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指南_建设项目管理指南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58: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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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指南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水利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工程,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取水口、排污口、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一)申请书(有文号,内容包括工程地点、性质、与水利工程的关系、工程规模、投资及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地址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二)申请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三)由具备相应水利专业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防洪与河势影响评价报告,对水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必要时提供桥梁、码头等重点工程设施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四)受理部门认可的专家审查意见;

(五)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文件;

(六)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码等有关证件。

六、办理程序

受理 — 审图 — 踏勘 — 批复

七、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属流域审批权限的,市水利局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上报水利部海委审批。

八、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限制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 无格式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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