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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当前企业改革中有关劳动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法[1998]2号
关于印发《当前企业改革中有关劳动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有效)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
现将《当前企业改革中有关劳动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当前企业改革中有关劳动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党的十五大以来,全省各地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了企业改革的力度。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改革的深化,对劳动工作尤其是对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收入分配等带来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当前企业改革中有关劳动工作遇到的一些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关系
(一)关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问题。所有企业都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部门要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积极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
1.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对《劳动法》实施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缺乏必备条款、无协商条款的劳动合同,要指导企业和职工重新签订、变更原劳动合同或者补充相应的条款。
2. 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与职工应及时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对既不终止又不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要责令改正,限期补签。对既不续订又未终止劳动合同的,在此期间出现问题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企业予以赔偿。
3.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至今尚未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要限期纠正;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因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予以赔偿。
4. 各级劳动部门在劳动合同鉴证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要及时纠正或确认无效。
5.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提出审查意见,指导企业和职工一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改制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解除、终止问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等方面已发生变化,因此应及时重新订立、变更、中止、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1.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由于合并、分立或财产所有者变化等原因,使原来的用人主体改变的,新的用人主体与原企业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不低于原合同未履行完的期限,其它条款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改制企业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企业和劳动者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3. 企业职工在与新的用人主体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主体与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对原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分配、调入等形式进入企业的人员,劳动关系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或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 企业下岗职工和在社区范围内从事各种便民服务项目、为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发性用工提供劳务项目、以及从事家庭工业的产品制作加工等非正规就业的下岗职工,仍为原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双方可以签订二年期内的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协议期满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6. 进入行业、企业集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托管的下岗职工,仍为原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双方应和再就业中心签订托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托管协议生效后,原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重新就业或托管期满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7.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均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职工的档案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其它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可转入各级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由职介机构代为保存。
(1)原停薪留职协议期限已满,且不愿回单位工作的人员;
(2)已自谋职业的人员;
(3)招收、调入企业后由于职工个人原因从未上岗的人员;
(4)按国家规定被企业裁减或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关于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及有关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 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安置企业原有职工,不得借改制之机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符合经济性裁员规定的,应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2. 在企业改制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下岗职工安置、基本生活费发放、劳动标准、集体福利待遇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通过集体协商或集体合同的形式加以确定。
3. 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在筹集股金时应尊重职工意愿,不准强迫职工入股。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入股为由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二、社会保险
1.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改制,所有在岗职工和下岗职工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岗人员,包括下岗后从事其他劳务与原企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离岗退养人员以及停薪留职期限未满、请长假、外错、外聘等人员,均应由原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2. 凡已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人员,重新到国有企业工作或就业的,所在企业和本人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到私营企业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有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随同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累计计算,按规定计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3. 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人事代理服务人员,可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代征代缴社会保险费。4. 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被兼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由兼并企业接收和管理,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费用等由兼并企业负责支付。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改制前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
5. 企业拍卖时,购买方必须全部接收被拍卖企业离退休人员,并负责被拍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及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问题。或者将离退休人员退休后十年的社会保险金交社会保险部门,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社会保险金的发放。被拍卖企业以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由购买企业负责补缴。企业在改制中被分立为几个新的用人主体后,由新的用人主体继续缴纳其接收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并负责对接收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6. 跨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包括跨行业、跨地区)联合的企业,如果原用人主体未发生变化,原则上各联合企业原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变,特殊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7. 国有企业职工到私营、三资企业就业的,如果当地实行了工伤、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应按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当地尚未实行工伤、医疗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其工伤、医疗待遇应比照国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所在企业负责支付。
8.企业改制方案实施前欠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在企业改制清产核资时,应首先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扣除,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清。
9.破产企业在资产清偿时,应从存量资产中首先清偿以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今后10年的养老金,归社会保险机构支配。不能或不足额清偿的,应由财政和主管部门予以补足,社会保险机构责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破产企业已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应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医疗保险机构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今年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没有进行医疗保险改革的市、地,其医疗费用由主管部门负责。
10.改制企业应在国有资产中划出一定存量资产,作为现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补偿金。标准可根据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按五年的养老总额计算。养老补偿金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缴纳,并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其现有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如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按工资总额一个基数征缴)高于20%的,可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如企业一次性缴清有困难,可分期分批缴纳,缓缴余额计息。如确实变现困难或暂无能力缴清,当地政府作出决定,只能留在企业的,可作为企业占用资金,由企业制订还款计划,逐年收回,并计收利息。
企业改制前已经退养的职工和距法定离退休年龄三年内的职工,可按现行离退休人员养老补偿金标准剥离部分存量资产。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将这部分资产作为养老补偿金向社会保险机构移交,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其养老金的发放。
11.欠缴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流动时,原企业和职工应补缴以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确有困难的,可在与社会保险部门签订补缴协议后,由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的有关转移手续。
三、收入分配
1. 改制企业要建立适应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他改制企业,要积极试行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工资的制度。
2.改制企业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取得报酬的权利,不论实行何种工资形式,都不准有意或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改变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
3.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要积极推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要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把经营者收入同其经营业绩挂钩,并通过抵押个人财产、在企业中持股等,对经营者的收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4. 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要处理好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不得为扩大分红而故意压低职工工资水平,可从企业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剩余部分拿出适当比例参与分红,在企业资产负债率降低到60%之前,分红率不能超过20%;同时对工资发放也要加以合理限制,防止工资侵蚀其他生产要素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改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实际的基本工资制度,基本工资制度包括基本工资构成、基本工资标准、增减薪办法及条件、新录用人员初始基本工资的确定等项内容。在制定基本工资标准时,要以岗位评价、职位分类和职工的技能差别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单位的工资现状、经济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每个职工的基本工资待遇。6. 改制前的企业应清欠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遗属补贴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应在企业改制前清偿完毕。资金确有困难不能全部清偿的,应从企业净资产中划出相应部分用以清偿。
7. 企业改制前结余的工资储备金,属企业职工共同所有,应加强管理,不得随意挪用。可以用于企业改制前职工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发布日期:19980228 执行日期:1998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