建立教学点教学检查、年报年检及专项检查等制度,规划、指导教学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省级电大统筹规划本省(自治区、市)范围内教学点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央电大关于教学点建设与管理的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对所属教学点建设和办学行为加强指导、管理和服务,并保证所属教学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费用。
3.教学点根据中央电大、省级电大要求和有关规定,完善办学条件,规范招生办学行为,落实教学与教学管理环节,强化学习支持服务,提高教学及教学管理水平,保证教学质量。
4.对于违规设点、在办学中有违规行为或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教学质量出现问题的教学点,中央电大或省级电大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教学点的处理。中央电大可要求省级电大对有问题的教学点进行处理。
5.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对教学点实行动态准入、退出管理。连续三季未招生的教学点,予以黄牌警示;连续两年未招生的教学点,予以撤销。
(二)注意事项
1.省级电大对教学点予以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限期整改等处理,须将处理事由及结果报中央电大备案;省级电大拟予以撤销的教学点,应将处理意见报中央电大,由中央电大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教学点予以相应处理的,省级电大须将处理结果报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报中央电大备案。
2.暂停招生限期整改的教学点,整改后须向省级电大提交整改报告,经省级电大验收、审核并报中央电大批准后,方可恢复招生。被撤销的教学点,如果办学条件和相关工作状况有明显改善并拟开展招生工作,须按照新增教学点的申报程序重新申报,重新申报须满一年之后(从撤销之日算起)方可进行。
3.被撤销的教学点,在读学生的安排及其他相关事宜由省级电大负责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方案报中央电大备案。
4.对暂停招生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的教学点,必要时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将通过学校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公示相关处理结果。
第三章
招生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及招生规模确定
(一)工作流程
1.中央电大相关部门根据社会人才培养需求,考察电大系统师资及教学资源等办学条件情况,结合中央电大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确定每招生季招生专业及招生规模建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报教育部备案。
2.中央电大根据报教育部备案通过的招生方案,在“教学点管理系统”(中央电大版)中设置招生专业,组织各省级电大及教学点进行招生计划申报。
(二)基本要求
招生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和办学层次要与各级电大和教学点的实际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水平相适应,总体招生规模不能超出电大系统办学条件的实际承载能力。
(三)注意事项
1.拟定的招生方案要充分征求地方电大意见,与其他单位合作开设专业的招生规模,要征求合作单位意见。
2.各专业招生范围、招生规模的确定要参考该专业历年实际招生情况。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申报
(一)工作流程
1.中央电大印发招生计划申报通知后,各省级电大根据要求组织所属教学点开展招生申报工作。
2.教学点向所属省级电大申报,省级电大汇总、审核教学点申报材料后拟定省级电大招生计划,报中央电大审批。
(二)基本要求
1.省级电大及教学点要注意研究当地教育需求,提高招生申报工作的科学性,同时要结合自身办学能力和条件,合理申报招生规模,协调好规模与质量的关系。
2.对有各种违规办学(包括招生、考试等方面)和教学质量问题的教学点,省级电大要严格控制其招生规模。
3.省级电大申报招生计划须提供的材料包括:上一季招生工作分析总结(内容包括:招生工作基本情况,招生宣传情况,招生方案执行情况,入学水平测试情况,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解决办法、处理措施和成效等)和当季正式申报文件(含《招生专业及计划申报表》)。
(三)注意事项
1.当年秋季和次年春季招生计划的申报工作一般于每年的4月和10月进行。
2.招生计划与新增教学点、新增专业需分别申报。
3.教学点申报新增的招生专业,经省级电大同意并在“教学点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操作后,教学点可在“招生计划管理系统”(教学点版)申报该专业招生计划。经批准恢复招生的原“暂停招生限期整改”教学点,当季不得新增专业,申报恢复招生专业不超过3个。
4.省级电大、教学点申报招生计划,除提供文字申报材料外,还需在“招生计划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并保持文字材料和“招生计划 10 管理系统”数据一致。省级电大提交的《招生专业及计划申报表》应为“招生计划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导出表格的打印件。
第十四条
中央电大招生方案编制
(一)工作流程
1.收取省级电大招生计划申报材料,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合格。
2.汇总省级电大申报计划,组织中央电大相关教学、教学管理部门研讨。
3.拟定初步招生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4.拟定批复文件反馈相关省级电大,并在“招生计划管理系统”(中央电大版)中进行批复操作。
(二)基本要求
1.中央电大在充分考虑各省级电大所在地区社会人才培养需求情况下,要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给各省级电大分配的招生计划数不能超出各省级电大教学条件和水平的实际承载能力。
2.确定各省级电大的招生计划数,要综合考虑省级电大办学指导思想、教学点建设管理、招生规范管理、教学管理工作、学习支持服务、考风考纪以及该省级电大历年招生计划申报及实际执行情况。
3.中央电大新开设专业要通过试点方式,小范围试点招生后逐步扩大招生范围。
(三)注意事项
