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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根据《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基金章程》,特制定本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二条
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的评选原则是奖励优秀、科学公正、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第三条
奖学金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于每一评选年度的下半年完成。
第四条
奖学金授予对象的范围为在教学科研单位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与三年级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
第五条
奖学金每一评选年度授予15名硕士研究生、5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奖学金额为每人3000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奖学金额为每人5000元。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学习成绩优秀,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功课占功
课总数的85%以上;
(三)科研成果突出,至少有一篇以上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
第七条
每一评选年度的评审委员会由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名誉主任随机抽取15名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组成,评委无连任限制。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获奖者与博士研究生获奖者的评选分开进行。第九条
出资5万元以上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初评,每一评选年度可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3名研究生参加评选。
第十条
出资5万元以上的个人每一评选年度可直接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2名研究生参加评选。
出资1万元以上的个人每一评选年度可直接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推荐1名研究生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通讯评议,根据通讯评议的结果确定获奖者。
每一评选年度中,出资5万元以上的单位奖学金获得者不得少于2名。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确定获奖者之日起15日内,应当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为确保奖学金的评定公平、公正、公开,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十四条
参评单位每一评选年度的申报名额可以根据参评单位的硕士点、博士点的调整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新增出资人或单位的推荐权和初评权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最终解释权属于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应松年行政法学奖学金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