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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论文
程长煜
广告13 学号1338040104 前言
大学生了解安全知识,接受安全教育,可以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尽可能的保证大学生不受违法分子的侵害,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可以保证大学生人身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求,是个体寻求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安全教育是教育的基本内容,大学生由于其自身生理、心理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的特殊性,当我们面对危险因素时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就显得极为重要。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触角迅速地深入校园,校园已由过去封闭型的“象牙塔”变为开放型的“小社会”,治安形势更显复杂和严峻。就业,已成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心头之患。“现在的我们就是“热锅上的蚂蚁”,连做梦都想找工作的事。”而今,毕业生们除了焦虑,还得提防来自不法分子的“就业陷阱。
一 就业陷阱
陷阱一: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以录用作为诱饵骗取培训费的屡见不鲜,但仍有不少求职心切的毕业生,掉入此类陷阱。
这些公司招聘时常常不看任何学历证明,甚至不安排任何面试,而只要求求职者支付信息费、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推荐费、注册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当他们填满自己的“钱袋”后,就会找各种理由将应聘者“辞掉”。这是黑心单位最常用的欺骗手法。
陷阱二: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用人单位不允签订就业协议,甚至不约定违约惩罚条款的相当普遍,据调查,有80%以上的学生都不约定违约金,而在20%有约定的学生中,大部分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害怕学生违约而提出的要求,学生主动提出的很少。毕业生之所以没有约定,一方面是不想自己被“套牢”,最重要的还是学生缺乏这方面的意识。
陷阱三:长期试用,榨取人力。
对于刚毕业的求职者来说,签订劳动合同最容易遭“忽悠”的就是“试用期”了。试用期过长或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这是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时的普遍遭遇。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与正式合同期相比,试用期内的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低,长期耗在试用期内,不仅让求职者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
陷阱四:弄虚作假,不讲诚信。
一些公司为了吸引求职者,常常在介绍招聘岗位信息时歪曲、编造、美化,极尽包装。这些公司常以高薪为诱饵,迫使应聘者立刻签订合同以及约定高额毁约金的方式,千方百计套牢求职者。还有些不规范的网站和中介机构,通过接取求职简历,获取大量个人信息,出售给企业作为销售信息。更有甚者,在报纸上刊登招聘信息,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是诱使应聘者递上个人资料,留作它用。
陷阱五:以招聘为名,行推销之实。
先以优厚待遇,让求职者上门应聘,再以种种理由提出要对求职者进行“考察”。具体考察方式就是公司先与求职者签订一份产品推广协议或产品促销协议,协议中约定求职者必须在约定时间内以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掉该公司某种产品,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或样品费。当求职者签好协议去推销产品时,才发现根本销售不掉。结果,求职者的保证金或样品费就这样被这些公司“黑”掉了。
二、破解对策
1、进一步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和行为主导作用。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现行大学生就业方式进行总结反思,结合当前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出台相关行规来防止和杜绝就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加强反馈与抽查,促使用人单位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制度。
2、发挥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
政府要利用好手中掌握宣传媒体的政治优势。在广播、电视上抽出一定时段播映相关内容;在报纸上开辟就业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用人信息,列举就业陷阱等,以引导学生的就业行为和有效制止招聘过程中的不轨行为。
3、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教育。
高校要进一步重视对大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选编一些资料如劳动法、合同法、常见的就业陷阱案例等,供大学生阅读以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法律意识。
对于毕业生而言,要清楚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以摸清应聘单位的发展前景。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明双方谈妥的条件,这样即使双方产生纠纷时也不会空口无凭。如果遇到与中介招聘信息所列的待遇、薪酬情况严重不符合的,可以向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求职者,对自身资料要加强保密,最好到具有公信力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