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国家
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格、人格尊严,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勤政为民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满意。
四、依法行政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
1、维护中央权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有任何诬蔑、抵毁、破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言论及行为。
2、维护国家尊严。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从事有损国格和民族尊严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3、维护政府声誉。不得参加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演说等活动;不得从事反动的宗教及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组织和支持反对政府的罢工等有损政府形象的活动。
4、维护人民利益。密切群众关系,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得利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使人民生命财产、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
1、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同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不得有任何违反宪法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2、执行政策,坚持原则。严格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界限,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和滥用政策。
3、履行公职,服从政令。按照行政规定执行公务,不得擅自行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服从政令。
二、廉政行为规范
(一)廉洁自律,不贪赃枉法
1、遵守廉洁行政法规。不得利用职权和公务之便谋取好处、接受贿赂或进行敲诈欺骗。
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敷衍、欺骗领导和群众,多做实事,不做表面文章。
2、正确用权,秉公办事。处理公务和问题,出以公心,秉公办事;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利,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图私利。
(三)以身作则,平等待人
1、团结共事,宽厚容人。善于与人合作,互敬互让,不说不做有碍团结的话和事,不计较个人的事和个人恩怨。
2、尊重他人,为人表率。注重自身修养,取长补短,不骗取荣誉和职务,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
四、语言举止行为规范
(一)语言行为
1、称谓准确,崇尚礼让。执行公务或接待人员,唤名或打招呼要注意适当场合与地点,问候或应答要有礼有让,不随便称谓。
2、语言交流,文雅得体。讲话用语标准,用辞得当,要用心聆听他人讲话,不打断他人谈话。
3、话语简洁,态度和蔼。语言表达清楚达意,谈话速度和音量适中,传达准确明了;不大吵大嚷,不讲粗话和脏话,不讲假话和空话。
(二)举止行为
1、日常交往,礼貌友好。开会、接待或赴约要守时,拜访要事先约定,不得随意违约任意行事,不得贸然前往扰人休息。
2、坐立自然,敬意为先。执行公务或其他见面场合握手主动适
第七条 忠于职守,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公务。
第八条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处理公务认真负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第十条 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在涉外活动中遵守外事纪律,讲究外事礼仪,尊重对方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第十二条 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擅离职守;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执行公务时举止端正,仪表整洁、庄重。提倡讲普通话。
第三章 廉政规范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规定。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不得从事有偿中介和其它营利性活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领取报酬;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
第十五 条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或为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出国等谋求照顾;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干扰他人正常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得讲排场、比阔气、奢侈腐化;不得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办公、交通、通讯设备;不得接受超标准
中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为了加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党的纪律,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和政府的决定。
二、忠于国家
2、热爱祖国,忠于宪法,遵守外事纪律,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勤政为民
3、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不准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不准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串岗聊天、上网玩游戏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4、关心群众的疾苦,妥善处理基层或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做到事事有回音,不准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调查研究,防止因主观臆断造成工作失误,积极投身于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社会主义新九江的伟大实践。
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一分钱,积极创建节约型机关。
10、提倡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及其他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垂钓、狩猎、旅游;不准用公款或由企事业单位出资,获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与赌博活动。
七、团结协作
1l、在工作中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12、增强部门协作意识,倡导团队精神。公务人员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作出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机关反映。
八、品行端正
13、作风正派,诚实守信,不搞拉帮结派和小团体活动;不准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不准采用伪造档案、证件等手段,为个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
14、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做到文明礼貌,举止端庄,仪表整洁,使用规范的工作用语和服务语言,提倡讲普通话;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勇于挺身而出、不畏强暴;倡导家庭美德,尊老爱幼,不准侮辱、诽谤他人和传播小道消息。
15、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其下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上述机关工作人员如有违
1上级参考。
3、如实、准确向上级报告工作,做到不隐瞒、不片面、不夸大,让上级真正了解下情,更好地指导工作。
(二)关心下级
1、尊重和采纳下级的合理化意见及建议;
2、支持下级行使职权,放手让下级工作;
3、尊重下级的劳动成果,充分肯定其工作成绩和进步;
4、赏罚公平、适当。
(三)尊重同事
1、工作负责、不越权限公务员在处理与同事或友邻单位发生矛盾冲突时,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而不能越权处理。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向上反映,由上级协商解决。
2、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加强与同事或友邻单位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互相促进,共同提高。遇到工作交叉,或需要共同办理的事务时,要本着互相尊重、相互支持、分工合作的原则,妥善处理。
3、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要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敢于解剖自己的缺点错误,及时加以改正。要谦虚谨慎,善于发现和虚心学习他人的长处;提出批评意见时,应态度诚恳,意见要中肯。
三、交际、举止规范
(一)开会、约会、接待要守时,按安排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二)当来访者是长者或领导走进办公室时,应当站起来迎接;如果谈话需要较长时间,应请来访者就坐。
(三)坐姿文雅。不能两手叉腰或摊开双臂趴在桌上,不能翘二郎
31、按照规定佩带肩章、领花、领带、帽徽等标志。执行公务、集会或迎接上级检查工作时,必须戴大檐帽。
