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些思考(财政学论文)_浅谈个税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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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些思考

姓名:邹亚男

学号:1110970

专业:环境工程

摘要:我国自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整体上看,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仍存在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现象严重等问题。同时,个人所得税是新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尽管其在我国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分配方面的职能作用逐步增强,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总体中的比重仍然偏小,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中作用发挥仍存在较大差距。所以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势在必行,本文就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建议提出一些思考。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改革

问题

建议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源及发展1、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2、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3、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4、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6、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7、2003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为《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及财税调节政策》的报告,建议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对中等收入阶层采取低税率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涵义

1、个人所得税定义

个人所得税为法律规定,自然人应向政府上缴的收入的一部分。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

2、纳税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实行分类征收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费用扣除额较宽

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

三、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

1、税制模式不公平

个人所得税税制包括分类税制、综合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模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收这种模式,虽然能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那些从多渠道取得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会承担相对较轻的税负,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 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偏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如一人每月工资收入2800,另一人则每月有 2000元工资和 800元的劳务报酬前者需要纳税,后者则无需纳税。这种模式就会迫使纳税人将收入化整为零,或偷税漏税以减轻负担,寻求公平。

当前,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4% 而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 5%左右。甚至不少名列榜首的富豪却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凭借勤劳和才智所获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远远高于那些非勤劳所得,不仅挫伤了人们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影响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还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不稳定。

2、税种、税率、税基“年久失修”

税种多而繁,却又存在严重的缺失。目前应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达11类之多,但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且由于税法本身对各项收入的界定缺乏科学性,从而在实际中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或称“灰色收入”)。也正因为其隐形,才显得无从监管。税率设置在当前的情况下,不具备科学性和实用性。低税率的税距小,高税率形同虚设。低税率的设置,目前的主要征收对象已基本上是处于中等收入的工薪阶层;而高税率的适用对象极为稀少。这一种税率的设置,无疑不能倡导良好社会风尚、鼓励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或非劳动所得的主旨,实质上形成了对勤劳所得的税收惩罚,因此是极不公平的。同时这种税率的设置,使个人所得税成为普遍课征的“大众税”,中低收入者也成为纳税人,势必造成税务机关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在小额税收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付出很高的征收成本,甚至可能出现征收成本超过收到的税款的得不偿失的情况。从而降低了相关的行政效率、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税基的涵盖面仍相对较小,对国家的税收增长未能起到良好的保证作用。目前,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等均未纳入综合所得之中;附加福利仍无法计价并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体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高收入者并未从法律上征收个人所得税。

3、交纳个税后不开具完税证明

税务部门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却不给完税凭证,即完税证明。政府欠了纳税人一张税票,这是一种无法回避的事实。人们说:“我们无法证明自己是纳税人,也无法证实自己到底交了多少税—因为我们从来没有拿到过一张完税凭证。”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都是实行“代缴代扣”的征收办法。也就是由发工资的单位统一从工资中扣除,工资条当中也专门设有“个税代扣”这一项,问题是扣完税之后,税务局并不会给纳税人一张完税发票,而是给纳税人单位开具一张总的完税票证,缴税人对当月缴了多少税或者累计缴了多少还是一头雾水。这几乎成了一种惯例。存在自然有其存在的理由。地税部门的解释是,如果每个人都开具完税票据有些浪费。一是多数人用不上这些凭证,二是地税却还要打印这些凭证。当然,纳税人“较真”一张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并非仅仅为确认自己是纳税人的身份,问题的实质是,这种传统征税手段的落后,对纳税人存在着信息不透明、手续不完善的弊端,同样也存着个人所得税流失较严重的现象,因此受到众人的质疑也是一种必然。从某种意义上讲,税收手段的滞后给偷漏税款者“创造”了可乘之机。

