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退出市场的监管_市场退出监管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9:57: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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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公司退出市场的监管

公司退出市场行为,是指公司因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被依法取缔或由于其他原因停止经营活动,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从而终止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的行为。2005年10月27日,人们关注已久的《公司法》的修改,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获得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长期困绕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的公司退出市场的途径终于得到一个说法。该法指出: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公司清算结束后,“不申请注销登记成为公司完全退出市场的唯一法定形式”。

但根据以往的实践,公司解散后大多数不可能主动来办理注销手续的,应注销而不注销,可能成为《公司法》实施后不少公司的一种存在状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有效监管公司退市,督促公司主动办理注销登记,使公司真正完全、合法地退出市场,使《公司法》真正成为一部维权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者必须认真对待并予以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公司退出市场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公司退市现状及问题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研究课题组赴江浙地区调研报告”表明:

1、近年来,企业退出市场时的不规范行为呈上升趋势,突出表现为采取正常注销登记程序退出的比重下降,而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方法来寻求“解脱”的情况则日益增多。许多市场主体停止经营后往往不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还有大量的市场主体基于拖欠银行贷款、逃避债务等目的,在已经终止营业活动的情况下拒不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吊销营业执照本来是工商部门对违法主体的处罚形式,部分企业却对这一行政处罚抱着不以为然甚至不屑一顾的态度。具体表现为:一是市场主体应注销而不注销,采取故意不参加年检的方法等待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二是企业因违法违章被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为逃避处罚而选择人去楼空,任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以某市为例,自1998年至2002年,工商机关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依法吊销了5600户企业的营业执照,在同一时段,正常申办注销手续的企业为1800多户,仅相当于被吊销企业数量的三分之一。

2、公司选择正常退出成本过高,恶意退出的违法成本则基本为零,造成吊销社会隐患多。

通过注销登记正常退出市场手续繁琐、周期长、成本高。按有关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首先要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公司财产,清缴所欠的税款,处理公司未结业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整个注销过程至少需45天以上的时间。

而选择被吊销执照的方式恶意退出,执法部门对之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导致违法成本几乎为零,许多公司往往没得到妥善处理,给工商部门及社会留下很大隐患。具体表现为;一是对被吊销执照的企业缺乏清算监督机制,“吊销”在某种意义上可说为企业逃避债务打开了方便之门;二是被吊销执照后,企业的对外投资常常难以处理,例如被吊销执照的A公司投资设立的B公司中的A公司股权应由谁来行使的问题;三是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上缴执照正副本、印章等,但由于后续处理跟不上,往往给某些企业提供了利用未收缴的营业证照进行商业诈骗的可乘之机。

(二)公司解散后主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因分析

1、投资者主观认识上的误区。

目前,部分投资者对“吊销”和“注销”在认识上存在一定误区,认为“注销”要清算,要到各银行去盖章,要花钱公告三次以上,还要跑相关单位,注销手续比较烦琐,还不如被工商部门把营业执照吊销了省时省力省钱。少数投资者甚至把“吊销”作为一种“解脱”,因此有些公司在退出市场时采取故意不参加年检等方法等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这主要是由于投资者对“吊销”和“注销”这两个概念分辨不清,以及对“吊销”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所造成的。

让我们分析一下公司吊销与注销的主要区别。根据原《公司法》,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从概念上看,注销登记是以公司法人申请为前提,是公司的主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违反规定实施的剥夺其法人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从管理角度看,注销是由于有关许可事实上已经不存在或者法律上已被禁止存在所履行的程序,属于一般的管理行为;但由于以往公司登记制度的放任态度,造成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往往不去清算,不进行注销登记,营业执照和印章等证明公司主体资格的文件和证章也无法收回,更有甚者,一些公司因债务缠身等原因故意不参加年检,等着被吊销执照,借以逃避债务。虽然绝大多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可以通过清算而终止,但也不排除那些仍然拥有财产的公司试图以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逃避负债之可能。

