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法理思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论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摘要】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身利益一旦受到侵害,无法以民事主体身份获得法律保护。文章结合案例和
学者观点,检讨了传统法律人格的缺陷,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认为未来民事立法应当赋予
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中图分类号】d913;r714.
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3—0170—05
a jurisprudential study on how to protect embryo’s personal interest— — law analysis of civil legal status of unborn child.rg fang jiang bai—sheng,pan rong-hua.social science de rtment,anhui medical university,hefei 230032,china
【abstract】in civil law an unborn child has no the capacity for private right.once an embryo’s personal interest is violat—
ed,it can’t be protected as a civil party.this article discues the shortcomings of traditional systems on birth.studying the ex—
derience of legislation of wes tern countries and taiwan,it argued that embryo’s capacity for private rights must be defined in
china to protect the unbo rn children’s interest.
【keywords】embryo;capacity for private right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
意外事件的层出不穷,要求保护胎儿人身利益的案件越
来越多。⋯ 同时,各种高新生命技术的应用以及人类
胚胎研究与实验的急功近利,也使得胚胎(包括胎儿)经
常性地被当作医学技术的副产物或牺牲品出现。更为
严重的是,由于人类胚胎独特的医疗价值,商业领域也
在觊觎着这一领域。这一切造成人类胚胎命运的多舛:
选择性生育,人工授精,胚胎实验,干细胞研究中胚胎被
任意制造、破坏、毁弃、扼杀。人类胚胎一旦沦为医疗资
源、实验原料、商品,被人们随意操纵、支配,人何以为
人?总之,随着生命科学时代的到来,胎儿及其法律保
护将成为21世纪的“时代课题”。本文试从民法视角思
考胎jl~ 人身利益保护问题,并就未来民事立法能否
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谈一点体会。
一、现行民法胎儿人身利益保护之缺陷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
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按照这一规定,人在出生前和出生后的法律地位
完全不同,出生前或者出生过程中的人是“胎儿”,没有
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后的人是“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可见,“出生”是胎儿和人的分水岭,有无权利能力
取决于“出生”与否。
出生如何判断?史尚宽先生对此作了详尽的解释,“出生须具备下列之要件:胎儿须由母体完全脱离,而一
部分产出者,不得谓出生。反之,身体既已脱出,则脐带
虽与母体联络,不妨谓之出生。须由母体脱离后,有存
活之必要盖自然人人格之基础,在于生活之人类。苟已
死于胎内或出生前已死亡者,无法律之人格。然出生后
无须长时间之生活,即一瞬间之活存为已足。即全部露
出时须有呼吸能力。然不以其时已有泣声为要件,从而
在假死亡之状态者,嗣后始行呼吸时,非以呼吸之时,而
以全部露出之时为其出生之时。亦不以生存能力或生
* 本文是200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医学进步带来的民法学新问题研究一以高新生命技术为例分析》(03bfx038)中期成果之一。
② 孙东东教授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有关胎儿死亡问题的讨论》一文中指出,因胎死宫内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加。该文还对胎儿的法律地位进
行实证分析,指出现行法律中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