4、对违法者的处罚不到位

个人所得税的处罚是和其违章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而其违章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偷逃税问题上。我国个人所得税偷逃税问题,虽然近几年的执法环境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了一定改善,部分偷逃税行为也遭到了一定打击。但从整体上,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是“富人争相偷逃税、工资薪金万万税”。且不说因为偷逃个人所得税而被判刑的个例少之又少,似乎对个人的前途私毫无关,甚至连对当事人的诚信和公信力的影响几乎没有。

5、违法者的评价体系缺失

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1、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管理

要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就应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各级税务机关应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人群作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在自行申报、建立档案、代扣代缴、专项检查、等各个环节中,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质量。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外经济往来及人员交往正在大量增加,税务机关应主动利用与协定缔约国情报交换的有利条件,核查中国居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监督其在国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以维护我国合法的税收权益。

2、完善外部配套措施

配合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及相关改革,为营造有效的税收征管环境,应相应研究并着力推进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包括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以此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和信息共享制度,构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登记申报稽核和监控的信息化体系 进一步限制现金交易,加快推广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使用,在实行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增强个人财产收入的透明度

一是加强现金管理 充分发挥银行结算功能,对法人和个人提取现金数量进行严格限制,各种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减少社会现金流通量 这不仅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同时也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是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实名制度 每一个有收入的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设存款实名账户,所有收入都纳入银行实行账户管理 同时,对个人存量财产如金融资产 房地产汽车等实行实名登记制 三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收入完全货币化 改革工资发放制 度,把 所 有 的 补 贴 津 贴列入工资表,做到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 同时,把工资外发放的各类实物有价证券等福利项目货币化后列入工资表 四是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险税 在对个人收入进行多环节多渠道调节的同时,保证低收入者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五是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和完善税务与其他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实行经常联系制度,构建完善的个人收入监督体系。

3、宽税基

宽税基,将一切能够给纳税人带来经济利益的货币和非货币收益全部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相对于世界发达国家来说,目前尚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各税收入的 5.38%,而同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45.6%。即使是到 2003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为1418 亿元,也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 6.5%。其中原因:一是因为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确实还不高(这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二是我们的税基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在征收对象上采用反列举方法。即凡是没有明确免税的所得项目,一律纳入课税范围。这种方法所确定的征税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不仅包括周期性所得,还包括偶然所得;不仅包括货币表现的工资薪金所得、营业所得、财产所得等,还包括具有相同性质的实物所得、福利收入;不仅包括正常交易所得,还包括可推定的劳务所得。总之,是将一切能够给纳税人带来物质利益的货币和非货币收益全部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4、低税率

降低税率可以使人们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用于消费。如果税率过高,大多数工薪阶层的购买力得不到相应的提高,社会整体消费水平必然下降,经济发展会受到一定抑制,进而使 投资需求下降,对国内有效需求的增长产生不良影响,使得我国扩大内需的政策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同时,大量研究表明,高税率虽然有利于缩小贫富收入差距,但也会削弱激励机制,使纳税人放弃部分工作而降低劳动效率;高税率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也可能形成障碍,当税负成为一种沉重的、不可回避的成本时,纳税人的劳动、投资或储蓄等活动都会因税负而扭曲。另外,过高的税率还因容易诱发纳税人偷逃税行为而降低税法的行政效率。而低税率的实行,不仅能刺激劳动、投资增长,促进社会总需求扩张,提高劳动生产效率,而且解除了纳税人因高税负造成的纳税痛苦,纳税人不至于为逃避太大的资金损失而隐藏收入甚至铤而走险偷税、逃税,税法的执行率会大大提高。

5、简税制

征税项目和扣除项目的确定要合理,计征方法要简明易行。尽管社会成员符合所得定义的收入项目多种多样,但如果一些项目的征税成本即纳税人从事纳税申报所花费的时间和纳税人收集必要资料所花费的精力很多,或者政府为确保该税法被遵从而花费的执行成本超过了税收收益,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时就不应把它列入税基。简化税收体制,几乎是所有成功的发展中国家“低度合作”的环境中便于操作和有效应用,这是税管改革的基本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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