中央电大一般于每年5月和11月印发当年秋季和次年春季的招生方案。
第十五条
招生方案执行
(一)工作流程1.中央电大印发招生方案并在“招生计划管理系统”(中央电大版)中下达招生计划。
2.各省级电大通过“招生计划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给所属教学点分配招生计划,启动招生工作。
(二)基本要求
1.省级电大要严格按照中央电大招生方案要求组织所属教学点开展招生工作,落实招生各环节要求。
2.省级电大要注意统筹考虑,对所属教学点实行分类管理,对有各种违规办学和教学质量问题的教学点,应控制其招生规模。
3.省级电大要严格执行中央电大下达的招生计划,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追加招生计划的,须在每招生季招生方案要求的截止日期之前向中央电大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须包括调整或追加招生数的理由、该专业已具备的教学条件、要求增加的招生数及具体分配方案等材料。同时,省级电大按要求将有关数据通过“招生计划管理系统”提交中央电大。
(三)注意事项
1.省、自治区电大直属部的招生计划数,按本科不超过全省、自治区电大招生计划数的20%,专科不超过10%进行控制。少数省、自治区电大因特殊情况需超过此比例的,须报中央电大审批。省、自治区电大直属部系指省、自治区电大校本部、直属分校、直属学院,以及设在省会或自治区首府市域范围和其他地方的直属教学点。
2.在招生方案执行过程中,省级电大各专业实际招生数可在中央电大招生方案下达的该专业招生计划的基础上上浮10%。
3.同一专业的招生计划省级电大可根据实际招生情况在不同教学点之间进行调剂,但不同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剂。
4.对于超过计划招收的学生,中央电大不予注册。
第四章
招生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招生基本过程管理
(一)工作流程
1.中央电大印发招生宣传海报,并在全国性媒体刊登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招生简章。
2.省级电大按要求公示经批准当季可以招生的所属教学点及相关情况,组织教学点开展招生工作。
3.教学点接受学生报名,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离线系统)中登录报名学生基本信息。
4.省级电大统一组织新生入学水平测试工作。
5.按照中央电大关于新生入学资格审核相关规定,教学点、省级电大分别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核初审、复审工作。
6.教学点、省级电大按照初审、复审结果核对和处理新生基本信息,省级电大将处理后的新生数据报中央电大。
7.中央电大接收、审核新生数据,报教育部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二)基本要求
1.省级电大及教学点要严格执行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招生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对招生计划执行、招生宣传、入学资格审核、入学水平测试、入学教育以及补修课程教学等各环节的工作,加强规范管理。
2.省级电大对教学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要加强指导与服务,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加强对招生过程的监控,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中央电大对工作开展不力、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教学点将根据情况给予控制招生规模、暂停招生、撤销教学点等处理。3.省级电大、教学点要规范与社会各类单位的合作办学行为,对拟合作单位的办学资质、社会声誉、办学条件及办学状况进行全面的实地考察和认真评估,并对合作单位的办学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三)注意事项
1.未经中央电大批准不得自行设立开放教育教学点或学习点,不得在教学点自行增开新专业,也不得通过挂靠注册的方式进行招生。
2.未经中央电大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中央电大或中央电大开放教育教学点名义招生办学。
3.教学点不得跨区域开展招生活动,不得以各种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招生指标,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经营性的中介机构和个人。
第十七条
招生宣传
(一)工作流程
1.中央电大确定招生简章内容并印制宣传海报。
2.中央电大在公共媒体上刊登招生简章并公示各省级电大招生咨询、监督电话。
3.省级电大公示经中央电大批准参与招生的教学点,并向参与招生的教学点发放宣传海报及其他宣传材料。
4.中央电大、省级电大监督各教学点开放教育招生宣传情况。5.省级电大将有关宣传材料报中央电大备案。
(二)基本要求
1.省级电大可按照中央电大招生简章及相关要求,统一印制提供所属教学点进行招生宣传使用的宣传材料,招生宣传材料中须明确有关入学资格、修业年限、统考、学历文凭、学位授予、电子注册等政策要求。2.招生工作启动前省级电大须在当地省级报刊媒体上公示经中央电大批准参与本季招生的教学点,公示内容须包括教学点名称及其招生专业,并保证每个招生的教学点都能及时得到刊登公示的报纸。
3.省级电大及教学点发布招生信息须实事求是,对以虚假承诺误导学生的现象要予以制止和澄清。
4.对于各地有损电大声誉和形象的新闻报道要给予高度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影响。
(三)注意事项
1.中央电大招生海报按各省级电大所属教学点数量发送各省级电大,由省级电大分发至各教学点,并监督教学点在招生报名处张贴,供学生报名时参考。
2.省级电大应按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公示教学点的报纸及其他招生宣传材料(原件)一套报中央电大备案。
3.教学点自行印制或制作其他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材料,须经省级电大审核批准后方能发布,并自觉接受省级电大监督。
第十八条
招生报名
(一)工作流程 1.教学点
(1)接待报名学生咨询。
(2)初审报名学生提供的证件(包括身份证原件和毕业证书原件)。
(3)指导初审符合入学资格的学生填写“报名登记表”,签订《入学资格承诺书》。
(4)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离线系统)中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并核对基本信息。(5)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离线系统)中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审核初审操作。
