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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吊销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6]27号
各州(市、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搞好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5]285号)以及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我厅等五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为切实做好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注销、吊销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吊销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是当前我省国土资源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这是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是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法安全办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整顿关闭煤矿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搞好该项工作。今年3月1日,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已行文关闭第一批125家煤矿,根据我省关于关闭煤矿的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吊销这125家煤矿采矿许可证。为了进一步摸清这125家关闭煤矿的有关情况,有关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按省厅要求做好这些被关闭煤矿的摸底调查工作,省厅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拟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名单登报公告后,涉矿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省厅委托两日内向拟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矿送达听证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省厅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涉矿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须在一月内收回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上交省厅。
三、该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将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吊销工作及时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汇报,坚决防止群体性上访现象的发生;要认真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重视有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汇报。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提出的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做好煤矿封闭、工棚拆除、人员遣散等工作。煤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停止开采行为。各地要加强动态巡查工作力度,要特别注意防止一些地方因煤炭的暂时供应紧张而出现群发性无证开采事件,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开采行为。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以上要求及时对贵州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以后陆续公布实施关闭的煤矿的采矿许可证进行处置。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对不按期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
二00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