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食品生产企业所需的审批事项_新办食品生产企业流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04: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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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食品生产企业所需的审批事项

一、工商登记预先核准

1、主管机关:区/市工商局(视注册资本确定工商局级别)

2、经营范围:

(1)牛、羊、猪类的鲜肉分割、冷藏或冷冻,鸡、鸭、鹅的鲜肉分割、冷藏或冷冻;

(2)加工肉制品、加工畜禽副产品;(3)加工蔬菜、加工水果、加工坚果;

(4)制造糕点、面包,制造饼干,制造其他焙烤食品;(5)制造面制品,制造米制品,制造冷冻食品;(6)制造果蔬汁,制造果蔬汁饮料;(7)制造冷冻饮品;

(8)食品科学技术研究与实验发展;(9)技术开发、咨询、交流、推广。

二、环保审批及验收

1、主管机关:区环保局

2、程序:网上登记申报-申报成功-预约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出现场-审查通过后向办事大厅提交申报材料-领取环保批复-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后进行环保验收

3、期限:

(1)网上登记申报时间由电脑系统确定,无法预估

(2)环保部门出现场时间也是由电脑自动排序确定,无法预估

(3)向办事大厅提交申报材料后1-3个工作日,申报信息导入环保审批内网

(4)申报导入内网后,如无问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环保审批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房屋租赁协议(3)产权证明

(4)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5)工业企业需提供产品生产说明

(6)水源防护区内企业需提供市政部门污水进入管网证明(7)企业经营场所平面图(8)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图

(9)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

(10)拟建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拟建项目情况说明(11)区有关主管部门对拟建项目建议书

5、领取营业执照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现场勘察,当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批复规定要求的,批准验收,核发《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决定书》,验收期限: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30日。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QS认证)

1、主管机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需提交的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企业承诺)一式两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3)业主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一式两份;(5)企业环保批复和达标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6)企业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一式两份;

(7)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一式两份;(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9)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经企业标准备案主管部门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一份;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提供标准注册登记卡一份;(10)已获得HACCP、ISO22000体系认证、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两份;

(11)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原辅材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12)进口原辅材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13)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3、期限:

(1)办理本项许可的期限60日。其中,产品检验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在60日内。

(2)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实地核查,40日内将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合格,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总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程序:

第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1)受理人按照规定受理,做出是否受理决定;(2)办理人5日内下达实地核查任务;(3)审查组20日内完成实地核查;

(4)办理人及代理人5日内审核评审材料,并出具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告知企业;

(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检验,检验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的期限之内,检验应在15日内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除外);(6)办理人应在5日内对检验结论进行审核,5日内汇总材料;

(7)局领导10日内审定材料,做出许可决定并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证照;

第二、市质监局组织实地核查的程序

(1)受理人按照规定受理,做出是否受理决定;(2)办理人5日内下达实地核查任务;(3)审查组15日内完成实地核查;

(4)办理人及代理人5日内审核评审材料,并出具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告知企业;

(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产品检验,检验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 3 的期限之内,检验应在15日内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除外);(6)办理人应在5日内对检验结论进行审核,5日内汇总材料;

(7)局领导5日内审批上报材料,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由总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本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8)根据总局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3日内制作许可证照,并在7日内将证书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

1、主管机关: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所需提交资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3、期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1、主管机关:区消防支队

2、程序:建设及施工改造前,需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施工,施工结束后,需进行消防验收。

3、消防设计审核所需提交资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5)消防设计文件;

(6)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消防设计审核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5、消防验收所需提交资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8)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6、消防验收期限:

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六、工商登记

主管机关:市/区工商局(视注册资本确定工商局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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