(6)通过“招生报名管理系统”(教学点版)向省级电大提交报名学生数据。
2.省级电大
(1)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中设置入学水平测试科目,并组织测试。
(2)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中设置教学点代码。(3)接收教学点新生数据,组织入学资格复审工作,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中注销不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信息,修改错误信息。
(4)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中生成学号。(5)将通过复审的学生数据提交中央电大。(6)通过“招生报名管理系统”打印“学生花名册”。
(7)按要求整理学生报名材料,准备参加中央电大组织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核。
3.中央电大
(1)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中央电大版)中设置入学水平测试科目。
(2)组织审核专家对各省级电大报名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工作。
(3)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中央电大版)和“学生花名册”中同时注销不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信息,修改错误信息。
(4)将“招生报名管理系统”(中央电大版)中学生数据导入“教务管理系统”,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下发至相关省级电大。
(5)将学生数据报教育部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二)基本要求1.教学点要认真核对学生基本信息,特别是学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已获学历、所报专业等,提高相关信息的准确率。
2.在学生咨询报名时要实事求是,不得以虚假信息和不实承诺误导学生。
3.严格按照中央电大相关规定,完成入学水平测试、入学资格审核的各环节工作。
4.按时完成各项数据的上传工作。
(三)注意事项
1.教学点在将招生数据上报省级电大以前,可直接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教学点版)中进行信息修改工作;教学点完成数据报送后,将不能再自行进行信息修改工作。
2.省级电大在将招生数据上报中央电大以前,可直接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中进行信息修改工作;省级电大完成数据上报后,将不能再自行进行信息修改工作。
3.中央电大入学资格审核期间,经中央电大入学资格审核专家审核确认盖章,可进行学生信息更改。中央电大入学资格审核工作结束后的信息修改工作,按照中央电大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入学水平测试
(一)工作流程
1.中央电大统一制定入学水平测试科目等相关工作要求。2.省级电大按照中央电大相关要求,编制入学水平测试试卷并组织实施入学水平测试工作。
3.教学点组织报名学生参加入学水平测试。
4.省级电大将入学水平测试成绩反馈本校教学部门及辅导教师。5.省级电大将入学水平测试试卷及统计结果分析等有关情况报中央电大备案。
(二)基本要求
1.入学水平测试工作必须在学生注册前进行。
2.本科学生入学水平测试,除中央电大建议测试科目外,文科类专业须包括大学语文科目,理工类专业须包括高等数学科目。
3.入学水平测试的内容应侧重于基础知识。专科测试内容应相当于高中毕业水平,本科测试内容相当于成人专科毕业水平。
4.入学水平测试方式以综合测试为主,单科测试为辅。省级电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5.省级电大须按要求检查教学点学生入学水平测试工作落实情况及测试结果的分析、反馈、利用情况,使入学水平测试起到择优录取、为学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提供依据,为组织教学与分类指导学生提供参考的作用。
(三)注意事项
省级电大须于每年3月20日及9月20日前将当季入学水平测试分析报告报送中央电大。入学水平测试分析报告包括参加测试人数(分专业统计)、本专业人数、相近专业人数、其他专业人数、成绩分布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入学资格审核
(一)工作流程
1.教学点进行入学资格初审,并与报名学生签署《入学资格承诺书》。
2.省级电大进行入学资格复审,并按要求准备参加中央电大入学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
3.中央电大组织开展入学资格审核工作,注销不具备入学资格学生的信息。
(二)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入学资格承诺书制度,确保每位报名学生认真阅读《入学资格承诺书》并签字确认。
2.省级电大及教学点应指派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验证规定并获得中央电大或省级电大入学资格审核上岗证书的人员承担入学资格审核工作。
3.开放教育本科注册对象为具有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相同或相近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者,专科注册对象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者。
4.护理学、药学专业招生对象限于中专毕业、专业对口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其中,报考护理学专业必须取得护士职业资格证书。
5.课程开放专科专业:注册学历教育学习的学生入学资格同专科专业。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者可注册课程开放专业单科课程学习。
6.省级电大于每招生季入学资格审核工作后,将当季入学资格审核复审情况分析报告报送中央电大。分析报告应包括审核人数(分专、本科统计)、审核合格人数、审核合格比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注意事项
