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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进行备案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
晋煤规发[2008]199号
关于对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进行备案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矿井勘查地质报告编制工作,确保煤炭矿井地质报告的质量和资料的真实性,省局决定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编制矿井地质报告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进行备案,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煤炭地质勘查单位备案的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编制煤炭矿井地质勘查报告(包括:建设矿井地质报告、机械化采煤升级改造矿井地质报告、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等)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
二、申请备案的煤炭地质勘查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1、煤炭地质勘查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山西省煤炭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备案登记表(附表一)(加盖公章);
4、加盖公章的XXX煤炭地质勘查单位现有工程技术人员名单(附表二);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三、要求
1、申请备案的煤炭矿井地质报告编制单位携有关材料自3月1日至3月20日到省局规划发展处进行备案。
2、备案的煤炭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矿井地质报告的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查单位参与备案,不得重复备案。备案资质单位技术人员名单如有变动,应及时上报变更。
3、未履行备案的煤炭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编制的煤炭矿井地质勘查报告,省局将不予受理。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编制的报告进行审查和上报工作。
4、联系人:乔程 杨海鹏
电活:0351—4117505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局章)
附件:山西省煤炭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