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统计_全国公务员统计系统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58: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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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务员统计 填报要求与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与对象

公务员年度统计的范围和对象是根据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确定的,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各类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统计对象是经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予以登记或暂缓登记的公务员及参照管理人员。在确定统计范围和对象时,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参照管理单位统计范围的确定。根据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所有在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属参照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重新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因此,参照管理单位的统计范围一定要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进行确定。对于今年新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必须向上级汇总单位进行书面说明,说明内容要包括审批部门、审批时间、涉及人员等情况。二是统计对象的确定。公务员登记表是确定公务员统计对象的唯一依据,必须确保统计人数与登记人数一致。

二、统计分工

公务员统计工作实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统计数据的汇总,并具体负责党群系统6类机关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党委直属和党委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的统计;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政府机关公务员,政府直属和政府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

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法院院长、监察院检察长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统计;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以及在党委领导班子没有兼职的政府领导班子副职,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统计。

乡镇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专职党委委员,以及人大主席、副主席,由组织部门分别按照党的机关公务员和人大机关公务员统计,其他公务员由人事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统计。

三、统计软件

使用广力报表系统,其中,基本情况表可由公务员登记数据库直接生成。

四、需要特别说明的1、已批准参公管理的单位,人员未完成登记工作,此次公务员统计不进行,待人员登记工作完成后,再纳入统计范围。这类单位今年只统计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

2、06年完成登记的人员,现已不在机关或参公单位工作的,不予统计。

3、聘任制公务员列入统计范围。

4、机关公务员有在事业单位兼职的,按机关职务进行统计。

5、新录用的公务员填入试用期人员,如原是公务员,且办理的是调动手续,即一来就进行了职务级别定级,则填入到相应的职务级别中。

6、原行政机关的,后到人大、政协任职的,公务员登记在哪里,就在哪里进行统计。

7、08年专题统计中未列入参公单位的单位,09年统计新进入统计范围的单位,所有人员的基数放在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中反映,并附说明。即批准参公的单位和文件名、文号。

五、答疑

1.到一定年龄退二线,不再担任职务,但未办退休手续(离岗待退),是否统计?

答:此前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予以统计;没有公务员登记的,不予统计。文件明确是非领导职务的,按非领导职务统计,退居二线但没有下文免去领导职务的,仍然按领导职务统计。

2.部分人员2008年前已调进机关,但公务员专题统计时尚未予登记,也未明确为暂缓登记,2009年才予以登记。这部分人员未列入去年的专题统计,在今年的增减表中应如何反映?

答:反映在“实有与应有之差”栏,并作说明。

3.录用的企事业管理人员,以及民营、外资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增减表中如何反映?

答: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统计在“录用”的“其他”栏目,并作说明。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在“录用”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栏。

4.临近退休,不再担任职务(已进行过公务员登记),但未办退休手续(离岗待退),如何统计?

答:按现有情况进行统计。没有文件明确免去领导(非领导)职务的,按原职务进行统计,文件明确免去领导(非领导)职务但没有办理退休手

续的,按“试用期及其他人员”统计。

5.交流表中的“调任”是否可直接理解为“调到企事业单位”?这样将更为直观,易于理解。

答:首次应当确认是否属于交流。按照指标解释,交流表中的“调任”,指交流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转任”是指交流到机关(包括本机关内部轮岗,以及交流到其他机关)。

6.地市机关内招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实施方案,2007年10月31日前未予登记,今年经过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考试合格后予以登记,并正式任职,无试用期,在增减表中如何反映?

答:在增减表中,反映在“实有与应有之差”栏,并作说明;在基本情况表中,按实际登记的职务层次填写。

7.提拔交流是否按交流统计,交流表中应如何反映?

答:公务员法规定的交流形式只有三种,即: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提拔交流是否应当统计,应视实际情况而定,如确系出于干部培养锻炼、回避、任职达到一定年限需要交流而以提拔方式对干部进行交流的,应当统计,统计时应视其新的岗位是在企事业单位还是机关来确定具体应当反映在“调任”、“转任”或“挂职锻炼”,职务层次按照交流前的职务层次填写。如果不是出于交流目的,只是提拔,则不应当在交流表中统计。

8.涉案接受审查未定性人员,已免原职并暂缓公务员登记,是否统计? 答:应当统计,在基本情况表的“试用期人员及其他”栏反映。9.一年交流或晋升两次的按人数还是按人次统? 答:若一年交流或晋升两次,则按最近一次的情况统计。

10.暂缓登记的军转干部是否统计?登记后未经使用期直接定职的军转干部如何统计?

答:应当统计,在基本情况表的“试用期人员及其他”栏反映。登记

后未经使用期直接定职的,按照定职后登记的职务层次统计。

11.奖惩表是否不统党纪处分?

答:奖惩表只统计政纪处分,不统计党纪处分。12.增减表中“工人”、“农民”是按岗位还是身份统计? 答:按身份统计。

13.学历教育是否体现在培训表中?

答:《干部教育条例》和公务员法均未将学历、学位教育作为一种培训形式,因此在培训表中不统计。

14.级别高配干部如何统计?提高享受待遇的怎么统计? 答:按公务员登记的情况进行统计。

15.除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机关外,部分地方还有政府工作部门下属的参照管理机关,如:计生委下属的计生协会,由组织人事共同审批列为参照管理的机关,应当由组织部门统计还是人事部门统计? 答:由主管部门的统计隶属关系确定。党群口的参照群团机关、参照事业单位报组织部门,政府口的参照群团机关、参照事业单位报人事部门。

16.乡镇党委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妇女主任、团委书记、人武部长是否按参照管理人员由组织部门统计?乡镇党委委员兼副镇长由谁统计?

答:

(1)乡镇、妇女主任、团委书记、人武部长的统计

乡镇妇委会、团委、人武部等均非独立机关,根据中组部办公厅、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妇女主任、团委书记、人武部长等均作为乡镇机关公务员进行了登记,而不是单独作为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因此应当按照公务员进行统计。

根据两部一局《关于开展全国公务员年度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上述人员中,除乡镇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专职党委委员,以

及人大主席、副主席外,均由人事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统计。

(2)乡镇党委组织委员、宣传委员,以及党委委员兼副镇长的统计 乡镇党委委员的统计应当视各地实际情况而定,属专职党委委员的,应当由组织部门统计在“党的机关栏”。

17.选举产生的乡镇长在增减表中如何反映?

答:今年选举产生的乡镇长,在增减表中应反映在“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栏,并作相应说明。

18.如果乡镇党委下设组织科,该部分人员由谁统计?

答:乡镇党镇组织科的公务员属乡镇党委专职工作人员,应由组织部门按党的机关公务员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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