1.中央电大于每招生季省级电大新生注册数据报送完毕后,公布本招生季中央电大入学资格审核方案。省级电大应按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省级电大报送新生注册数据前要做好数据核对工作,通过“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注销退报名学生的信息,修改错误信息。3.省级电大“学生花名册”须通过“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打印,并按教学点编号顺序装订。提交参与中央电大入学资格审核的材料应按“学生花名册”中学生顺序排列。
4.提供审核的证书原件须是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书。在国外攻读的学历毕业证书,还需提供学生报名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5.中央电大入学资格审核过程中要求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逾期不补的,将直接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证管理
(一)中央电大统一制作开放教育学生证,并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0%免费配发,作为学生选课、参加考试等学习活动的身份证明之一。
(二)中央电大按招生季给各省级电大发放当季注册学生的学生证,省级电大按注册学生数分发到所属教学点。中央电大每招生季配发学生证计算方法为:中央电大批准省级电大招生计划数-省级电大上季学生证结余数。
(三)省级电大应加强对学生证的管理工作,对于实际注册学生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中央电大将从下季配发数中扣除相应的结余学生证数。
第二十二条
招生数据管理
(一)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和教学点通过“招生报名管理系统”完成新生报名信息注册工作,包括基本信息、班级管理、学号生成、入学资格审核等。
(二)教学点通过“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离线系统)、“招生报名管理系统”(教学点版)完成班级创建、学生基本信息填写、新生班级分配等工作。
(三)省级电大通过“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完成教学点代码设置、入学水平测试科目设置、新生入学资格复审(学生错误信息修改)、学号生成、学生花名册打印、数据统计等工作。
(四)中央电大通过“招生报名管理系统”(中央电大版)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审核工作,将审核合格数据导入中央电大“教务管理系统”,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下发相关省级电大。
第五章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一)工作流程
1.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包括新生注册基本信息与电子照片两部分,采用分别采集、分别上报、统一注册的方式进行。
2.教学点核对新生注册基本信息后,通过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离线系统)报省级电大;省级电大复审合格后,通过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省级电大版)报中央电大。
3.教学点检验新生电子照片合格后,通过数据包或压缩光盘的形式报送省级电大;省级电大复查教学点报送的新生电子照片,并将复查合格的新生电子照片通过数据包或压缩光盘的形式报送中央电大。
4.中央电大统一汇总新生注册基本信息与电子照片,统一报教育部注册。
(二)基本要求
1.电子照片由各省级电大安排采集。省级电大自行确定电子照片的采集方式、时间和地点。
2.电子照片要求为彩色图像、背景为蓝色、被拍摄人着白色或浅色系衣服、宽x高为150x210像素、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0K,并按照1人1个图像文件的方式存储。图像文件采用学生身份证号命 21 名(无身份证的学生,采用军官证、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命名),图像文件格式为“jpg”。
教学点给电子照片图片文件命名后,应及时在招生报名管理系统的离线系统中上传该学生的电子照片。
(三)注意事项
1.新生电子照片以数据包或光盘形式在教学点、省级电大和中央电大之间报送。省级电大收到教学点电子照片数据包后,以省级电大为单位建立文件夹保存、压缩后报送中央电大。
2.省级电大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和9月上旬分别将当年春季和秋季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报送中央电大。
第六章
招生违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招生违规的调查和处理
(一)工作流程
1.省级电大发现所属教学点出现违规招生行为的,应立即对其提出警告,规范其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省级电大发现所属地出现违规招生行为,经调查并非所属教学点所为的,应采取妥善方式搜集相关证据,必要时诉诸司法程序解决,并将相关信息报中央电大备案。
2.中央电大收到举报或投诉某地有违规招生行为时,先请当地省级电大或教学点协助调查,必要时实地调查,中央电大根据调查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及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二)基本要求
1.各省级电大及教学点要积极维护开放教育的品牌和办学声誉,对于发生在所属地的各类冒用开放教育名义的违规招生行为,要积极举报,并主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配合上级电大、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调查。2.各省级电大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各环节招生工作,规范招生过程管理,加强对所属教学点招生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于出现的各类招生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
3.中央电大在每招生季结束后,通报当季违规招生相关情况及处理决定。
(三)注意事项
1.省级电大在处理违规招生行为过程中拟予以撤销的教学点,应将处理意见报中央电大,由中央电大作出处理决定。若拟撤销的教学点属于合作办学单位的教学点,须同时抄报合作办学单位。
2.在处理违规招生行为过程中须切实维护学习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电大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