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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煤办基发(2004)9 3 3号
各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工业局:
建设部建建(2000)151号《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子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监督机构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的委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为了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的定位和有效实行政府监督的职责范围,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杜绝恶
性事故发生,加强我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委托山西省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对全省煤炭建设工程实行全面质量监督管理。各矿区站、各市站作为中心站的分支机构,对各矿区、各市所辖区域的煤炭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二、各矿区、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范围,包括以煤炭行业建设单位为投资主体的煤炭、电力、化工、通信、铁路、公路等专业的跨行业、跨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三、对技术专业性较强的非煤专业建设项目,若缺乏专业监督工程师或不具备监督手段的情况
下,可委托给相关行业质监站配合煤炭矿区站、市站监督,但必须到山西省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小
站备案。
四、各级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权力和主要任务,按原规定执行。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