2、保持工商制服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要扣好领钩、衣扣。着长袖衬衣时,内衣下摆不能外露;着夏常服(春秋装)时,必须内着衬衣,系配发的领带。
3、着制服时,只准用黑色或棕色鞋;鞋跟高度:男公务员不得超过3厘米,女公务员不得超过4厘米。不得着拖鞋上班。
4、市(地)工商局机关对外服务窗口单位和县级工商局、工商分局、工商所的公务员上班或外出执勤时必须穿制服。不准在执行公务时吸烟、吃东西。
5、非工作时间应尽量不着制服。不准穿制服进入餐馆、酒楼吃喝、娱乐。女公务员在怀孕期间应当着便服上班。
(二)注意仪容、仪表
1、公务员应当时刻注意个人卫生和形象,勤理发、勤换洗衣服、勤擦皮鞋。男公务员不得染黑色以外的头发,不得留(蓄)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帽墙下蓄发不得超过3厘米。
2、公务员不得纹身,不得留长指甲。着制服时,不得化浓妆、染指甲;不得戴手镯、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
六、检查通报制度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下属单位及公务员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凡被通报批评的单位领导及当事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严格按照所在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对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
(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的工作用语和工作礼仪进行行政执法;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做出答复,并负责落实。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在公共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按照所在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
(三)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四)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
(五)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六)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及职权范围内,不答复、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七)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对虽未被投诉,但通过检查、暗访、新闻媒体曝光或信访途径被发现且查实的,视同被有效投诉。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和奖惩:
(一)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应鼓励行为之一的,应当在年度考核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有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应当在各项表彰奖励中予以优先安排。
(二)公务员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的,除责成其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受到有效投诉一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2、受到有效投诉二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定为告诫,半年后视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3、受到有效投诉三次的,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予以轮岗或降职;
4、轮岗或降职后又受到有效投诉累计三次的,予以辞退。
(三)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没有制定和公布本机关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细则和“有效投诉”认定办法或者没有设立本机关的监督电话和建立督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的,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在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也不能评先、受奖。
(四)国家行政机关对群众的投诉不予受理或超过时限处理;不按规定时限受理或处理群众的“有效投诉”,被当事人向上级监督机关有效投诉的,其处理办法如下:
1、被有效投诉一次的,该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
9第三条 公务员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
(二)散布与党和政府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三)组织或参加反对党和政府,破坏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集会、罢工、结社、游行、示威、募捐、演说、签名等活动;
(四)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五)印制、张贴或传播非法宣传品;
(六)策划、煽动、支持、纵容他人从事上述活动;
(七)其它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公务员必须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断专行,搞小团体和搞宗派;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三)其他有损于集体统一与团结的行为。
第五条 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拒不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及时处理;
(四)决策失误;
(五)玩忽职守;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1和学历等。
第十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人事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录用、考核、奖励、任免、惩戒和辞退公务员;
(二)违反规定安置、调配干部、评聘职称等;
(三)违反规定晋升职务、工资;
(四)其他违反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务员必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偿占用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车辆、通讯工具、电脑等生活和办公用品;
(二)利用职权购买和持有企业的内部职工股票,接受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
(三)让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出资或部分出资为自己安装住宅电话,配备寻呼机、移动电话等;
(四)在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报销费用;
(五)让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出资供子女上学;
(六)擅自制定收费、罚款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标准,乱收费、乱罚款;
(七)未经批准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转移到下属或其他的经济实体,搞有偿服务;
(八)向下属和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摊派各种费用,为本单位索要经济赞助,乱摊派、乱集资;
(九)以各种名义向基层单位强行推销部门自办报刊及其他商
3第十五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表有损国格、人格和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言论;
(二)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情况;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外方索要钱物或暗示外方赠予钱物;
(四)利用职权明示或暗示外方和驻外机构邀请本人及其亲属出国(境);
(五)要求或接受有公务往来的国(境)外人士为本人及其亲属出国(境)旅游、探亲和留学提供担保资助;
(六)在国(境)外涉足色情场所,观看色情影视、表演,购买、携带反动、淫秽物品;
(七)参加敌对组织、团体及其活动,或为敌对组织、团体提供帮助;
(八)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逃避审批,组织或参加公费出国(境)旅游;
(二)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三)无正当理由滞留国(境)外逾期不归;
(四)虚报冒领外事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
(三)语言粗鲁,举止不端。
第二十条 在领导身边工作的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领导询问不应当知道的秘密;
(二)未经同意阅读领导的秘密文电、资料;
(三)未经领导批准扩大密级文电、资料的传阅范围;
(四)泄露领导不宜公开的谈话、讲话、批示、指示;
(五)以领导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受礼金、礼品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管理、监督、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
(二)接受礼金、有价证券;
(三)用公款发放、赠送贵重礼品;
(四)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拒不登记上交。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款私请;
(二)接受超过接待标准的招待;
(三)接受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宴请;
(四)用公款进行旅游活动;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购买、配备和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