2、现行法律关于注销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性较弱 任何法律法规在制定时都考虑实用性,但是在实际运行中总会出现如何操作的问题。

1、依照《行政许可法》,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工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原《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不申请公司注销登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由此可见,吊销与注销的关系原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互为条件,逻辑不明,因果不分。新《公司法》理顺了这一关系。

2、新《公司法》对于采用“不主动注销”方式恶意退出市场的公司的管理依然存在漏洞,没有有效的制约。目前也没有配套的法规可以针对性日益增多的“吊销未注销”现象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法。工商部门每年因未参加年检而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数量远大于通过正常程序注销的公司营业执照数量。而且这些被吊销的公司除了个别法定代表人在其他企业也担任法定代表人而被迫办理注销手续外,绝大多数都未办理注销手续。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可奈何。

3、新《公司法》将公司解散时清算的部分监督职能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但没有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退出市场的管理提供权力保障,缺乏强制措施将会影响实际工作中操作效果。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化建设的不完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国范围信息化管理建设的不完善也是“不注销”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我国许多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不得开展了信息化建设,建立了局域网,但是信息化建设的程度均不相同,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信息平台和资源共享的数据库,缺乏对“未注销”信息的全面监管,吊销的威慑力得不到充分体现。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在一个辖区被吊销营业执照没影响,可以到另外边区进行投资,监管不到位令人无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在已采用了统一的管理软件,但目前也只实现了部分数据共享,所以说信息化管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4、社会信息体系有待完善

由于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市场主体———企业的经营仍面临许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还不能完全运用市场经济的规则来从事其经营活动;同时,市场的管理者还不能完全有效使用社会信用体系来规范和约束企业依法经营。《公司法》规定对于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要求其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这对于市场主体经营者依法经营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由于公司的投资者普遍工商法律意识淡薄,绝大多数投资者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要求。实际工作中部分公司出现“吊销未注销”的问题是因为经营者不知道公司需要参加年检,这说明这些经营者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素质有待提高。如果公司采取“吊销未注销”的方式退出市场,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没有有效的惩罚措施,公司的违法成本极低,客观上助长了公司恶意退出市场的风气。

二、公司不完全退市行为的危害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之一,因此每天有市场主体的进出并不足为奇。而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是,目前市场主体退出中最不正常且可能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主要是应注销而不办理注销的这类主体,笔者暂理解为不完全退市行为,在每年年检中被吊销而不注销的市场主体估计占大多数,诸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进行清算,其营业执照和公司印鉴等证明公司主体资格的证件也无法收回。这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在法律上处于“半死不活”的“休眠”状态,大大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给市场体制带来种种弊端,其所可能产生的主要危害有:

(一)直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被吊销的公司众多,绝大部分公司的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股东很难找到。公司解散后,其所在地往往人去楼空。债权人找找市场主体,往往被告知其已被吊销,不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找股东,被告知其已缴纳了注册资本,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致使债权人无法有效行使债务追索权,从而加重“三角债”现象。

(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对消费者有长期维修责任或事先已收取定金或费用的市场主体往往采用被吊销的方式躲避责任或牟取非法利益。如近年来新闻报道的恶意卷款家装公司和美容机构就属此类。

(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类市场主体往往也是通过恶意拖欠劳动者的薪水和应缴的各类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费用到一定数量后选择故意退出市场,以此来逃避责任。

(四)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和实话吊销处罚的严肃性。由于现行市场主体准入便捷和退出市场通道的畅通,为有目的利用申领营业执照从事违法活动后又故意被吊销执照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可能,从而使工商部门的行政行为成为被违法行为人利用的工具。

