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到政府补贴账务处理(经典)_政府补贴收入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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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政策性搬迁收到补贴账务处理方案

(方案一)

一、执行的会计政策和文件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在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时首先要区分政府补助和政府资本性投入,对于政府补助,又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偿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第二条规定:

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7]207号)通知的规定: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收到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发生的与搬迁、重建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年起五年内完成搬迁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会计账务处理方案

(一)收到补贴款的账务处理

收到政府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二)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处理:

(1)如为损失: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清理净损失:

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如为收益: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2、无形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三)支付相关费用的账务处理

如支付职工补偿费、土地处置发生的印花税,新厂建设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贷:银行存款

(四)形成新的资产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等

2、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预付账款

3、根据形成资产的金额,转销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贷:递延收益

(五)专项应付款余额账务处理

专项应付款扣除搬迁、重建发生费用、损失及新建形成资产转销后的余额,结转到资本公积,并入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贷:资本公积

(六)以后各期账务处理

1、计提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分录略)

2、按资产使用年限摊销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偿收入

所得税申报时,根据政策作免税收入处理。

三、对今后财务的影响

(一)制订方案的思路及结果

本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是《企业会计准则》,因此本方案按照《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贴》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政府补助规定处理,对企业搬迁新增资产从专项应付款结转到递延收益,按资产使用年限平均摊销。

(二)对以后各期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方面新增资产按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和摊销,按政策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与此相关的递延收益按照新增资产的使用年限平均摊销,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并对各期因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入成本费用的补偿,相对地影响了以后各期经营成果。

财务部

2012年1月8日

关于公司政策性搬迁收到补贴账务处理方案

(方案二)

一、执行的会计政策和文件

(一)、《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4)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3、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第二条规定:

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7]207号)通知的规定: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收到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发生的与搬迁、重建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年起五年内完成搬迁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会计账务处理方案

(一)收到补贴款的账务处理 收到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二)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处理:

(1)如为损失: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清理净损失:

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如为收益: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2、无形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三)支付相关费用的账务处理

如支付职工补偿费、土地处置发生的印花税,新厂建设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贷:银行存款

(四)形成新的资产账务处理

3、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等

4、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预付账款

3、根据形成资产的金额,转销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贷:资本公积

(五)专项应付款余额账务处理

专项应付款扣除搬迁、重建发生费用、损失及新建形成资产转销后的余额,结转到资本公积,并入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 贷:资本公积

(六)以后各期账务处理

1、计提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分录略)

三、对财务的影响

(一)制订方案的思路及结果

本方案侧重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定处理,对企业搬迁新增加资产从专项应付款结转到资本公积。

(二)对以后各期经营成果的影响。

新增资产按预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和摊销,按规定进入相关成本费用。与新增资产部分相对应,从专项应付款结转到资本公积,增加了所有者权益。

财务部

201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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