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公务员参股是否受法律保护_公务员考试热点话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02:4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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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公务员参股是否受法律保护

今年2月2日,一审判决后,被告煤矿方不服,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榆林中院撤销横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夫妇要求确认其在宋家沟煤矿持有10%股份及要求分红1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身为公务员的法官张继峰到底能否入股煤矿的问题。

在一审的判决书上,法院认为,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官法》《公务员法》并不调整民事活动,而原告只是在陈某名下的隐名合伙人。因此,原告不是煤炭企业的主管,并没有依职权直接参与办煤矿,原告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民事合同主体成立。

煤矿方认为,张继峰是国家公务人员,以其身份,是不能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根据《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投资入股煤矿,已经投资的应当撤出投资。因此上诉人认为,当时给张继峰夫妇的钱就是国家出台政策后的退股及红利。

张继峰一方则认为,我国《公务员法》是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但这个规定形式上是从权力管理角度对公务员私法行为资格进行限制和剥夺,只是权力内部管理规定,不产生对外效力。公务员作为自然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和效力应当依据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的民事法规来认定,违反《公务员法》的管理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当事人的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况且,张的妻子王和霞并非法官也非公务员,其投资权益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5月17日,本案又因故被推迟。昨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楼晓认为,张继峰作为煤矿的隐名合伙人入股,且在煤矿方拿不出证据证明张继峰已退股的情况下,煤矿方就应按照煤矿的收入比例支付相关红利;而对于其存在的参股煤矿的行为,应该按照《公务员法》及《法官法》关于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本报记者刘立春

新闻背景

2005年8月30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各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要于9月2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纠正情况报当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要求各地清理纠正工作于当年10月15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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