(五)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给市场增加过多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市场主体的防御性支出。这种“只在形式上被宣告死亡但没有料理后事”的公司的大量存在,犹如恐怖分子的存在会增加民众的安全防御支出一样,会诱发市场各主体防御成本的急剧提升,从而减少交易数量,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就整个市场的运行来说,这类公司的存在会增加公司之间在进行交易时的不信任感,从而增加交易支出。这对合法的公司主体而言,会增加其自我证明责任,即要证明自己是真的公司而非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对交易对方而言,也会增加其认定对方主体资格的责任,如一般情况下,只需检查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而在这种不确定性过多的情形下,该公司就必须去工商部门查询其交易对方的公司资格,从而既增加其交易成本,又有可能使其丧失应有的交易机会。

三、引导公司依法退市的一些建议

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后还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就意味着公司虽然失去经营资格,但其权力能力依然存在,只是处于不完全、不充分退市的状态。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商行政机关必须积极应对,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创建新型行政管理制度,更好地与《公司法》衔接。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树立公司退市监督模式,主要是一种不尊重企业基本人权、代价高昂的“主体主义”监管模式。对公司违法行为的管束应当兼顾企业维持原则。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1、多调研。要改变过去“重准入、轻退出”的现象,对公司退出市场的问题关注得多一点、研究得深一点。充分认识某些企业利用被吊销的方法退出市场的危害性。

2、多检查。要充分运用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综合检查的方式,加大监管力度。采取实地年检和回访的办法,及时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继续经营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3、多宣传。应当凭借多种渠道,宣传公司解散后,不办理注销登记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严重法律后果。将有关信息印成宣传资料,在企业年检或办理设立申请登记手续时进行发放,或借助于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当地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工商行政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组织培训学习,使之耳濡目染,深入众心,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使公司在退出市场时充分认识不办理注销登记所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依法慎而为之,真正完全地退出市场。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积极进行制度创新。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虽然对公司的注销登记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众多解散的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申请注销登记。为此建议:

1、在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之际,应对涉及公司吊销未注销如何进行规范或者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明晰,设定相应的物质或其他方面的惩戒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执行,增加此类公司违法运作成本,促使有关责任人衡量利弊,主动选择注销。

2、应当尽量削减公司清算和注销的成本,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成立时间不长、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试行简易清算程序。面对存在的众多吊销未注销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转变监管理念,加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是否还在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后续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三)加强市场环境中的诚信建设

为加强市场环境中的诚信建设,可以积极推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和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内部建立以工商所为直接责任人、以经济户口为基础、以市场巡查为主要方式的市场主体监管责任体制。在登记时要对投资经营者严格审查,经济户口中要输入投资经营者的详细准确情况,特别是要有其准确住所以便查找。在日常监管时细查严防,及时输入各类监管信息、信用信息。建立公司退市公示制度,在指定的报刊公示公司退市及投资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以利公众知晓,登记机关落实对其再次投资经营活动实行限制

实现与社会的企业信用共享。通过宣传,包括以注册登记为阵地的传统宣传和以网络为媒介的现代宣传,加强与税务、银行、法院、质监、卫生防疫、海关等部门的横向联合,实行监管职能数据共享,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用监管体系和企业信用平台,最终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建诚信的市场经营环境,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

(四)建立全国联网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联合监管。

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是从地区性市场向全国性市场实现多元化转变。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息化管理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也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完善企业信用平台,将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及其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息锁入警示信息库。

1、目前有些工商部门已推出信用提示制度,将企业与其违法行为进行捆绑,只要有企业的相关信息出现,其违法违规提示也会同时显现,值得广。

2、对那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责任人推行“黑名单”制度,扩大失信行为的公示范围,使这些不良记录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不能消除,让其承担失信的后果,限制其从事市场生产经营活动资格。

3、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使过去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单一的监管需要转变为对企业经营行为、企业经营者、企业投资者的综合的、全面的监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一个更广大范围内对企业实现更全面的监管创造条件,杜绝监管的漏洞。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息化建设还只是地区性的,但可以采用以点带面的方法逐步推广。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平台和数据库需要分阶段分步骤进行。据悉,工商部门将通过“金信工程”建设,计划于2007年底实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联网,对市场主体实行跨地区的联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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