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第八章(组织协调)_建筑工程组织协调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0:02: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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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组 织 协 调

§8.1协调工作的范围及内容

协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质量高、投资省、工期短的三大目标。按工程合同做好协调工作,固然为三大目标的实现创造了很好的条件,但光有这方面的条件还不够,还需要通过更大范围的协调,创造良好的人际、组织关系以及与政府和社团组织的良好关系等多方面的内外条件。

一、项目组织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

工程项目组织是由各类人员组成的工作体系,工作效率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际关系的协调程度。但是,人员之间的矛盾是难免的,一旦出现矛盾就应及时进行调解,调解要恰到好处,一方面要站在公正立场上;另一方面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上下级之间的矛盾要区别对待。是上级的问题,应多作自我批评并把问题汇报清楚;是下级的问题应启发引导并说明利害关系;对无原则的纷争,应当劝解和批评制止。这样才能使人们始终处于团结、和谐、热情的气氛之中。

二、项目组织内部子系统间的协调

每个子系统都有自己的目标和任务,难免出现矛盾和不协调之处,做好此种协调工作要首先倾听各方面的意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做出合理的处理。为使整个组织系统处于有序的良好的运行状态,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以下两件事:

1.要事先约定各子系统在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其中主办(牵头)和协作(配合)之分,要事先约定,防止出现误事、脱节等贻误工作的现象。

2.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如采用工作例会、业务碰头会、发会议纪要、采用工作流程图或信息传递卡等方式来沟通信息。这样可使局部了解全局,服从并适应全局需要。

三、工程项目参与单位之间关系的协调 1.协调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关系

业主与承包单位对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负有共同履约的责任,工作往来频繁,对一些具体问题产生某些意见分歧是常有的事,监理工程师应处于公正的第三方,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处理各种矛盾。

在不同工程阶段,协调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尽相同,也随阶段的变化而变化。(1).施工准备阶段的协调:作好施工准备是顺利组织施工的先决条件。首先,业主和承包单位双方对施工准备工作内容应有明确的约定和分工,共同努力,为开工和顺利施工创造条件。

开工条件是:由完整的施工图纸;有政府管理部门签发的施工许可证;资金已落实;主要建筑材料和先期设备已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已被批准;施工现场已完成“五通一平”。

(2).施工阶段的协调:这个阶段的协调工作是大量的、繁琐的,包括解决施工进度、质量、中间计量与支付的签证、合同纠纷等一系列协调工作。对于合同纠纷,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才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

(3).协调总承包与分包单位的关系。选择好分包单位,明确总承包与分包的责任,调解其间的纠纷。

(4).竣工验收阶段的协调:业主在竣工验收中可以提出这样那样的问题,承包单位应根据技术文件、工程合同、中间验收签证及验收规范做出详细解释,对不符要求的工程问题应采取补救措施,使其达到设计、合同和规范的要求。

2.协调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监理单位应做好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以加快工程进度,确保质量,降低消耗。

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主动请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做技术交底,约请他们参加专业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进展情况,以便促使他们按合同规定时间或提前出图。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以免造成重大损失。若监理单位掌握比原设计更先进的技术、材料或设备时,可主动向设计单位推荐,支持设计单位技术革新。

3.协调与政府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关系

项目组织与政府部门、质检站、社会团体、服务单位、新闻媒介等,一般是非合同关系,但它们对工程项目实施起着一定的或决定性的作用,这层关系协调不好,项目的事时可能严重受阻。

与这些单位协调的方法主要是请示、报告、汇报、送审取证、宣传、说明等,做到信息沟通顺畅。

(1).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工程合同直接送公证机关公证,并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备案;现场消防设施的配置,宜请当地公安部门检查认可;涉及交通运输问题,应经交通部门批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敦促施工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接受检查和处理;爆破作业要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现场察看并同意后才能实施等等。

(2).一些大中型工程项目建成后,不仅会给业主带来好处,还会给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好处,同时给当地人民生活带来方便,因此,项目建设必然会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监理单位应把握这个气候,争取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的关心和支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8.2协调的原则和注意事项

一、协调的原则

1.平等的原则:参建各方都是为建设优质、高效、安全、文明的工程实体,虽因分工不同,但目标一致,协调中强调目标的一致性,平等地协商的原则,切忌监理与被监理的不平等的隔阂,避免产生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

2.协调的公正的原则:参建各方由各自的目标、任务和利益难免出现矛盾和不协调之处。作为监理单位是属第三方,监理的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科学”,所以协调时,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做到合情合理处理。

3.热情、耐心的原则:对施工承包方在质量、进度、投资的三大控制上,尤其是施工质量方面,由于劳务层为抢进度多挣钱,质量的矛盾很突出,经常发生分歧、争执;因此,监理工程师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以规范为准绳,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摆事实、讲道理、热情耐心地说清问题,不合格的工序坚决整改。切忌义气用事,影响团结和工程进行。

二、按协调程序办事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有关各方工作的支持与协助,监理公司应依据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制定一个协调工作程序,这个程序是沟通监理与被监理的工具。它既是监理公司自身工作程序,也是被监理单位应该遵守的一项工作制度。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我公司将作为业主的全权代表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建设监理。为圆满完成该工程的建设任务,实现合同确定的工期、质量、造价等控制目标,务请施工单位配合支持我公司,并按照我公司的要求,组织施工与管理。

1.施工单位应于合同签定后七日内书面通报施工组织机构及公司在该工程上的负责人,(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别、职称),即公司代表,在整个施工合同执行期间,由该代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负责签发来往信函。

2.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开工,并于开工前书面报告施工准备情况,获得我公司认可后方可开工。有困难时,可以书面提前五天向监理工程师申述。获准后可延期开工。

3.开工前应将正式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工程师审定。无施工组织设计的不得开工。在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可分段报审。

4.图纸会审一般在收到图纸后10~15日进行。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抓紧做好图纸会审的准备工作。

5.施工用各类建筑材料均需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样品、材质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变更用材时,需事前征得同意,否则监理工程师不予结算。

6.施工单位使用专业分包队伍时,须于分包合同签定前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可使用。

7.各类配合比、钢筋焊接及其它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须于事前报送试配试焊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8.监理工程师对每道工序的操作及质量进行旁站监理,并要求施工单位于每道工序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又于每一工序完成后进行质量自检,并将自检资料送交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9.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在认真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与质监站。与此同时,将隐蔽自检资料交监理审验。

10.监理工程师对某些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工单位复测时,施工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对检测仪器的使用提供方便。若发生费用和有关责任时则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原则处理。

11.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和混凝土、砂浆强度报告。

12.现场出现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并严格按照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处理。任何质量缺陷均不得瞒着监理工程师自行处理。

1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有否决权。

14.施工单位应遵守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有异议时,应在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述,否则监理工程师可以不承认该部分工作量。

15.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图预算。16.每月完成工作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逾期不进行申报的,监理工程师不再受理。监理工程师收到报告后,七日内完成验方复算工作,签发付款凭证,由业主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

17.现场出现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上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将协助施工单位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18.施工单位于工程全部完工后,经过认真自检,认为符合交工条件时,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复验认可后,转报业主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19.施工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七天,应将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20.施工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向监理工程师一个月内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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